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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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國家賠償法( 民國69 年07 月02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國家賠償法 ( 民國69年07月02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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