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事室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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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如已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是否仍需辦理著作外審? A: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助理教授以上,須經各學院將其3年內專門著作(或作品、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事室常見問題Q&A 專區 防疫專區 「高等教育人事制度革新與前瞻」研討會 高等教育人事制度前瞻計畫2.0論壇 行政中立專區 一例一休專區 外籍教師專區 InternationalFacultySection 春風化雨達人包專區(本校各類學生兼任助理進用注意事項專區) 計畫助理專區(人事室)ProgramAssistantSection(PersonnelOffice) 員工協助服務專區 保險專區 教職員工好康專區 志工召募專區 退休e點通 身心障礙專區 國民旅遊卡專區 訓練專區 專書閱讀專區 托育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因公派員出國(赴大陸地區)計畫執行情形表 公告 本校員工人數 進用原住民人數 110學年度校教評會開會日程 歷次校教評會決議事項 各單位主管名單 校務會議代表名單 各委員會委員名單 榮獲教育部師鐸獎名單 本校服務傑出教師名單 教育部模範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名單 績優職員工獲獎名單 本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機構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董事名單 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得免報准情形 近3年教職員人數 近3年教職員人數變動趨勢圖 人事室信箱   服務資訊 簡介及業務概況 組織職掌 法令規章 表單下載 新進人員報到 人事服務手冊 人事室SOP 常見Q&A EnglishVersion 系統連結 差勤系統 教師送審系統 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申請端 徵才系統 線上教育訓練系統(校外人士報名) 因公出國報告 (自104年度起之出國報告,公告於本校校務行政資訊入口網/人事相關系統項下)   專任教師 編制內職員 編制內人員共同項目 兼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約用人員 產學合作計畫 編制外人員共同項目 聘任 Q:本校新聘專任教師限期升等規定? A:一、民國98年2月1日起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到任後6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1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限期升等年限,每次最長2年。

二、師資培育學院之新聘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自到任後6年內通過兩次教師評鑑者,得不受前項限期升等之限制。

三、法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8條第3項、第4項。

Q:本校專任教師調任不同系(所、學位學程)如何辦理? A:一、教師調任不同系(所、學位學程),應徵得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並經擬調任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通過後,簽報校長核定,予以調任。

二、但教師帶缺調任新設立系(所、學位學程)者,逕依其設立計畫書辦理,新系(所、學位學程)應於其設立計畫書中檢附擬調任教師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調任之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紀錄。

三、法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23條。

Q:本校「師資質量未符合規定」之系所,其調任教師之處理方式? Q:本校新聘專任教師如已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是否仍需辦理著作外審?A:一、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助理教授以上,須經各學院將其3年內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送請校外3位學者、專家審查,且至少有2名審查人評定B級以上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但已獲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同等級教師證書並符合本校獎勵學術卓越教師辦法規定之師大講座、研究講座之資格條件者,其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免送外審,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依行政程序簽准後逕送校教評會審議。

三、法令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

Q: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常見疑義及誤繕情形?A:一、常見疑義及誤繕情形:(一)無適當系(所、學位學程)選項時,請選擇名稱最接近之系(所、學位學程),印出紙本後再手寫修正並蓋章。

(二)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須與學歷證件所載相同。

(三)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送審類別應屬「文憑送審」。

(四)經歷欄第一筆經歷請填本校任職單位及職稱,任職起訖年月請填寫聘期起訖年月。

(五)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證書者,已審定之最高等級教師資格欄,請填「無」。

(六)如有2篇以上代表著作,應選擇其中1篇填寫於代表著作欄,其餘代表著作則列於參考著作欄,並於代表著作名稱後加註「代表著作幾分之幾」。

(七)教師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得列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如外審時為已接受刊登,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時雖已出版,出版時間欄仍填寫接受刊登之日期即可。

(九)「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所有欄位均需填寫,且內容務必與著作外審時之內容一致。

二、法令依據:(一)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3章(第11條至第14條)。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Q:辦理教師著作外審時,審查委員遴選原則為何?A:一、依教育部規定,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選原則如下:(一)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二)審查委員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為原則。

若無適當之教授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者擔任之,但不得審查升等教授案。

(三)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

必要時,亦得遴選未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但其成就具備公認相當教授水準者擔任之,包括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或與產業相關之研究機構相當教授級之研究員。

(四)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審查:1.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2.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

4.與送審者有親屬關係。

(五)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宜盡量兼顧下列原則:1.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儘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之教授擔任。

2.送審人畢業學校之教授盡可能迴避,(尤其是畢業時間10年以內,且為同一系所者)。

3.與送審人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4.曾與送審者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5.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國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二、本校規定:(一)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應於每年十/四月十日前,將初審通過者之所有資料、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及該會審查之結果,及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推薦之著作審查人8至10人,一併簽請院長參酌推薦名單圈定人選進行審查。

(二)學院辦理外審作業:1.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推薦之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審查人,應為校外學者、專家,並應具有傑出研究成果。

2.當事人得向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提出不欲接受之審查人選1至2人。

3.著作外審由各學院辦理,承辦人員應簽訂保密協定。

審查時,著作人姓名得公開,但著作審查人姓名則予以保密。

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均應一次送5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其與送審人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應迴避審查。

三、法令依據:(一)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

(二)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Q:在辦理國外學歷查驗時,哪些國家學位得逕以認定?還有何謂「參考名冊」及如何查詢? Q:如何辦理教師國外學歷驗證?A:一、由送審人向該國外學校所屬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並依外交部所定收費基準,繳交相關費用。

駐外館處轄區之劃分,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 )網頁/國內外申辦地點項下查詢(網址:https://www.boca.gov.tw/np-54-1.html)。

二、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關於文件證明之規定,國外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當事人應於相關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臺之申請人若其外國學歷證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應逕洽相關駐外館處辦理或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網址:https://www.boca.gov.tw/np-54-1.html)。

三、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應檢視申請人是否已繳齊下列文件:(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二)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當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則免附)(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上開資料不齊或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應予退件,並請申請人補齊應繳證明文件後再提申請。

四、各校得視情形以向申請人就讀國外學校查證代替驗證。

五、關於受理國外學歷採認應繳交資料若屬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請各校明確告知申請人應繳交其他文件為何,例如學校行事曆文件、實習證明或要求相關國外文書之中譯本(應註明需否由申請人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Q:教師國外學歷修業期間如何計算? Q:如何申辦「入出境紀錄」?A: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本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相關證明文件。

」,可以線上申辦方式,至內政部移民署網頁/線上申辦/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試辦期間免費)項下(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15667&ctNode=32503&mp=1)申請。

Q:外國籍教師之聘任程序與本國籍教師有何不同?A: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另各級學校聘僱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外國教師工作許可,自107年2月8日起,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及「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由勞動部改由教育部核發。

二、新聘外國籍專任及兼任教師於教評會決審通過後,應至遲於每年6月底前備齊以下文件,送人事室函報教育部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聘僱外國教師名冊。

(三)聘聘本校聘書(函)或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

(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

(七)照片乙張。

三、法令依據:(一)就業服務法第42條。

(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5條。

(三)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Q:未具其他國籍之大陸籍人士可否受聘為本校專任教師?A: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爰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始得聘任為大學專任教師。

Q:如何辦理專任教師校內合聘事宜?A:一、合聘教師經主、從聘單位同意,簽請校長核定後,予以聘任,但新設立系(所、學位學程)教師之合聘逕依其設立計畫書辦理,新系(所、學位學程)應於其設立計畫書中檢附擬合聘教師原服務系(所、學位學程)同意合聘之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紀錄。

二、教師合聘之聘期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得續聘。

三、法令依據:本校校內專任教師合聘辦法第6條。

Q:新進教師應聘書何時需繳回人事室?A:教師應聘書請於接到聘書後兩星期內寄送系所彙整後送本校人事室。

升等 Q:本校辦理教師升等一年辦理幾次?辦理時間為何?A:一年辦理兩次。

辦理時間如下:一、申請升等教師:每年9/3月10日前,送交系(科、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

二、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主管:應於每年10/4月25日前,簽請院長進行審查。

三、各學院院長:應於每年12/6月10日前,簽請校教評會召集人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Q:本校專任教師擬申請升等需符合什麼基本條件?A:一、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1.曾任講師四年,並有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2.講師獲得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二、申請升等為副教授之基本條件: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有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三、申請升等為教授之基本條件:曾任副教授三年,並有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相關資料)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四、新聘專任教師符合升等有關規定者,得於通過續聘評鑑後之次學期起申請升等。

Q:本校專任教師申請升等之任教年資,應如何計算?A:一、應以教育部所發教師證書上記載之起算年月為準,計至申請升等當年一/七月為止,不包括借調、帶職帶薪、留職留薪與留職停薪。

二、申請升等教師職前曾任境外學校同等級專任教師者,該年資得倂予採計,但應以教育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所列學校或教育部公告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Q:本校專任教師升等,有哪些限制?A:一、申請升等及升等生效當學期皆須實際在校任教授課。

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者,不得申請升等。

三、升等未通過者,次一學期不得申請升等。

四、最近三年課程意見調查結果,有年平均未達三.五之情形者,不得申請升等。

五、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六、升等生效時屆滿退休年齡者,不得申請升等。

Q:新聘教師需於到任後幾年內通過升等,否則不予續聘?A:98年2月1日後到任之新聘教師如六年內未能升等者,再續聘一年,如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

但因遭逢重大變故、育嬰留職停薪或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其升等年限,每次最長二年。

Q:教師申請升等所提著作,有何注意事項?A:一、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教評會認定),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本次升等生效日前5年內發表(發行)者,並符合下列規定(各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得有更嚴格之規定):(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之著作。

(二)發表於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Core)、EconLit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發表於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之論文,或在國內外具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發表之論文經集結成冊公開發行者(含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或經審查通過並出版之專書。

(三)藝術、體育、應用科技類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規定,但各學院有更嚴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前述專書之審查,以下列單位為限:(一)國內外大學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

(二)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設有審查制度之出版編輯委員會。

(三)科技部公告之受理專書書稿審查之期刊編輯委員會。

(四)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彼此合作出版,或與出版社合作出版,且共同設有出版編輯委員會。

(五)各學院認可之國內外具有編輯委員會審查機制之出版社,並送校教評會備查者。

三、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學校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或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四、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五、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六、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舊制講師學位送審者除外)。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Q: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應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但在何種情形下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A:一、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Q: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於何時發表?A: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代表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系(所、學位學程)、院教評會通過後,報校教評會備查。

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Q:系(所)、院級教評會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一次應送幾位學者專家審查?A: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均應由學院一次送五位學者專家審查。

且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Q: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外審審查分數以幾分為及格?A:應有四名審查人評定達B級以上。

敘薪 Q: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專案教師,其年資可否採計辦理提敘?A:教師職前曾任國立大學專案教師,如任職學校係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且明定報酬標準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

其曾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之教學人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開立證明且服務成績優良者,該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Q:新聘教師職前曾任私校專業技術人員,該段年資可否採計提敘?A: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另查教育部96年2月16日台人(一)字第0960007116號函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專任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是以,教師曾任專任合格專業技術人員,得比照前開規定採計年資辦理提敘。

Q:教師職前如有中研院博士後研究或其他專案計畫聘用人員年資,是否可採計辦理提敘?A:依教育部93年4月2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479號令、93年6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9號令及93年10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32804號函規定略以,教師職前曾任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各類專案計畫項下聘用人員年資,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

Q:新聘教師職前曾任國外公、私立學術、研究或私人機構之經歷年資,申請提敘時,其經歷證明是否應經駐外單位驗證?A: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7條規定,教師申請採計國外私人機構服務年資,應附國外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

