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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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要點補助之午餐人力,補助營養師及廚工薪資,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 營養師: 1、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2、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9月1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7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8875B號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1100709第七點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食品安全政策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校午餐人力,促進學校供餐安   全衛生,強健學生體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本要點補助之午餐人力,補助營養師及廚工薪資,其補助基準如下   :   (一) 營養師:     1、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2、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設有廚房,供應該校及鄰近學校午       餐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補助一人。

  (二) 廚工:學校屬偏遠地區學校,並設有廚房,學生數七十人以下者        ,補助一人。

       前項第二款偏遠地區學校,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學校。

三、補助人力進用     學校進用營養師、廚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進用。

  (二)營養師、廚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     之行為者,學校不得進用;已進用者,應終止契約。

  (三)營養師應領有營養師證書,廚工應領有丙級中餐烹調技術士以上     證照。

但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分級及     認定標準認定為特殊偏遠、極偏遠學校,於本要點生效後難以進     用符合規定之廚工者,學校得先行進用,並於進用後一年內,輔     導其取得證照。

  (四)廚工之進用,並依下列規定為之:     1、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除本要點規定外,其進用之條       件、上班時間、依用餐學生人數與廚工比例進用廚工人數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2、對於求職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平原則辦理。

    3、應身心健康,並取得最近一個月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       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其中應載明未罹患法定傳染       疾病、肝炎、肺結核、皮膚疾病及其他影響食品安全或學生       身心健康之疾病。

    4、參加食品衛生定期講習或職前相關操作訓練,取得證明。

    5、遵守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6、衛生習慣良好,能刻苦耐勞,恪盡職責。

    7、無不良嗜好或犯罪紀錄。

    8、同意簽訂僱用契約。

    9、同意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法定保險。

四、營養師職責     營養師之職責如下:   (一)依各該地方政府所定人力統籌運用計畫及契約之規定,協助地方     政府及支援無置營養師之其他學校。

  (二)依學校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下列工作:     1、落實飲食衛生安全督導,包括協助學校行政單位訂定食品採       購與驗收規格、合約內容、採購預算、公開評選辦法及其他       相關事項;並會同學校監廚人員驗收食材、庫存、退貨及監       督違約處理與外包廠商。

    2、執行膳食管理:建立膳食計畫,如依「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       營養基準」設計菜單,或發展標準化食譜。

    3、實施健康飲食教育。

    4、指導全校營養。

    5、照護個案營養。

    6、食物製備及供餐品質之管控。

    7、緊急事件之應變及處理。

    8、廚工及廚房設施、設備之管理。

    9、校園販售食品之管理。

   10、學生健康飲食行為之監測、學生飲食營養狀況之評估、改善       意見之提出及學生個別營養之諮詢。

   11、其他學校交辦事項。

    無設午餐廚房之營養師免依前項所訂監廚及廚工廚房設施設備之   管理。

惟外訂盒(桶)餐之學校營養師應依相關規定執行業務,配合   學校訪查瞭解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其食品衛生管理   作業及供餐品質。

五、廚工職責     廚工之職責如下:   (一)學校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     、上班時間、廚工及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地方政府或學校定     之。

援依地方政府定訂之管理要點建議廚工工作內容供參。

  (二)廚工應接受學校監督指揮,負責下列工作:     1、廚房烹飪之調理作業。

    2、廚房廚具設施、設備及各類器材之維護管理與保管。

    3、廚房及其設施、廚具設備與各類器材用具之衛生、安全之檢       查、維護與整理處置。

    4、食品食物與食品容器品質之檢查及驗收。

    5、依規定將每餐供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       少各保留一份,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       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6、各類菜餚之搬運、清洗、處理及調配。

    7、保持每日廚房、餐廳內外與周圍環境與設備的清潔,及每星       期大規模之掃除與消毒工作。

    8、廚具、餐具之洗滌及消毒工作。

    9、午餐之送收及搬運工作。

   10、賸餘菜餚與餿水之處理。

   11、每日廚房內外清潔整理消毒工作及每週廚房大掃除工作。

   12、每日餐廳清潔整理及運送菜梯、水果區等整理打掃工作。

   13、其他學校交辦及指派之工作。

六、補助原則     依本要點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依中央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中央補助地     方政府學校午餐經費支用要點」規定,先以上開財源支用午餐營     養師及廚工人力。

  (二)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項目、金額及     案件數。

  (三)地方政府應就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無營養師學校聘僱營養師一人     所需經費,自一○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至一○九學年度止,分三     學年度依本要點申請。

  (四)優先補助偏遠地區學校進用廚工所需經費。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應專款專用。

七、補助比率及金額標準     本要點補助地方政府之比率及金額標準如下:   (一)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本署核定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財力屬第一級者,依計畫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補助金額標準:     1、營養師:正式編制內營養師,每人每一年新臺幣(以下同)           八十四萬元;非編制內約聘僱營養師,每人每一年           五十四萬元。

    2、廚工:       (1)廚工以月薪僱用者,每人每一年最高補助三十五萬元,         包括依法應參加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         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五日         ,每年工作十二個月。

補助每月基本工資,並包含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

      (2)以時薪僱用者,依實際僱用工時,依前開額度,按比率         計算補助金額。

      (3)依學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選擇         以月時薪或時月薪僱用;超過補助金額部分,由地方政         府或學校自籌。

      (4)初任以第一級之薪資計算,爾後依年度考績調整支給級         次,最高補助至第三級。

(如附表) 八、申請及審查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間:由本署函知各地方政府申請期間、表件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二)申請程序:學校應依學校衛生法及依地方政府統籌進用午餐人力     計畫,審慎評估規劃後,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地方政府按     優先順序,彙整列冊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資料:     經費申請表及地方政府人力統籌運用計畫;其計畫應記載下列事   項:     1、申請補助項目及範圍。

    2、補助學校、班級數及供餐方式。

    3、營養師、廚工進用方式。

    4、補助進用人力支援地方政府或其他學校模式。

    5、預期效益。

    本署收受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地方政府。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地方政府應於補助人力完成進用後,檢具營養師、廚工名單,依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補助款請撥作   業;其結報,應依上開要點規定辦理,有未執行項目或結餘款者,應   按補助比率繳回。

十、督導考核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應作為本署核定下次補助額度參據。

    學校及地方政府未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執行,或違反法令規定   或未配合本署之督導或考核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   款者,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地方政府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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