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公物與國家賠償—淺論台北縣水害與國賠之關係- 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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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第三條「公共設施」包含河川山林等自然公物,在政策或解釋的層次上,均無窒礙之處。
管理之欠缺,以管理者違反其危險管理義務要件檢討之,此時須注意損害之發生是否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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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199611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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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然公物與國家賠償—淺論台北縣水害與國賠之關係
作者
蔡茂寅
中文摘要
"本文以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規定,檢討自然公物與國家賠償之關係,在理論上提供不同之論點。
國賠法第三條「公共設施」包含河川山林等自然公物,在政策或解釋的層次上,均無窒礙之處。
管理之欠缺,以管理者違反其危險管理義務要件檢討之,此時須注意損害之發生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迴避損害之手段是否存在。
自然公物因颱風而成災,多以免責事由解免國賠責任。
惟本文不認為一夜間降雨超過一千公釐以上,即可解為不可抗力而免責。
治水工程雖受預算制約而進度緩慢,但亦不能僅舉預算不足而減免一切國賠責任之可能性。
"
起訖頁
49-50
關鍵詞
公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1 (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忽略水土保持之國家賠償責任
該期刊-下一篇
國會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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