Q:教師曾任國內外具有規模私人機構,其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為何?A:一、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之任職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二、前述所稱「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一)國內財團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學術、科技等研究機構。

(二)國際知名之國外學術、科技等研究機關(構),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所定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專校院。

(三)經學校認定具有規模且國際知名之國內外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三、關於「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依98年9月23日本校第237次教評會決議,仍依現行規定「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且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之認定基準為原則,惟遇有特殊個案,認定上確有困難時,再提本校教評會審議。

Q:教師申請提敘相關規定為何?需檢附那些證明文件?職前任職年資證明文件應敘明那些內容?得申請期限為何?A:一、教師申請提敘係依據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及教育部釋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教師證書、職前任職學校年資加薪通知書及任職年資證明文件等),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三、有關職前任職年資證明應以任職學校或機關(構)之名義開立,其內容應敘明任職學校或機關(構)名稱、系所或單位、職稱、工作職務性質(須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專職或兼職、工作起迄時間及註明服務成績優良。

年資加薪(年功加俸) Q:教師於學期中聘任或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育嬰、侍親或借調等),服務年資未滿1年,當學年可否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A:教育部93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30029357號函規定,依「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大專校院教師均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始予年資(功)加薪。

是以,教師於學期中聘任或留職停薪,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者,無法辦理年資(功)加薪。

') Q: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度中(如2月1日)轉任本校教師(年資未中斷),可否併資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A: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Q:教師於學年中由公立研究機關或學術單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本校擔任教師且年資未中斷,得否併計年資於學年度終了時辦理年資加薪?A:依教育部93年3月24日台人(一)字第0930029357號函規定,依「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大專校院教師均以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年者,始予年資(功)加薪,並無採計他校非聘任年資辦理年資(功)加薪之依據。

是以,教師於學年中由公立研究機關或學術單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轉任本校擔任教師且年資未中斷,尚不宜與公立學校之年資併計,於學年度終了時辦理年資(功)加薪。

Q: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歸建時,得否併計按學年度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A:依教育部93年12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30148716A號函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Q:教師於學期中升等並已晉級在案,該學年可否再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A: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晉級。

Q:本校教師最近一次評鑑不合標準,可否再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A: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6、7、8條規定,教師評鑑結果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即不得辦理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休假研究 Q:休假研究年資如何計算?需任職本校多久才可提出申請?A:一: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暨公立大學服務滿7年以上,且在本校至少服務3年者,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年。

二:本校專任教授連續在本校暨公立大學服務滿3.5年以上,且在本校至少服務2年者,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期。

Q:兼任行政職務可否申請休假研究?A::授於休假研究期間,應專事學術研究工作,不得兼任本校學術或行政主管職務。

Q:休假研究期間可否帶職帶薪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A:教授休假研究期間得出國考察研究與休假研究計畫有關項目。

Q:休假研究期間可否在本校或他校兼課?A:休假研究期間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Q:私校教授年資可否併計為本校申請教授休假年資?需任職本校多久才可提出申請?A:私校教授年資不得併計本校申請教授休假年資;在本校服務滿3.5年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期,服務滿7年以上,得申請休假研究1學年。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Q: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年資如何計算?A:申請出國講學人員(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出國研究或進修人員(具講師以上資格者),須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後,另須在本校連續服務2年以上年資,始符合申請資格。

Q:兼任行政職務可否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A: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出國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3個月者,應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簽請校長同意。

Q: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得否申請延長?A:除出國講學不得延長外,出國研究、進修確有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出國期限,延長期限如下﹕一、研究不得超過1年二、進修不得超過2年。

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

Q: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的服務義務如何計算?A:帶職帶薪出國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兩倍;留職停薪出國之服務期限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Q:申請薦送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之條件及審查程序?A:薦送出國須符合系(所、學位學程)發展需要,並經由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推薦,送請學校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Q:申請中研院國內短期訪問研究之條件及審查程序?A: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服務義務等準用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Q:申請科技部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學者國內訪問研究之條件及審查程序?A: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服務義務等準用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 Q:外國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應準備那些資料?A:一、新聘外國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應檢附之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聘僱外國教師名冊。

(三)本校聘書影本。

(四)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

(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

(七)照片乙張。

二、續聘外國籍教師辦理展延工作許可除應檢附上開資料外,尚需備齊之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聘僱外國教師名冊。

(三)本校續聘聘書影本。

(四)原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五)有效期間護照影本。

(六)教師提聘表及校教評會議紀錄。

(七)照片乙張。

Q:外籍教師申請工作許可需要多久時間?A:若相關資料齊全,且符合資格,一般約需7至10個工作日,若因資料不全或其他特殊情形教育部需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將視申請者補件及特殊情況而定。

Q:外籍教師如何辦理簽證及居留證手續?A:於收到教育部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外籍教師在國外,須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

若在國內,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辦居留證。

Q:外籍教師與本國人結婚未取得身分證前惟已獲准居留,是否須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工作?A:外國籍人士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工作。

Q:外籍教師辦理展延聘僱工作許可,是否須於原聘僱期滿後出境再入境?A:外籍教師聘僱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學校將於聘期開始前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外籍教師毋須出境。

授課時數、兼職與兼課、借調 Q:本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為何?A:一、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若為師資培育學院專任教師,其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12小時;副教授13小時;助理教授13小時;講師14小時。

二、法令依據:(一)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8條。

(二)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2點。

Q:教師兼學術行政職務者,減授時數之規定為何?A:一、核減六小時:副校長、附屬高級中學校長。

二、核減四小時:1.各學院院長、副院長、各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各學科主任、學位學程主任。

2.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規範之各一級行政單位正、副主管、特別助理及所設之組長(中心主任)。

3.進修推廣學院院長、僑生先修部主任、副主任及所設之各組組長、特別助理。

三、核減二小時:1.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規範之各校級中心主任、組長(未領主管加給)、特別助理。

2.兼任其他性質特殊業務,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

四、專任教師同時兼任二個學術行政職務者,僅能擇一減授時數。

Q:新進助理教授減授教學時數之規定為何?A:到職起6學期內,每學期得申請新進減授至多3小時。

惟申請本項減授時數之教師,當學期不得申請學術減授,亦不得在校外兼課或於校內外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分班授課,且當學年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Q:授課及減授鐘點時數相關規定及承辦單位為何?A:授課及減授鐘點時數相關規定,請見「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http://www.aa.ntnu.edu.tw/rule/recruit.php?Sn=29),承辦單位為教務處課務組。

Q:教師校外兼課有何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為何?A:一、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5條:「專任教師不得兼任他處專任職務或課務,教師經本校同意者,得於其本人課餘時間,在他校兼課,但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並須會知人事室登記,其兼授課程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同者為限。

…如未經本校同意而在校外兼課或兼任專職,經學校書面通知,次學期前仍未改善者,得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第2項之規定,提教評會三級三審處理。

」二、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專任教師在外校兼課須事先經學校同意且每週不得超過4小時,另有擔任校內在職專班(不含暑期)課程者,每學期每週合計不得超過6小時。

」三、教師不得校外兼課之情形如下:1.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5點:「新進專任助理教授…因本項減授時數者,當學期…不得在校外兼課或於校內外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分班授課…」。

2.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6、7、8條規定,教師評鑑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3.本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第九條:「教授於休假期間仍在本校支領原薪。

但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

Q:教師兼職機關(構)的範圍為何?相關規定為何?A:一、兼職機關(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以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二、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應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四點之規定。

Q:新進助理教授校外兼職及兼任本校行政職務規定為何?A:新進專任助理教授三學年內除擔任導師、論文指導、學生社團指導、學術活動規劃、學生輔導或協助該系所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不宜兼任校內行政工作,亦不得在校外兼職。

但確有特殊情形,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Q:教師依規定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有何特殊規定?A:本校專任教師兼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回饋辦法規定如下:第三點規定:「教師兼(超過六個月(含))或任職營利事業機構,須由本校與該營利事業機構訂定產學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回饋金。

」第四點規定:「兼職學術回饋金最低金額為教師兼職月數除以十二,乘以教師一個月在學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兼職未滿六個月,但期滿申請延長合計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應追溯訂立合作契約並收取回饋金)。

兼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任職學術回饋金每年以教師於本校原有年薪俸或任職機構年薪俸中較高者之百分之卅以上為原則(含產學合作計畫之行政管理費)。

」第五點規定:「學術回饋金之額度由兼或任職之教師所屬學系(所)依個案與營利事業機構協商後簽經學院、研究發展處及校長核定後,由研究發展處與營利事業機構辦理簽約事宜,並收取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管理運用。

」第六點規定:「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或任職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辦理。

Q:教師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以不得超過幾小時為限?A: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

Q: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A:一、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但書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二項)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四、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五、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二條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六、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三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Q:教師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規定為何?A: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

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各項年資採計方式為何? 各級會議及委員會 Q:各級選舉監督委員會設置目的為何?A: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落實教授治校之理念,並端正選舉風氣,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14條規定設「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

Q:如何查詢本校校務會議代表及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各類委員會委員名單?A:可至本校人事室首頁/公告事項/校務會議代表名單or各委員會委員名單/查詢。

Q:校務會議代表及各委員會委員之請辭及遞補應如何辦理?A:校務會議代表及各委員會委員如擬請辭,須簽呈敘明理由奉准後,其遺缺分別依校務會議代表產生辦法、校務會議常設委員會設置辦法、各級主管選舉監督委員會設置辦法等規定,由次高票人員遞補。

任免遷調 Q:職缺公告應公告幾天?A: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將出缺職務所需資格條件送交人事室於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Q:職缺公告之備取名額?A: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除正取名額外,得公告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Q:職缺公告應具備之項目為何?A: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二、至職缺公告所需『資格條件』,由用人單位視實際業務需求,送交人事室公告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

Q:學校職缺公告之職系類別為「教育行政」、「社會行政」(或其他)職系,如目前非同一職系人員,是否可轉任?A:有關公務人員之調任,除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外,行政類及技術類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行政類人員: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6)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child_detail.aspx?Node=548&Page=2238&Index=3&Invite=277)規定辦理。

技術類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暨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3)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250&Index=3)辦理。

Q:單位職務出缺時是否可直接循外補程序辦理甄審作業?A:一、各單位職務出缺時,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先簽報校長決定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甄審作業。

二、至外補職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Q:兄弟姐妹可否在同一單位任職?A:有關迴避任用規定,依本校職員陞遷辦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人員在其主管任內,對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應迴避任用,但其出任主管前已任用者,不在此限。

Q:公務人員欲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商調及調任相關規定及程序為何?A: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二、依上開規定,本校人員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應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調任。

Q: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表之各評比項目(年資、考績、獎懲、獎勵、訓練及進修)之採計時點為何?A:依本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說明,除年資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採計及獎勵外,其餘項目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五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為限。

Q:本校舊制職員可陞任及不可陞任之職務分別為何?A:依教育部85年3月20日台(85)人(一)字第85505110號函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職員,以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依規定只得於原有關法令規定範圍內之職務間調動。

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增置之若干職稱,如專門委員、編篡、專員等,各校並無原有關之任用及升遷規定,故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職員不得調任;至大學法施行細則發布後經修正部分職稱,如組主任改稱組長、訓導員改稱輔導員等,經本部召集會議研商後,同意得予調任。

」。

考核獎懲 Q:現職人員經商調未獲原機關同意,倘改以辭職方式並同一日離到職任職者,當年度可否辦理年終考績?A: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是以,現職人員經商調未獲原機關同意,改以辭職方式並同一日離到職任職,未符「調任並繼續任職」規定,不得併資辦理考績。

