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人員兼任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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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條文內容友善列印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 ...
-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 3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 ...
- 4工安甘苦談- 身為一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其所在單位是否 ...
身為一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其所在單位是否為專責一級管理單位是非常重要的,所謂明正言順就是如此,當然管理人員一定要專職(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
- 5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下列事業或工作場所,於職業安全衛生法. 施行後,適用全部條文規定。 ... (罰則詳參職安法規定 ... 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