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2、4 條(69.07.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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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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