Q:服務滿10年、20年、30年或40年者,是否有獎勵機制?A:一、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對象:教師)(一)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二點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三十一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勵金。

(註:現行獎勵金標準:十年:4,000元;二十年:6,000元;三十年:8,000元;四十年:10,000元)(二)教育部並於每年教師節舉行表揚資深優良教師大會,頒獎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本校亦同時配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

二、行政院「服務獎章」獎勵(對象:教師、職員)(一)依據「獎章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一、任職滿十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二、任職滿二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三、任職滿三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四、任職滿四十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二)公教人員在職期間領有獎章者,於退休或死亡時,應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以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註:現行獎勵金標準:十年:3,600元;二十年:7,200元;三十年:10,800元;四十年:14,400元) 訓練進修 Q:行政同仁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請假規定為何?A: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經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Q:經奉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已請公假者,是否得再申請補助?有關進修補助的規定究竟為何?A: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

爰自92年2月1日起,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Q:有關本校行政人員終身學習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的規定為何?A:一、依本校107年度行政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公務人員每人每年終身學習時數應達60小時,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應包含以下必須完成之學習時數,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一)政府重大政策1小時(二)環境教育4小時(三)性別主流化2小時(四)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共4小時(五)特殊教育知能2小時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行政中立訓練,無故不參加該訓練者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該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2小時,從未或3年內未參加該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Q:可在那些網站選讀年度行政人員訓練計畫規定應完成之學習時數?A:同仁可至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修讀數位課程。

網址:【http://iportal.ntnu.edu.tw/ntnu/】/應用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數位教育訓練課程/課程清單/點選「我要報名」。

同仁亦可依下列網站修讀數位課程:(一)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二)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如有操作疑義請洽人事室4組(薛小姐,分機1308;柯小姐,分機5983)。

Q:行政同仁參加訓練之補助規定?A:依本校行政人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彙整說明辦理: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開設各類訓練講習班,函請各機關學校派員參加者,經人事部門彙整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全額補助。

在經認證之終身學習機關(構)所開設與業務性質相關之各類訓練講習班,因公奉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全額補助,惟每人每年以不超過15,000元為原則,若係自行參與業務性質相關之訓練者,至多每次補助一半,全年以5,000元為限。

上述訓練進修補助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出。

差勤管理 Q:如何進入「電子差勤系統」?A:進入「電子差勤系統」有下列二種方式:一、差勤系統網址http://140.122.66.153/ntnuauth/index.html(輸入學校e-mail信箱帳號及密碼) 二、校務行政資訊入口網https://nip.ntnu.edu.tw/indexMain.jsp(輸入學校e-mail信箱帳號及密碼)→點按「差勤系統」 Q:如何設定及新增代理人?A: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基本資料建置→代理人設定→設定代理人二、操作方式:身兼數職者需先於「聘任身分」欄選定指定代理人的身分,再點按「新增代理人」,即可進到新增代理人設定畫面。

(二)從「單位成員」區塊中直接點選可代理自己職務之同仁,成功點選人員之姓名將於「代理人」欄位下方出現,成為候選的代理人,完成後,點按「確定」即可。

【若單位無人可代理業務,亦可於「單位名稱」選不同單位人員為代理人】。

Q:公假(不支領差旅費)與公差假(支領差旅費)之區別為何?A:一、公假:由邀請單位支付出席費用,或自行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支領差旅費用,如:教師參與教育部或其他學校評鑑工作,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由對方支付者,不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假。

二、公差假:因執行公務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如教師計畫案出差、奉派出差、巡迴輔導等,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差假。

國內出差種類如下:(一)計畫案出差-因執行各種專案計畫出差。

(二)奉核定出差-奉長官指派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者;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學校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三)巡迴輔導出差-教師巡迴各特約實習學校指導本校實習學生、實習教師,應填報「巡迴輔導申請單」,結束後,至差勤系統填寫「國內差旅費報告表」報支差旅費。

教師請假規定為何? Q:教師出國(含香港、澳門)請假規定為何?A:教師出國務必依規定事前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於核定後方可出國,並如期返校,在國外不得申請續假,如因特殊重大事故及不可抗拒原因阻延,應於返國次日憑證明文件補辦請假手續,教師出國分為下列三種情形:一、教師因公出國:(一)因是否請領差旅費而區分為國外公假與國外公差假:1.國外公假:教師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考察訪問學術研究機構等,不支領差旅費用,假別請勾選「公假」。

2.國外公差假:教師獲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計畫案等出國,擬支領出國差旅費,假別請勾選「公差假」,務必填寫經費來源,俾以辦理差旅費請款。

(二)應檢附邀請函、行程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三報支差旅費:俟「出國申請單」經人事室「備查」後,至差勤系統選取「國外差旅費報告表」,點按申請,電腦自動帶出出國日期、事由等資料,請填寫金額後,列印「出國申請表」及「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單據等,以紙本方式循行政流程請款。

二、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依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規定,經依相關程序薦送、指派,或自行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並簽請校長核定後,由人事室直接辦理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異動通知,無須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

三、教師申請出國觀光、探親:(一)教師出國除婚假、放假日外,應利用寒暑假為原則。

(二)教師如因緊急事故需於學期中出國(如探親等),得以事假辦理。

Q:教師赴大陸地區請假規定為何?A:一、教師赴大陸地區情形如下:(一)教師因公赴大陸,因是否請領差旅費而區分為公假與公差假:1.赴大陸公假:教師赴大陸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考察訪問學術研究機構等,不支領差旅費用,假別請勾選「公假」。

2.赴大陸公差假:教師獲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委託或補助計畫案等赴大陸,擬支領出國差旅費,假別請勾選「公差假」,務必填寫經費來源,俾以辦理差旅費請款。

3.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二)教師申請赴大陸觀光、探親:1.教師赴大陸除婚假、放假日以外,應利用寒暑假為原則。

2.教師如因緊急原故需於學期中赴大陸(如探親等),得以事假辦理。

3.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三)報支差旅費:俟「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人事室「備查」後,至差勤系統選取「國外差旅費報告表」,點按「申請」,電腦自動帶出出國日期、事由等資料,請填寫金額後,列印「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單據等,以紙本方式循行政流程請款。

二、教師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身份如下:(一)兼任簡任第11職等以上學術主管及行政主管:1.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10個工作日內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2.本校教師兼任簡任第11職等以上學術主管及行政主管(以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等級為認定標準,如:副校長、院長、副院長、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長、一級行政主管及副主管等職務),預定進入中國大陸地區(不含香港、澳門)或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應於赴陸10個工作日前,完成下列作業:(1)逕至差勤系統/出國申請作業/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辦理請假事宜【附件請瀏覽夾帶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邀請函(內容需有出席者姓名及出席日期等)或奉核之因公出國計畫】。

(2)列印「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正反面(含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簽章後,無需蓋機關印信,即時以PDF檔mail圖檔予差勤承辦人,俾以機關憑證至「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俟內政部回覆「許可通知單」後,將以電子郵件轉請師長知照,並補上傳至差勤系統。

3.應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

4.自中國大陸返國一星期內請至電子差勤系統/出國申請作業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表」。

(二)專任教師: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一週前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申請表經權責主管核定,人事室備查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至電子差勤系統/出國申請作業填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表」。

教師請假單是否需完成所具各身分類別之會核程序後,始完成請假手續? Q:如何報支差旅費?A:一、申請國內出差旅費須先完成請假(出差預定表申請、巡迴輔導申請單)手續。

二、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寫差旅費報告表(一)先選擇查詢年度、單位名稱、人員姓名、排序方式等條件後,系統會顯示符合條件可申請差旅費資料,再點按「申請」,進行申請差旅費資料填寫。

(二)按照表格內容依序填妥出差地點、出差請款金額等資料後,點按「列印並存檔」,進入「國內差旅費報告表」預覽列印畫面,直接挑選印表機,點按「列印」即可印出紙本。

三、國內差旅費報告表列印完成審核後,該筆可申請費用紀錄會消失,若需重新列印時,需與人事室分機1301申請,再重新列印。

Q:出國前已填妥出國申請單且已備查,卻無法報支國外差旅費?A:出國申請單假別若選「公假」,系統判讀為不領差旅費,則無法填寫國外差旅費報告表(應選擇公差假始可報支差旅費)。

請取消原「公假」申請單,改以「公差假」申請,俟公差假之假單備查後,即能列印差旅費報告表。

Q:線上假單已送出不知流程到何處?A:查詢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申請月份、狀態,再點按「查詢」,若為「已備查」表示簽核流程已完成。

Q:於「電子差勤系統」申請公假、公差假、婚假、娩假、喪假、流產假、陪產假時,應注意事項為何?附件如何傳送?A: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一)假別為「公假」、「公差假」時,且該公假執行之公務包含假日時,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公假」或「公差假」後,會出現「□含假日」欄位,請打勾假,並於「假日執勤公務時數」欄位中輸入假日執勤公務時數,假日執行公務可於6個月內擇期補休假,日後補休時,假別請選擇「公(差)補休」。

(二)選擇的假別為「喪假」、「婚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等需填具「事實發生日」及相關訊息的資料之假別時,初次申請時點按「新增」進行事實發生日建置;若已設定過事實發生日(同一事件)時,於系統彈跳視窗中點選已經設定過的事實發生日。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檔案之假別,請利用「附件」欄位進行夾帶,點按【瀏覽】挑選附件檔案後點按【夾帶檔案】完成附件夾帶,作業成功會於【附件檔】欄內出現夾帶檔名。

(用掃瞄器或用word檔或存成圖檔再夾帶附件) Q:忘記簽到退時該如何處理?A:一、依本校訂定「彈性上下班差勤管理要點」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執行公務漏(未)簽到退、因公外出無法返校、系統故障或大眾運輸誤點(需檢附誤點證明)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應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報「未簽到退申請單」。

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12次,超過部分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二、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簽到退作業→未簽到退申請單→選擇未簽到退時段(上班、下班)輸入忘記簽到退日期、時間、申請事由,點按「確定送出」。

Q:加班要如何填報?加班時數是否有限制?A:一、本校員工加班以申請補休為原則,以小時為單位,應於六個月內休畢,不另支給加班費,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如有特殊原因及各單位經費許可,欲申請加班費者,應專案簽准。

二、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最多不得超過4小時,假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專案簽准假日加班核實採計者,以12小時為上限,每月合計不得超過20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

三、加班申請相關規定:(一)加班申請手續:本校員工加班,應事先於差勤系統線上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如業務緊急未及事先申請,至遲應於加班次日晚上12時前申請,遇週五、六、日及假日,應於第一個上班日晚上12時前申請。

(二)加班類型:1.平日加班: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經校長核准免簽到退人員,應於加班當日上、下班簽到退。

2.假日加班: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校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3.校外加班:校外加班無法刷加班卡人員,由主辦單位事先簽奉校長核准,於差勤系統線上填報「加班申請單」,並俟加班(活動)結束後,至該系統/簽到退作業/事由點選「校外加班無法打卡」(瀏覽夾帶奉准公文作為附件)。

(三)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人員之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1.平日加班忘記刷上班卡者,應以正常下班時間,即自下午五時起算其加班時間;假日加班忘記刷上班卡者,應於加班後翌日於差勤系統填妥「未簽到退申請單」,透過電子流程完成簽核之手續。

2.忘記刷下班卡者,應於加班後翌日於差勤系統填妥「未簽到退申請單」,透過電子流程完成簽核之手續。

(四)加班申請時數與實際簽到退時數不合時,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1.加班申請時數多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核給加班時數。

