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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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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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7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

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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