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人員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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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 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 ...
- 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三、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 ... 六)「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 ...
- 4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 5【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
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 按一級管理單位, 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單位, 該之主管(甲種職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