2.加班申請時數少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申請時數核給加班時數。

但如於加班當日或翌日另填報加班申請單,申請原未申請之加班時數者,經單位主管核准,人事室備查後後,得再覈實核給加班時數。

四、加班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加班申請作業→加班申請單→填寫加班申請單。

填妥申請人單位、姓名、加班時間、加班事由及經費來源後,點按「確定送出」,表單即循電子流程進行審核。

【加班性質點選「專案簽准」請附專案簽准文件】五、加班費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加班申請作業→加班費印領清冊(一般公務人員)→先選擇經費來源。

等系統將所有之前申請已備查之加班日期表列出,再勾選請款日期,點按「確定」,會顯示「加班費印領清冊(一般公務人員)」,再點按預覽確定無誤後,點「列印並存檔」即可印出紙本,循行政流程簽核。

Q:如何取消假單?A:一、取消假單中部分請假日:差假單須已完成請假程序始可使用此銷假功能。

(一)取消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或出國申請作業→銷假單→填寫銷假單(二)於行事曆中點按欲銷假日期的「假別」,進入銷假單填寫畫面。

(三)進入銷假單填寫畫面,系統會顯示該假別請假單資料,指定銷假時間並填寫銷假事由後,點按「確定送出」,表單即循電子流程進行審核。

(四)一張銷假單中,僅可取消同時段、假別的請假紀錄,如果欲銷假的時段包含一個以上的假別,請另外進行新的銷假單申請。

二、取消整張請假單;針對已經完成人事室備查的表單進行取消申請,或於表單決行前,進行表單抽回的動作。

(一)取消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銷假單,設定申請月份、表單名稱以及狀態為條件,點按「查詢」系統即會顯示指定條件的表單申請記錄。

(二)以下針對三種「查詢」狀況說明:1.取消申請:針對「已備查」的表單進行差假取消的銷假審核作業。

2.取消:針對「申請中」尚未決行的差假單進行撤假的動作。

3.重新申請:因代理人不同意、長官不同意或因請假假別不合規定被人事室點按不同意退件,均請重新填送表單。

Q:請假單(國內或國外差假作業)一定要由本人填寫嗎?可否請同單位同仁填寫?A:一、請假得由同單位同仁、同屬差勤系統內之老師、助教、助理、專案助理(需屬同一計畫)等人員代請,代請假人可以用其本身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代同單位同仁請假,不需要請假者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作業。

二、但如擬銷假需由請假本人親自處理,無法由其他人代為銷假。

Q:請加班補休假時該如何點選加班可補休時數?A: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加班補休」,再點按「擷取加班可補休記錄」,系統會自動將已備查加班日期顯示,再按計算共計日時確定送出。

Q:星期例假日因公出去開會是否要請假?A:星期例假日因公出去開會,不領差旅費時,請填「請假單」假別選「公假」,如需領差旅費請填「出差預定申請單」假別選「公差假」。

刷國旅卡後,多久可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又申請表印出後,接下該如何做?A:一、同仁刷國旅卡後,由廠商將資料彙給國卡系統,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核系統檢核後,該中心即可將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置於網路供各公機關持卡人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特約商店之請款快慢不一,尤其是跨行收單機購,請預留二週緩衝處理時間)。

二、經檢核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由該持卡人使用網路(https://inquiry.nccc.com.tw/)服務自行列印確認簽章,並經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人事室辦理申請補助。

【無需另行檢附單據核銷。

】。

Q:初任公務人員如何申辦國民旅遊卡?於何時提出?A: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二、公務人員任公職之第2年可申請國民旅遊卡,請至人事室承辦員處拿取表格填妥後,連同身分證影本(正反兩面)一併送人事室,由人事室造冊送國旅卡銀行,由銀行製卡後逕寄給申請人,再依規定開卡即可使用。

Q:教師兼行政職務,何時可享有國民旅遊補助?如何申辦?補助金額多少?A:一、教師服務年資滿1學年,兼任行政職務滿1學年,當學年核給休假7日,國內休假補助費8仟元。

二、教師服務年資滿3學年,兼任行政職務滿1學年,每學年核給休假14日,國內休假補助費1萬6仟元。

三、教師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1學年,當學年之休假日數及國內休假補助費,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國內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143元計算。

四、教師服務年資未滿1學年,並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前1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日數及國內休假補助費,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國內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143元計算。

五、教師取得所兼任行政職務之聘函後,請至人事室填寫「公務員國民旅遊晶片卡專用申請書」並請附身分證(正反兩面),由人事室造冊送國旅卡發卡銀行,由銀行製卡後逕寄給申請人,教師再依規定開卡即可使用。

六、教師兼行政職於兼行政職學期內(卸兼行政職即不得使用)持國民旅遊卡,於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前往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者,依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

Q:休假補助方式?一、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在8仟元以下,屬「自行運用額度」;如補助總額超過8仟元以上,其中8仟元屬「觀光旅遊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以外之補助額度則屬「自行運用額度」。

(一)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至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按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

(二)觀光旅遊額度:指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刷卡至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二、符合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與休假有連貫)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三、休假期間及其相連例假日之連續假日期間至少須刷卡一筆以上「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等3行業刷卡方可納入補助。

四、週一上午請休假半日持國民旅遊卡於旅宿業刷卡,其後於週二正常出勤及刷卡之交通費,因兩者未相連,應不得予以補助。

Q:刷國旅卡後,多久可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又申請表印出後,接下該如何做?A:一、同仁刷國旅卡後,由廠商將資料彙給國卡系統,經由聯信中心建置之檢核系統檢核後,該中心即可將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置於網路供各公機關持卡人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表(特約商店之請款快慢不一,尤其是跨行收單機購,請預留二週緩衝處理時間)。

二、經檢核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消費交易資料,由該持卡人使用網路(https://inquiry.nccc.com.tw/)服務自行列印確認簽章,並經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人事室辦理申請補助。

【無需另行檢附單據核銷。

】。

報到、離職、服務證 Q:新進教師何時辦理報到?是否可提前辦理?A: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規定,新進師長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是以,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方可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二、目前並無相關規定不得提前辦理報到手續,是以,新進教師於接受本校聘書,並經原服務機關學校同意離職後,每學期自7月中旬起至8月1日止或自1月中旬起至2月1日止,可與人事室承辦人約定報到時段,先持報到表件至任教單位請主管核章後,再至本校人事室繳交資料,並一律以8月1日或2月1日為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Q:新進教師是否可延後辦理報到?至遲應於何時前辦理報到?延後報到有何影響?A: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規定,新進師長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是以,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方可自8月1日或2月1日起薪,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應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

二、新進教師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至遲應於該學期「開學日」前到職,以免影響正常教學。

三、新進教師延後報到,除應自「實際到職日」起算服務年資及薪津外,尚有下列影響:(一)教師申請「升等」時,任教年資之採計係「論月不論日」,是以,新進教師於每學期8月31日或2月28(或29)日(含)前到職,至次年7月31日或1月31日止,視為「任教滿1年」;新進教師如自9月1日或3月1日(含)以後到職,則至次年7月31日或1月31日止,因任教未滿1年,將影響教師申請升等時任教年資之採計。

(二)辦理「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時,服務年資之採計亦「論月不論日」,是以,新進教師於8月31日(含)前到職,至次年7月31日止,視為「服務滿1學年」,得晉敘1級;新進教師如自9月1日(含)以後到職,則至次年7月31日止,在辦理「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時,因服務未滿1學年,須留支原薪,無法晉敘1級。

因此,新進教師如無法於每學期8月1日或2月1日(含)前到職,請儘可能於每學期8月31日或2月28(或29)日(含)前到職,以免影響「升等」及「年資加薪、年功加俸」相關權益。

Q:新進教師報到程序為何?A:一、本校採「單一窗口、一對一專人服務」方式辦理新進教師報到。

二、本校人事室於每學期7月中旬或1月中旬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每一位新進教師個人專屬報到資料,新進教師可依個人行程與人事室承辦人何懿如小姐【網路分機1304,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約定報到時段。

三、新進教師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新進教師報到須檢附之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準備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先至任教單位請主管核章後,由人事室指派專人以一對一方式為每一位新進教師詳細解說、代轉並親切協助處理有關資格送審、敘薪、待遇、福利、勞健公保、退撫(勞退或離職儲金)、交通費、電子信箱、借書證、所得稅等事項應填交之各項表單及相關權益, Q:新進教師報到應繳交表件為何? Q:公務人員履歷表如何填寫?A:一、請參閱公務人員履歷表第15頁至第17頁「填表說明」填寫;第1頁請黏貼照片並填寫本校新申請電子信箱;「簡要自述」請務必填寫。

二、原服務單位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可請原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室協助匯出「公務人員履歷表」電子檔(WORD檔),除可於原機關學校核對補正外,並可節省您寶貴時間。

三、請參考範例。

Q:教師擬離職轉任他校服務,如何提出辭呈?聘約期滿者及聘約存續期間者有無不同?相關規定及程序為何?A:一、聘約存續期間擬辭職者:(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二)依本校教師服務規則第8點規定:「在教師聘約有效期間教師欲辭職者,須於辭職3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學校同意後於學期終了時,方可解除職務,其薪津發至職務解除之日止。

惟情況特殊,經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聘約期滿擬辭職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Q:研究人員及助教離職,如何提出辭呈?相關規定為及程序為何?A:一、研究人員擬辭職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助教擬辭職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Q:公務人員欲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商調及調任相關規定及程序為何?A: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二、依上開規定,本校人員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服務,應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調任。

Q:請問辦理服務證遺失(損壞)補換發的作業流程為何?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download/download.html)→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本校服務證補(換)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並繳交工本費150元→待服務證製作完畢通知領取證件及收據(約1-2個工作天)。

Q:教師升等更換服務證,需要繳交新的照片嗎?換發新證時如果原有舊的服務證尚有悠遊卡的儲值金額,請問要如何處理?A:人事室已有保留原有之照片,不需繳交新照片,如果教師有意願要換新照片,可附上二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如舊的服務證裡尚有悠遊卡的儲值金額,可在新的服務證製作完成時領取後,新舊卡一併拿到捷運站服務窗口請服務人員作轉換金額之動作,待金額轉換完畢,請盡速將舊證歸還。

Q:服務證無法感應到校安監控的門禁系統,請問是何原因?A:一、人為因素造成證卡內之晶片損壞,需依照服務證遺失(損壞)補換發的作業流程重新申請新證。

二、如不是人為損壞之因素,可能是證卡內晶片號碼尚未開通或校安監控尚在開通作業中,請洽校安監控關凱霞小姐(02-77343146)or趙志堅先生(02-77343148)。

三、如服務證無法感應的原因不在前2項,請盡速將服務證送至人事室一組潘彥廷先生(02-77341292),以便查明無法感應之原因。

Q:本校教職員服務證有何功能?A:教職員服務證可廣泛應用於下列各項設施:一、全校性門禁管制系統。

二、可做為一般悠遊卡使用於大台北公車捷運系統。

三、服務證上之圖書館條碼可於圖書館內借閱校內書籍。

四、可於本校資訊中心列印個人文件,持卡者可跨越不同校區領取印出的文件,免除攜帶文件奔波不同校區間的不便。

五、電腦教室無人化管理目標,可持卡至本校資訊中心電腦教室使用選位系統。

六、RFID校園e卡儲值,達成自動扣款,例如扣取印表費用、成績單或證書費用等。

目前開放本校資訊中心及教務處有儲值的機器供儲值。

七、結合學校停車場的臨時停車費收取作業,讓停車者持卡感應判讀個人身份,即可計算優惠折扣與自動扣款。

待遇 現行一般公務人員的待遇標準各為何? 現行教育人員的待遇標準各為何? Q: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考量之因素為何?A:查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除須依據公務人員任用及俸給法令外,尚須衡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及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等因素綜合考量訂定。

