金融控股公司法§45-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列印時間:111/10/1113: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目
第45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五、前項各款對象擔任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
六、與前項各款對象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或與第三人進行有前項各款對象參與之交易。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有價證券,不包括銀行子公司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在內。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第一項各款對象為第二項之交易時,其與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延伸文章資訊
- 1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 檢查局
為防止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45條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 ...
- 2金融控股公司法§45-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 ...
八年四月十二日令)發布金控法第四十五條釋疑,放寬金融控股公司(. 以下簡稱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得採. 概括授權之規範內容,並明定金控 ...
- 4第45 條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5 條, (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 ...
- 5法令遵循整併台金管會對金控法提釋疑| 金融機構| 大紀元
林志吉指出,為防止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故訂定金控法第45條,針對金控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