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 ohf3697967y0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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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工地負責人是不能夠兼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的.當然如果公司有經過國家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imas.OSH- ... ohf3697967y0ohf3697967y0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308131322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未分類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衛生,管理,負責人勞保,勞工,安全,以下簡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掛名負責人負責人,事業單位,負責人查詢,負責人死亡,負責人變更,負責人退休金,負責人勞健保,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工地,負責人健保,負責人英文,公司負責人 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營建業為第一類事業第3條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第3-1條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所以.工地負責人是不能夠兼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的.當然如果公司有經過國家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imas.OSH-18000.....)認證者.則可以免除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必須是專責一級之規定.也就是說只要經過國家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imas.OSH-18000......)認證通過者就可以兼任的.但還是要設置這些人力就是了. 參考資料 自己所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衛生,管理,負責人勞保,勞工,安全,以下簡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掛名負責人負責人,事業單位,負責人查詢,負責人死亡,負責人變更,負責人退休金,負責人勞健保,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工地,負責人健保,負責人英文,公司負責人 衛生,管理,負責人勞保,勞工,安全,以下簡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掛名負責人負責人,事業單位,負責人查詢,負責人死亡,負責人變更,負責人退休金,負責人勞健保,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工地,負責人健保,負責人英文,公司負責人 工地負責人能不能兼任勞安人員 相關資料整理: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12706309如有不適當的發文於本Blog,煩請留下訊息,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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