Q:公教員工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如何支薪?A:公教員工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整個月者,其薪津應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標準,按當月薪津除以國曆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Q: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何時起支薪?A:依行政院91年8月20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0842號函,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之規定,自91年2月27日起生效。

Q:員工死亡其薪津如何支給?A:行政院71年4月26日(71)局肆字第11868號函,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

Q: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得否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規定,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A:教育部90年6月27日台(90)人(三)字第90089084號書函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左列人員奉准期間之俸給照常支給:一、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

二、因公出差。

三、奉調受訓者。

四、奉派進修考察者。

」復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

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特定期間加給之支給,依下列規定:......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期間。

另查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之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Q: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人數如何計算?A:一、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

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至簡任(派)非主管人員得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人數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次:(一)某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21人,其中三位兼任主管(副主管)或代理出缺之主管(副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則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及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為:21人除以2加3人等於13人。

(二)某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4人,其中一位兼任(或代理)主管(副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則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及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為:4人除以2加1人等於3人。

(三)某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總計2人,其中一位兼任(或代理)主管(副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則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支領及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數為:2人除以2加1人等於2人。

Q: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含兼行政職務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上限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之限制?A: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6點第規定,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惟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Q:兼職費應如何轉發?A: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

Q: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如何支給?A:一、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另依據同辦法第8條規定:「加給均以月計支。

但當月服務未滿整月者,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前項每日計發金額之標準,以當月全月加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二、案例說明:小方(薦任第8-9職等)組長,104年5月15日(星期五)請一天休假、104年5月18日(星期一)至5月29日(星期五)請十天公假,請假期間均由小明(薦任第6職等組員)代理,但小明於104年5月20日(星期三)請半天休假,請問小明得否支領主管加給?及其日數及金額?小明自5月15日起至5月29日止均代理小方之主管職務,5月20日小明請休假半天,其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代理職務連續達十個工作日以上者(10.5日),故小明得支領15日(加計例假日)主管加給。

薦任第8職等主管職務加給6,950元/月,5/15-5/29計11個工作日,扣除請休假0.5天,連續代理10.5日,加計例假日5月16-17日、5月23-24日4天,總計為15日,故小明可支領主管加給6,950*15/31=3,363元,另可支領八等與六等專業加給差額(25,450-21,420)/31*15=1,950元。

Q:本校新進外籍教師請領生活安頓津貼之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為何?A:一、新進編制內外籍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得自到職日起3個月內,檢附生活安頓津貼申請書,經系所及人事室審查並簽奉校長核定後發給。

二、補助金額每人補助以一學年為限。

聘期一年者,一次發給新臺幣十萬元;聘期半年者,一次發給新臺幣五萬元;學期中離職者,自離職日起按比例繳回。

Q:請問若請育嬰假從105年9月1日請到106年1月底,會影響當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嗎?A:一、參照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六之(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

……」,故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上開規定年終工作獎金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

二、本案請育嬰假從105年9月1日請到106年1月底,105年之年終工作獎金則按照最後在職月份(8月份)所支待遇標準計發,並依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支給(8/12)。

Q:我預計從105年6月3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申請育嬰假,請問106年會有考績嗎?是否有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如何計算?A: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另予考績係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您106年任職已達6個月得辦理另予考績。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另參照10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二)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6/12),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發。

健保 Q:保險對象如果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於出國前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手續。

A:一、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r二、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

但於回國後須再辦理復保手續,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Q:出國留學的學生或長期出國人員,回國後應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A: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除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紀錄、在台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之新生嬰兒,或在台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為有固定雇主之受雇者外,其它民眾一律須於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辦理加保。

二、至於出國留學的學生、長期居住國外的人員,如其戶籍經戶政機關註記已遷出國外者,返國後,須先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再依下列方式辦理加保:如為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則必須於戶籍遷入後,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交由投保單位即可辦理投保,否則,應於戶籍遷入滿四個月時,始得辦理投保。

Q:健保IC卡因遺失、毀損,或改名字、換照片要換卡時,該如何辦理?A:一、親洽、委託投保單位或他人至郵局櫃台或健保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現場辦理者: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

正面請黏貼最近二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者,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

背面粘貼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一)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由代理人代為現場辦理時,應同時出示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

(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正本代之)應繳交工本費200元。

(二)申請領卡作業時間郵局櫃檯代收:可於5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聯絡辦公室收件:可於4個工作天收到卡片。

(前二項作業時間於山地離島地區民眾,會因郵局收件影響,各需增加一個工作天)二、利用網路申請者:限申請換、補發無照片健保IC卡者。

請先準備自然人憑證(限申請人本人)及晶片金融卡,進入健保局全球資訊網www.nhi.gov.tw於民眾專區點選「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平台」及「健保個人資料、欠費查詢及申請無照片健保IC卡」後,依畫面依續鍵入資料並繳納製卡工本費200元。

Q:若已加保未領健保IC卡或換發健保IC卡期間致未持卡就診者,其費用如何申報?A:一、保險對象於換發健保卡期間或已加保未領到健保卡致未持卡就診者,得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例外就醫名冊」(以下簡稱例外就醫名冊)後同意以健保身分就醫,特約醫療院所對「例外就醫名冊」之案件,就醫序號以特定代碼「C001」申報。

二、特約醫療院所應將「例外就醫名冊」之電子檔或書面資料檢送業務組,檢送方式及頻率由業務組自訂之。

三、醫療費用申報,就醫序號以特定代碼「C001」申報者,各業務組得衡酌各該轄區發卡情形及個別院所診療需要,加強輔導。

Q:持健保卡看病,有那些項目是不給付的?A: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或住院診療的服務。

但下列項目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的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含酒癮、煙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

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的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

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的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和藥物。

Q:新生兒如何投保?A: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灣地區辦妥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兒,都一律要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手續如下:一、請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好新生兒的戶籍登記手續後,到您或您的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公司行號、學校機關,工農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

二、如果您的新生兒是在國外出生,請在辦理戶籍登記滿四個月,或新生兒的外僑居留證核發滿四個月後,向您或您的配偶所屬的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手續。

Q:以新生兒依附方式辦理住院就醫者,以依附之母親(父親)或新生兒之基本資料申報費用?A:一、應以依附之母親或父親的基本資料(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就醫序號申報費用。

二、依本署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健保醫字第0920013165號函,有關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尚未完成加保前,如需就醫而以健保卡新生兒依附註記方式就醫者,其免部分負擔代碼請填「九0三」。

三、母親與新生兒同時因病住院時,健保卡應刷二筆,其費用分開申報。

Q:若安胎住院少於31日,出院時已超過31日,是否要重新讀寫健保IC卡?類似情況,若新生兒依附母親,10日後取得健保IC卡,應如何註記及申報費用?A:一、民眾以自己的健保IC卡而非以新生兒依附方式辦理住院者,與現行紙卡作業一致,不因切帳申報而須將健保IC卡重覆輸入出院,又輸入住院,亦即於保險對象住院與出院時各輸入一次即可。

二、若新生兒出生一個月(31日)內因未取得健保IC卡者,得以依附方式就醫,至新生兒出生31日以後即不得再依附,無論是否繼續住院。

新生兒出生自第32日起,一律應以新生兒加保的健保IC卡辦理健保就醫,故新生兒依附就醫的費用與出生第32日起的費用,應切帳申報。

未以新生兒加保的健保IC卡辦理健保就醫者,請依未帶卡方式處理。

三、新生兒於出生31日內先以依附就醫,並於出生31日內加保取得健保IC卡者,即以該新生兒加保的健保IC卡就醫,並切帳申報。

Q:新生嬰兒可到哪裡申請健保IC卡?A:一、請先向投保單位辦妥新生兒投保手續,同時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可於郵局、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網路下載等取得),並黏貼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到健保局各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

二、如投保單位有向健保局申請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使用權限,或您於各鄉(鎮、市、區)公所投保,可透過網路作業系統直接向健保局申請新生兒無照片健保IC卡。

公教人員保險 Q:被保險人之保險俸給以何為準?A: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為準,以「元」為計算單位。

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薪給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俟其依成績考核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調整其保險薪給。

至於其原有加給或另有待遇辦法規定不同之要保機關,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定。

Q: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其自付保險費如何計算?A: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由社政單位按其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各機關於每月繳納保險費時,得逕行於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中扣除。

補助保險費比例為: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2。

輕度:自付保險費補助1/4。

Q:被保險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時,如何辦理減免自付部分保險費手續?又自何時起減免?A: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新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時,由服務機關填具「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1份,連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憑以減收被保險人之自付保險費。

新進加保人員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要保機關在辦理要保手續時,除填送異動名冊一式兩份外,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併案辦理保險費減免手續,以異動名冊送達公教保險部之當月一日起減免其自付部分保險費。

Q: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其殘障保險費補助標準為何?A:身心障礙之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加保,其殘障保險費補助標準,比照現職人員就原自付保險費部分(全額保險費之35%)依其殘障等級予以補助。

Q:被保險人服兵役期間可否併計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A: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政府或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保險年資並未中斷,可計入本保險有效年資。

Q: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退保,其權益有何不同?A:一、選擇續保者:(一)保險費: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後繳付;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二)保險年資:續保期間保險年資銜接計算。

(三)現金給付:如發生失能、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五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給付。

二、選擇退保者:(一)保險年資中斷。

(二)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Q:留職停薪選擇退保之被保險人,事後可否補繳退保期間之保險費改辦補加保手續?A:不可以。

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一經選擇辦理退保後,事後不得要求變更。

Q:延長病假期滿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可否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A:一、延長病假期滿留職停薪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辦理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選擇退保者,退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得申請給付。

Q: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自付部分保險費應於何時繳納?A: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每月當期應負擔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並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始按期依限繳納,惟被保險人亦得自願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

例如:被保險人於96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其96年8月份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99年8月份繳納,96年9月份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99年9月份繳納,依此類推。

Q: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為何?A: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生育給付等六項。

Q: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時效有多久?A: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於103年6月1日公保法修正施行日起,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有關各項給付「得請領之日」說明如下:(一)失能給付: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

(二)養老給付: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而離職之退保生效日。

保留年資養老給付為其勞保或軍保依法退職(伍)日、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日或年滿65歲之日。

(三)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日。

(四)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日。

(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加保之始日。

2.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日前,加保年資未滿1年者,以「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後加保滿1年之翌日」為得請領之日。

3.被保險人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者,其第1名子女之得請領之日為「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之始日」,以下各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得請領之日為前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滿後次日。

(六)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分娩日或早產日,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比例增給。

Q: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之條件?A:一、在加入公保前已失能者,不得請領公保失能給付。

二、同一部位之失能,同時適用二種以上失能程度者,依最高標準給付,不得合併或分別請領。

三、不同部位之失能,無論同時或先後發生者,其合計給付月數,以30個月為限,因公致失能者,以36個月為限。

四、原已失能部位復因再次發生疾病或傷害,致加重其失能程度者,按二種標準之差額給付。

五、手術切除器官者,須存活期滿一個月以上,始可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係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不得據以請領失能給付。

Q: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時,應檢送那些表件?A:一、填送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

二、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正本(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

三、領取給付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於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之正面。

Q:失能給付金額如何計算?A:一、按被保險人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二、給付月數如下:(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6個月;半失能18個月;部分失能8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失能者:全失能30個月;半失能15個月;部分失能6個月。

三、失能給付之給付金額=平均保俸額×給付月數。

Q:一次死亡給付金額如何計算?A:一、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於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人員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期間,一次死亡給付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為計算給付之標準。

二、一次死亡給付之給付月數:因公死亡者,給與36個月,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30個月。

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與36個月。

三、受益人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者,應扣除其已領養老給付月數後發給。

四、一次死亡給付之給付金額:事故當月保險俸(薪)額×給付月數。

Q:眷屬喪葬津貼可請領之對象為何?有何限制?A: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得請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25歲之子女。

一、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如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

二、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

Q: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時,應檢附那些表件?A:一、填送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二、眷屬死亡證明文件三、眷屬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四、被保險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五、領取給付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於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請領書之正面。

Q:眷屬喪葬津貼如何計算?A:一、按被保險人眷屬死亡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二、眷屬喪葬津貼之給付月數:(一)父母及配偶之喪葬津貼,給與3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1.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給與2個月2.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給與1個月。

(三)眷屬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平均保俸額×給付月數 Q:被保險人已被他人收養,其生父(母)死亡時,可否請領眷屬喪葬津貼?A: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Q: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及遞延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可否請領保險給付?A:可以,惟依銓敘部91年4月24日部退一字第0912127369號函釋略以:基於權利義務衡平原則,應先繳納截至事故日止遞延未繳清之保險費,或於請領保險給付時,註明同意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公教保險部自該現金給付中一次扣收未繳清之保險費。

福利 108年至110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業務Q&A 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 Q:現任公教人員子女為美國籍,隨父母在國內就學可否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A:可依規定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11.24.六十五局肆字第二二二0七號函) Q: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可否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A:退休、撫卹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自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即106年8月1日)起生效規定如下(行政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一、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准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員工已核定8月1日退休並領取一次退休金,可否申請補發下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A:公教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應以在職期間所發生之事實為依據,如已奉核定8月1日退休領取一次退休金者,依規定不得申請下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

Q:公教員工子女就讀高級中學附設職業科及5年制專科學校附設夜間部,其教育補助費應如何支給。

A: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職業科者,其教育補助費應按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標準支給,就讀5年制專科學校附設夜間部1至3年級者,應按專科夜間部標準支給。

Q:公教員工借調出國期間留職停薪,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否請領。

A:公教人員既已留職停薪借調出國,其應享權利應盡義務均宜照借調機構之規定辦理,本案借調出國留職停薪人員,仍不宜向原任職機關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10.22.七十局肆字第二八八六九號函) Q: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院校因加修雙學位(輔系)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疑義。

A: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1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

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1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

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01.07.七十七局肆字第00四四0號函) Q:公教人員子女就讀醫學院7年級,無享受公費待遇者,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A:查「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第廿三點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已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本案臺端所詢公教人員子女就讀臺灣大學、臺北、高雄、中國、中山等校醫學院七年級,如無公費待遇,且須繳學雜費,得依上述規定報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10.20.七十八局肆字第四0000號函) Q:公教人員可否報領其配偶前夫(妻)所生子女教育補助費。

A:公教人員因婚姻關係與其配偶前夫(妻)所生之子女共同生活,須經辦理收養,始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Q:子女就讀國外學校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疑義。

A: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2規定:「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所稱「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係以實際隨父母居住台澎金馬地區而不以設籍為限;又所稱「政府立案」之學校,係指我國政府立案者。

綜上,就讀國外學校,不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Q: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未婚子女有無職業之認定。

A:其子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2,000元認定有無職業一節,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應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即現行22,000元)。

至有關「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一節,係指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往前推算6個月(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月)。

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係指上開前6個月期間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

Q: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前,公教員工子女已轉學、轉系、重考及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核給?A:茲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之運用更為合理,爰經行政院民國97年6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2537號函修正上開規定略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Q: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申請條件為何?A:一、公務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

(二)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

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第一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二、機關員工於平常上下班往返辦公室途中發生意外,不得申請因公傷亡慰問金,而如其係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於往返辦公室或住居所途中發生意外,則可申請因公傷亡慰問金。

註:前項所定慰問金,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30%;其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Q:生活津貼(結婚、生育、眷屬喪葬補助及子女教育補助)如逾3個月申請期限,應如何處理?A:請領公保各項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Q:公教員工帶職帶薪出國期間,發生結婚事實可請領結婚補助?A: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出國期間,在國外結婚,如該員係支領一般公教待遇機關之預算員額內人員,並於結婚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可於期滿返國補行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後,發給結婚補助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3.23.八十一局肆字第0八三一三號函) Q:公教人員於未任公職前與配偶離婚,復於任公職後再與原配偶結婚,可否報領結婚補助。

A: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規定,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上項規定並不因離婚事實係發生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發給結婚補助為宜。

Q:公務員之妻生育已依勞保請領勞保給付可否再請領生育補助。

A:公務員之妻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之差額。

Q:公教員工分娩雙胞胎,請領之生育補助如何計算?A:一、公教員工如分娩雙胞胎得請領四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06.07.八十三局給字第一九六六七號函)二、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三、生育給付之給付金額=平均保俸額×4個月 退撫 Q:退休種類及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退休?A:一、自願(申請)退休:(一)任職滿25年以上。

(二)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三)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1.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3.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4.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二、應即(屆齡)退休: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三、命令退休: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其服務學校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一)未符合第十八條所定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有下列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1.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

2.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Q:那些年資可採計為退休年資?A: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年資,應予併計:一、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經核備有案者。

二、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至七十八年間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或依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相關實施計畫設立之專設或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進用之合格教師納編前年資。

四、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評議決定、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期間學校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所具下列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得予採計:一、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之教職員,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

二、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並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年資。

三、曾任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軍用文職人員年資,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四、曾任志願役軍職年資,經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五、曾任編制內雇員、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警佐待遇警察人員年資,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者。

六、曾任公營事業具公務員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職員,經原服務機關覈實出具證明書者。

七、曾任經政府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並經權責機關驗印證明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予併計之年資。

Q:曾任私校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及支領月退休金?A: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惟其退休金之核給,則仍應按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分別計算核給。

若欲支領月退休金,仍需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任職15年以上公立年資。

Q:退休申請應於何時提出?並檢附哪些資料?A:一、應於退休生效日前5個月申請,並於3個月前完成報送。

二、檢附證件:(一)退休事實表一式四份(一份存校,三份送教育部)。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三)相片四張。

(四)曾任職機關離職(服務)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服兵役證明、軍中年資證明影本各1份。

(六)初任各職務派令、銓敘審定函或其他證明資料影本各1份(七)本人存摺封面影本(限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各乙份。

Q:退休金支領方式如經教育部核定後,可否再更改?A:退休金支領方式一經核定不能再更改,請教職員在退休前詳加考慮。

Q:退休金種類及支領方式為何?A:一、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15年以上,得擇一支領退休金:\r(一)一次退休金(二)月退休金(未滿50歲不得擇領月退休金)(三)兼領1/2一次退休金與1/2月退休金 Q:何謂退休90制?目前是否已實施?A:一、所謂90制,係指符合退休條件於辦理退休時,任職年資與年齡相加等於或大於85,始得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例:任職滿25年,年滿65歲;或任職30年,年滿60歲。

)。

二、公務人員部分:100年1月1日已開始實行退休新制,惟對現職人員有10年過渡時期之保障規定,亦即100年實施時,指標數仍維持75(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至101年,指標數增為76;至102年,指標數增為77;依此類推逐年加1至115年指標數為90。

(例:A君51年5月1日出生,至100年4月已任職25年,惟因年齡未滿50歲,須至101年5月1日年滿50歲年資26年,達指標數76,才可辦理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

)三、教育人員(教師及未銓敘職員)部分: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指標數為76,依此類推逐年加1至121年指標數為90。

Q: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如何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A:一、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遺屬一次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遺屬年金。

二、退休公教人員死亡時,配偶必須年滿55歲以上,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未年滿55歲者,得至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之。

此外,退休人員與其配偶婚姻關係須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如與同一順序遺族共同領受時,保障應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1/2,其餘遺族平均領受1/2。

Q:公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內容?A:退休年金改革重點如下:一、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採90制(年齡+年資≧90)。

二、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由現行「最後在職俸額」逐年改按「最後在職5年至15年平均俸額計算」。

三、調整現職人員退撫基金提撥機制:費率由15%提高至18%;政府負擔60%、個人負擔40%(目前費率12%,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

四、設定所得上限替代率:依個人年資設定所得上限,如超過者依序扣減優存利息、舊制年資退休金、新制年資退休金五、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一)退休教職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二)退休教職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1.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1)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2)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存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

○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八。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百分之六。

2.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額者,其優存本金以年息百分之十八計息。

Q:支領月退休金後,得否再任公職?A: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現為新臺幣22,000元;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Q:何謂因公死亡?A: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Q:公務人員不合退休、資遣條件,於中途離職或因案免職者,如何申請發還退撫基金?又請領時效是多久?A:自離職起10年內,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如經領回,嗣後再任公職,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領取退撫給與,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還之基金費用。

其他 Q:如何請(中、英文)在職證明書?A:請申請人自行至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證明書申請/教職員在職證明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向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申請(中、英文)在職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Q:如何請(中、英文)離職證明書?A:一、申請人應持本校教職員離職手續單完成離職手續,並將教職員離職手續單交付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請領中文離職證明書壹份,遺失不再補發,惟可改申請中文服務證明書。

\r二、如需英文離職證明書者,無須另辦手續,請於交付教職員離職手續單時告知承辦人,可併同中文離職證明書一起領取。

Q:如何請(中、英文)服務證明書?A:請申請人自行至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證明書申請/教職員服務證明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後,向人事室承辦人李宜美小姐【網路分機1304】申請(中、英文)服務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Q:職名章毀損,如何申請換發?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Q:職名章遺失,如何申請補發?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職名章(約1-2個工作天)。

Q:如何申請增刻主管職名章?A:一、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一、二級主管,得視業務需要,以增刻1至3顆職名章為原則,惟必要時可增減之。

增刻之職名章以「甲」、「乙」、「丙」等順序區別,由主管授權專人劃分權責,使用保管,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二、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download/download.html)→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領取主管授權職名章(約1-2個工作天)。

Q:單位章毀損,如何申請換發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單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單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Q:單位章遺失,如何申請補發?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單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單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單位章(約1-2個工作天)。

Q:何謂逐次召集?申請逐次召集的條件為何?A:一、逐次召集:在不妨害兵額所需原則下,依照服務機關申請名冊排列之順序,逐次召集之。

二、本校得列入逐次召集者,主要係以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為主,本款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以上校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務長、學務長及所屬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主任)、系(科)主任;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科、系、院、所專任教授。

」規定,本校申請範圍為:「校長(由教育部辦理)、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科科主任及理學院教授。

」,由人事室主動依人事異動通知單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俟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後,影印該核定函轉知本人存參。

客座人員 Q:如何聘任客座人員?其等級、資格條件、員額、經費及聘任程序為何?A:一、客座人員之聘任,依「本校延攬客座人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客座人員之等級、資格條件、員額、經費及聘任程序分述如下:(一)客座人員之聘任等級及資格條件:1.客座教授: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教授(含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

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8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15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2.客座副教授: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副教授(含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

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4年以上,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12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3.客座助理教授: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助理教授(含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著有成績者。

如為國外大學,應以教育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者為限。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著有成績或特殊成就者。

(3)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9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

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4.客座專家: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於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2)在特殊技術、專業領域、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所少見者。

(二)客座人員之員額及經費:各單位擬聘任之客座人員不佔本校正式編制員額,其名額以教學、研究單位之實際需要及本校能提供之資源為準;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或校務基金相關經費(自籌收入經費)支應。

(三)客座人員之聘任程序: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人員,應檢附提聘單、著作目錄、學經歷證件、教學、研究或服務計畫等相關資料,經系所主管、中心主任依行政程序提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三、法令依據:本校延攬客座人員作業要點第3點至第5點。

名譽教授 Q:本校各系所可以何種方式敦聘名譽教授?A: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視實際需要提名,或本校教授20人以上連署向相關系(所、學位學程)推薦。

Q:本校名譽教授之權利義務?A: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4條規定,本校名譽教授得授課、指導論文、開設專題講座或提供諮詢。

Q:本校名譽教授如有授課之事實,是否受本校兼任教師70歲以上年齡之限制?A: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四條規定,名譽教授如有授課事實,仍須受本校聘任兼任教師相關規定之規範。

另依本校98年10月28日第238次教評會決議略以,本校名譽教授擔任兼任教師講授課程,如年齡超過70歲以上,須依序專案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本校各系所如以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2條第4款「國內外公認其學術或聲望卓著」為提名或推薦資格條件,其審議程序為何?A:依本校名譽教授敦聘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國內外公認其學術或聲望卓著」為提名或推薦資格條件者,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應由校教評會召集人將其相關資料送請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及學術資格認定,作為校教評會審議參考。

博士後研究 Q:有關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聘函,需要附上那些文件俾利人事室發聘事宜?A:請依規定完成簽約手續並用印後,檢附簽案、科技部核定函(或其他產學合作機構核定計畫經費表)、合(契)約書、博士學位畢業證書、完成勞健保加保作業之申請表、博士後研究人事資料表影本各1份(非科技部計畫另檢附博士後研究聘任申請書、延攬博士後研究教學研究費申請表)送至人事室辦理發聘事宜。

Q:博士後研究員之服務證申請作業流程為何?A:請依規定完成簽約手續後,繳交二吋照片一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任職單位及職稱)送至人事室辦理製作服務證事宜。

Q:博士後研究人員之離職程序作業流程為何?A:一、填寫「博士後研究離職申請表」簽會各業務單位,並於奉核定後將申請表正本送交人事室(併繳還職員服務證件)。

二、本國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原提繳離職儲金自100年1月1日起改提勞工退休金(外國籍者仍維持提繳離職儲金),原先提繳之離職儲金於離職時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進用與管理 Q:單位約用人員進用程序?另因業務因素考量,擬排除進用身心障礙人士之程序?A: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約用人員進用程序:一、填具進用約用人員員額申請書,並循行政程序簽報校長同意後辦理。

又各單位如因業務因素考量,員額申請擬排除進用身心障礙人士:(一)依本校98年1月14日約用人員審核小組第10次會議決議:即日起各單位職務出缺時,應強制進用身障人員,如因職缺業務性質特殊無法進用身障人員,須註明具體事由,專案提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可排除進用。

(二)另依上開會議106年9月18日第68次會議決議:爾後單位約用人員職務出缺,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員,依規定應提本會審議,惟如於提會審議前,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提會審議,逕予公開徵才:1.增聘用1名身障人員(不限人員類別;重度以上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輕度、中度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

2.增聘用2名身障人員(不限人員類別;輕度、中度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

二、公告:將徵才資訊刊載於報刊或網路上,公告期間至少三個工作日以上。

三、初審:由各單位自行組成甄選小組,辦理甄選。

四、複審:填具約用人員提聘單提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通過,簽報校長核定後進用。

Q:單位約用人員員額通過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之職缺公告天數?A: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員額申請通過後,將徵才資訊刊載於報刊或網路上,公告期間至少三個工作日以上。

Q:新進約用人員是否有限制?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一)學歷限制:各單位新進約用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歷。

(二)其他限制:依工作職責程度約用適當等級。

二、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不得為本校約用人員者:(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嚴重精神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七)患有法定傳染病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Q:單位新進約用人員提敘職前年資疑義?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第14次會議決議,新聘約用人員提敘事宜,應視試用考評成績,簽提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

二、次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第四點規定,新進約用人員試用期滿,表現優異者,職前曾任公職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學歷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且連續滿一年之年資得予併計,最高提敘三年,且溯自到職日生效。

三、依上開會議第56次會議決議,新進約用人員試用期滿提敘職前年資事宜:「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4規定「服務成績優良」條件明確定義應符合下列之ㄧ,以資遵循:(一)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文件明確載明服務成績優良或同義之文字。

(二)晉薪有案。

四、依上開會議第66次會議決議,「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4規定之「等級相當」,明確定義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高中級(行政類):月薪給為基本工資以上(以申請採計職前年資時,當下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準則)。

(二)專科級(含)以上:以約用薪給減10%為採計範圍之下限。

(三)約用人員試用期滿提敘職前年資,於採計年資內,月薪給應皆符合上開採計範圍,始得採計。

五、新聘約用人員試用期滿(以三個月為原則)工作表現優良擬提敘職前年資者,由用人單位填寫本校約用人員改聘(薪資變更)單,敘明其試用期間之工作表現,併檢附服務(離職)證明相關文件及提聘單影本,專案簽提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會議審議。

Q:單位約用人員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程序?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薪級表備註第五點規定,學歷改敘:(一)在聘僱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用人單位審酌職責程度,調整職務,並提約用人員審核小組審議後,自核定改聘之日起改以新學歷之最低薪級起薪。

1.最近一年年終考評列優等。

2.最近二年年終考評列甲等以上。

3.最近三年年終考評一年列甲等以上、二年列乙等(75分以上)。

(二)如原支薪級高於新學歷之最低薪級時,按原支報酬對照新學歷相當薪級換敘。

年度中改聘者,其前後年資至年終滿一年者得合併計算辦理年終考評,考評年度內已換敘較高薪級者,考評結果應不再晉級。

二、約用人員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者,可能涉及變更「約用等級」、「約用職稱」及「薪點」等項目,當事人於取得學歷證書後,填寫本校約用人員改聘(薪資變更)單,併檢附學歷證書影本及提聘單影本,循行政程序簽報校長同意。

Q:單位約用人員資遣程序?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將以本校約用人員終止契約或未予續聘通知書書面預告終止契約,其預告期間如下:(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上開通知書同時副知當事人服務單位,併附本校約用人員辦理資遣陳核表及本校約用人員資遣費計算單,由服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校長同意後,辦理資遣費之核發。

三、約用人員於接到書面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本校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Q:約用人員得否兼職兼課?A: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約用人員約用期間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惟考評甲等以上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兼任其他計畫研究助理,兼職酬勞以支領2個工作酬金為限,且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薪資總額之三分之一。

非辦公時間內之兼職、兼課,應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且每週合計不得超過4小時。

Q:單位約用人員欲申請留職停薪之辦理程序?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二、同條第二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除應徵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申請人應事先以專簽方提出申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者:診斷證明證明文件。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育嬰留職停薪: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等)及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Q:如何查詢約用人員每月薪資?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二、同條第二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除應徵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申請人應事先以專簽方提出申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者:診斷證明證明文件。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育嬰留職停薪: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等)及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Q:校內人員可以自行上網查詢學校所匯款項明細嗎?A: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任職滿半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二、同條第二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除應徵入伍服役、育嬰留職停薪外,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申請人應事先以專簽方提出申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者:診斷證明證明文件。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兵役徵集令影本、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育嬰留職停薪: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等)及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Q:薪資晉級後,為何每月實領薪資反而變少了呢?A:薪資晉級後,每月實領薪資變少係因學校預扣繳5%薪資所得稅。

自107年1月1日起本國籍人士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40,020元,雇主應依法辦理扣繳(即從員工之薪資先預扣部份稅款繳至公庫)。

扣繳之稅款可以抵扣個人綜合所得稅,隔年度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可以扣抵,多扣繳的可以辦理退稅。

舉例說明:個人綜所稅計算後應納稅額為3,000-扣繳稅額700=應再繳2,300,反之可退稅。

訓練進修 Q:約用人員「部分時間」進修申請流程及補助規定?A: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約用人員經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得在職進修,但不予經費補助。

上班時間內進修每週以8小時為限,以特別休假或事假前往。

Q:約用人員參加訓練之申請流程及補助規定?A:循例比照本校編制內公務人員,依本校行政人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彙整說明辦理:一、在經認證之終身學習機關(構)所開設與業務性質相關之各類訓練講習班,因公奉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全額補助,惟每人每年以不超過15,000元為原則,若係自行參與業務性質相關之訓練者,至多每次補助一半,全年以5,000元為限。

二、上述訓練進修補助費用,由各單位業務費項下支出。

Q:約用人員數位學習應達時數及學習網站?A:一、依本校107年度行政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約用人員應修讀數位學習課程20小時以上;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應完成指定課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校簡介、學校願景與校務發展、文書處理與公文製作、廉政倫理、圓滿服務從「心」開始-創造優質服務禮儀、行政中立法與實務、勞工一般安全衛生)。

二、同仁可至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修讀數位課程。

網址:【http://iportal.ntnu.edu.tw/ntnu/】/應用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數位教育訓練課程/課程清單/點選「我要報名」。

三、同仁亦可依下列網站操作說明登入會員並修讀數位課程:(一)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二)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

同仁於上開網站完成數位學習課程(含【測驗通過】及【填寫問卷】等兩程序)後,請於本校線上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學習課程(路徑:【http://iportal.ntnu.edu.tw/ntnu/】/應用系統/線上教育訓練系統/一般使用者選單/自行登入參訓課程),另請將完成學習紀錄列印並加註服務單位、職稱及校內網路電話後擲送人事室第4組俾憑審核;前揭年度數位學習時數及課程未符標準者,該年度考核不得考評甲等以上。

四、其他注意事項:(一)於加入上開網頁會員之申請作業時,本校約用人員應點選【一般民眾】而非【約聘、僱人員】。

(二)各網路之操作問題常見問題如:無法完成會員登入、無法參加測驗、無法填答問卷…等),請逕依各該網站所列【客服專線】尋求協助。

(三)每年度之數位學習應於8月底前完成;新進人員則應於報到後3個月內完成修讀時數並將學習紀錄擲送人事室4組。

(四)如有疑義請洽人事室4組(薛小姐,分機1308;柯小姐,分機5983)。

共同事項 Q:產學合作計畫助理相關規定/表件可於何處查詢/下載?A:請至人事室首頁/右側綠色計畫助理專區/選擇「法規」或「各類助理人員」頁籤。

Q:產學合作計畫人員類別為何?A:一、主持人:未經產學合作機構核定之計畫主持人,才需辦理聘任申請。

二、專任助理:符合產學合作機構核列學歷、職級,且無專職工作者;但如具碩、博士班學生身分者,經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亦得擔任非科技部計畫之專任助理。

三、兼任助理:符合產學合作機構核列學歷、職級,以部份時間從事產學合作計畫研究工作之人員。

四、臨時工:符合產學合作機構核列臨時僱用之人員。

Q:計畫主持人申請產學合作計畫助理程序為何?A:一、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及助理人員雙方協議並確認符合計畫委辦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文件,於14個工作天前,至「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申請端」提出申請(含確認簽屬學習與僱傭關係確認/注意事項),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聘任,僱傭型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二、計畫案經費未核定前,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擬提前聘任計畫助理人員時,應以專簽方式核准並取得主計室核給之計畫會計編號後,辦理聘案申請作業,如因故未能完成核定或簽約,相關費用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支應。

三、未依規定期限送件、不符本校管理要點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若屬可歸責當事人、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或教師之事由者,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主管或教師負責。

Q:計畫人員應迴避進用之規定為何?A:應迴避聘任機關首長、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血親、三親等姻親為助理人員。

Q:計畫專任助理、「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是否需完成「體格檢查」?A:自104年8月1日起專任助理、「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需於到職前完成「體格檢查」,並於到職日將紀錄送本校學生事務處健康中心留存(如未能於到職日繳交,務請於到職日起二週內完成繳交)。

Q:計畫助理(含專任助理、僱傭型兼任助理、論文研究學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是否應完成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A:本校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實施要點106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後,產學合作計畫現職計畫助理須於要點發布日起3年內完成3小時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新進計畫助理須於到職日起3個月內完成6小時學術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訓練。

Q:計畫助理差旅費申請作業流程為何?A:一、差假申請:專任助理請至差勤系統辦理線上申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請填具紙本差假申請表(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出國申請表/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應於出差前,經計畫主持人及人事室蓋章後,完成請假程序。

二、差旅費申請:(一)支給標準: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比照薦任人員標準。

(二)差旅費報告表填報:專任助理請至差勤系統列印(請於線上差假申請流程備查後,至國內(外)差假申請作業,下載差旅報告表),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請至主計室網頁下載國內(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據(交通費、住宿費)覈實核銷。

(三)差旅費報告表經計畫主持人蓋章後,併同差假申請表,送交人事室(第4組)及主計室核章完成核銷程序。

Q:僱傭型計畫助理(含專任助理、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中途離職終止契約時,應於何時辦理離職手續?A:僱傭型計畫助理如擬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申請,經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主管或教師核准後,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

未依預告期間提出辭呈逕行離職,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

※離職申請表下載:請至人事室首頁/右側綠色計畫助理專區/選擇「助理人員類別」頁籤/產學合作計畫人員[離職申請表] Q:計畫主持人申請產學合作計畫助理程序為何?A:一、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及助理人員雙方協議並確認符合計畫委辦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備妥相關文件,於14個工作天前,至「產學合作計畫人員管理系統-申請端」提出申請(含確認簽屬學習與僱傭關係確認/注意事項),循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聘任,僱傭型加保日與起聘日應一致,不能追溯加保、起聘及核薪。

二、計畫案經費未核定前,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擬提前聘任計畫助理人員時,應以專簽方式核准並取得主計室核給之計畫會計編號後,辦理聘案申請作業,如因故未能完成核定或簽約,相關費用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支應。

三、未依規定期限送件、不符本校管理要點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若屬可歸責當事人、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或教師之事由者,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用人單位主管或教師負責。

專案助理 Q:專任助理薪資標準?A:本校「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為支給標準;但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業經各計畫委辦補助機構明確核定金額並同意於計畫內支用相關人事衍生費用者不在此限,並以勞動部函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支給下限,各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得依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等因素,於事前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調整專任助理工作酬金。

Q: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有相關之工作經歷年資,可否採計提敘酬金?A:取得學歷後之職前專任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具證明文件且經計畫主持人認可者,每滿1年年資得提敘1級。

Q:專任助理得否兼職?A:專任助理聘任期間於辦公時間內,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但經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審核控管並敘明確認符合產學合作機構規定後,事前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得兼任二項以內其他計畫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不含科技部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非辦公時間之兼職、兼課,應循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

各類兼職工作時間不得重複。

Q:專任助理得否申請在職進修?A:專任助理經行政程序簽奉校長同意得在職進修,但不予經費補助。

上班時間內進修每週以八小時為限,以特別休假或事假前往。

Q:專任助理差勤管理規定為何?A:一、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主持人於助理進用案上勾選採線上差勤系統或單位出勤管控。

三、採單位出勤管控者,出勤紀錄正本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自行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為止。

Q:專任助理申請服務證的作業流程為何?A:填具「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服務證申請書」,經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第4組辦理,每週五上午10時前送達人事室者,於隔週週一下午至人事室4組簽名領取。

Q:專任助理申請服務(離職)證明作業流程為何?A:填具「產學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服務證明申請書」,經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室辦理,約於3個工作日後至人事室四組簽名領取。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Q:計畫主持人申請學生擔任產學合作計畫兼任助理(學習型及僱傭型)程序為何及要檢附那些資料?A:符合學習型因素條件,應以申請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為原則。

若確實未符合學習型因素條件而計畫執行確實需要,則聘僱符合勞務對價關係之傭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

一、申請程序:詳如共同事項Q3二、檢附文件:依各產學合作計畫及助理人員身分規定,於系統上傳符合身分資格之證明文件,如學生應附申請期間各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外籍學生擔任僱傭型兼任助理,應檢附工作許可。

Q:學生可以同時擔任多個部分工時人員(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嗎?A:同一學生擔任『僱傭型』兼任助理職務,以一個為原則。

如為特殊情形,同一學生於同一聘僱期間(聘期起日與迄日一致,如期間因故終止其中1項兼任職務,仍需負擔停止當月之保費)得再擔任另1項僱傭型兼任助理(含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總計不得逾2項僱傭型)。

Q:僱傭型兼任助理採月薪制,其工作時數如何計算?A:僱傭型兼任助理採月薪制,其工作酬金換算後應不得低於勞動部函告之最低基本工資。

(例如:每月支給6,000元,每月工時總數為40小時,折算時薪為150元,≧基本時薪(107年起為140元/時),符合勞基法規定。

Q:學生兼任助理需要簽到退嗎?A: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期間不須簽到退,但需依申請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核准案,所填報的評量期間完成評量作業。

※評量表下載:請至人事室首頁/右側綠色計畫助理專區/選擇「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頁籤/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論文研究學習奬勵方案(含表單)/請完成附件2-評量表評量作業二、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一)當事人應按月依每日實際上(下)班時間,覈實填寫簽到(退)紀錄,如請假或與計畫主持人約定非工作日部分,應於當日簽名欄處註明請假假別及「非約定工作日」等原因。

(如空白未填即視為「非約定工作日」)(二)計畫主持人及單位主管應負責審(複)核工作日期、上(下)班時間、差假、工作內容等資料確認無誤後,於表上簽(核)章。

出勤紀錄正本由計畫主持人(計畫單位)自行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為止,並配合產學合作機構或審計單位稽核查閱;兼任助理薪資請領作業請檢附完成審(複)核之出勤紀錄影本憑辦。

Q:學生兼任僱傭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可否彈性簽到退?A:應按本校或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其出勤日上、下班及休息時間,應記載於出勤紀錄本上,並記載至分鐘為止。

Q:學生兼任助理獎助學金(僱傭型兼任助理酬金)如何核銷?A: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請於評量作業完成後(詳如Q4)一、,檢附憑證明細表(如助學金或獎助金列入所得)及印領清冊依核銷流程送教師所屬系所憑辦。

)二、僱傭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請檢附憑證明細表、印領清冊及已由計畫主持人及單位主管確實審(複)核完成之出勤紀錄表影本(詳如Q4)二、,依核銷流程送人事室審核聘任期間及該月支給工作酬金總額等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Q:學生兼任助理如有爭議應如何處理?A: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對於課程學習或附服務負擔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僱傭型兼任助理:對於獎助生是否涉及勞雇關係及學生兼任「僱傭型」兼任助理對於勞動權益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兼任僱傭型助理勞動權益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Q:計畫主持人可否要求僱傭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延長工時?A:應依勞動法令本校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悉依每週(月)排定之班表,每日不得逾八小時,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超過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規定計給延時工資。

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計畫主持人經徵得學生同意後延長所約定之部分工作時間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雙方議定之。

Q:計畫主持人可否要求女性僱傭型兼任助理(或臨時工)於夜間輪值工作?A: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女性勞工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工作。

Q:學生兼任僱傭型兼任助理,如喪失學生身分可否再擔任僱傭型兼任助理?A:新生未註冊前無法取得學籍,不得以同級生身分擔任兼任助理;兼任助理畢業離校後不得擔任兼任助理。

另研究生或大專學生如辦理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理。

Q:學生兼任助理研究成果如何歸屬?A:一、論文研究學習型兼任助理:以本校校務基金或政府所有之經費或基金,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或產學合作所獲得之成果(包含智慧財產權與其他研發成果),其人格權歸屬創作人,財產權歸屬本校。

在校期間完成非受政府或本校補助研究計畫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由計畫主持人依本校處理要點第四點(六)之規定與學生以書面協議之。

二、僱傭型兼任助理: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內,因職務上所完成、申請、研發或開發之一切著作、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所有相關法律上享有之權利悉數歸屬於本校。

差勤管理 Q:如何進入「電子差勤系統」?A:進入「電子差勤系統」有下列二種方式:一、差勤系統網址http://140.122.66.153/ntnuauth/index.html(輸入學校e-mail信箱帳號及密碼)二、校務行政資訊入口網https://nip.ntnu.edu.tw/indexMain.jsp(輸入學校e-mail信箱帳號及密碼)→點按「差勤系統」 Q:如何設定及新增代理人?A: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基本資料建置→代理人設定→設定代理人二、操作方式:身兼數職者需先於「聘任身分」欄選定指定代理人的身分,再點按「新增代理人」,即可進到新增代理人設定畫面。

(二)從「單位成員」區塊中直接點選可代理自己職務之同仁,成功點選人員之姓名將於「代理人」欄位下方出現,成為候選的代理人,完成後,點按「確定」即可。

【若單位無人可代理業務,亦可於「單位名稱」選不同單位人員為代理人】。

Q:公假(不支領差旅費)與公差假(支領差旅費)之區別為何?A:一、公假:由邀請單位支付出席費用,或自行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支領差旅費用,如:參與教育部或其他學校評鑑工作,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由對方支付者,不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假。

二、公差假:因執行公務適用差旅費報支規定,如計畫案出差、奉派出差等,在本校請領差旅費,應請公差假。

國內出差種類如下:(一)計畫案出差-因執行各種專案計畫出差。

(二)奉核定出差-奉長官指派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與本職有關之公務者;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學校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Q:如何報支差旅費?A:一、申請國內出差旅費須先完成請假(出差預定表申請、巡迴輔導申請單)手續。

二、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寫差旅費報告表(一)先選擇查詢年度、單位名稱、人員姓名、排序方式等條件後,系統會顯示符合條件可申請差旅費資料,再點按「申請」,進行申請差旅費資料填寫。

(二)按照表格內容依序填妥出差地點、出差請款金額等資料後,點按「列印並存檔」,進入「國內差旅費報告表」預覽列印畫面,直接挑選印表機,點按「列印」即可印出紙本。

三、國內差旅費報告表列印完成審核後,該筆可申請費用紀錄會消失,若需重新列印時,需與人事室分機1301申請,再重新列印。

Q:出國前已填妥出國申請表業已備查,卻無法填寫國外差旅費報支?A:出國申請單假別若選「公假」,系統判讀為不領差旅費,則無法填寫國外差旅費報告表(應選擇公差假始可報支差旅費)。

請取消原「公假」申請單,改以「公差假」申請,俟公差假之假單備查後,即能列印差旅費報告表。

Q:線上假單已送出不知流程到何處?A:查詢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申請月份、狀態,再點按「查詢」,若為「已備查」表示簽核流程已完成。

Q:於「電子差勤系統」申請公假、公差假、婚假、娩假、喪假、流產假、陪產假時,應注意事項為何?附件如何傳送?A:一、進入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一)假別為「公假」、「公差假」時,且該公假執行之公務包含假日時,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公假」或「公差假」後,會出現「□含假日」欄位,請打勾假,並於「假日執勤公務時數」欄位中輸入假日執勤公務時數,假日執行公務可於6個月內擇期補休假,日後補休時,假別請選擇「公(差)補休」。

(二)選擇的假別為「喪假」、「婚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等需填具「事實發生日」及相關訊息的資料之假別時,初次申請時點按「新增」進行事實發生日建置;若已設定過事實發生日(同一事件)時,於系統彈跳視窗中點選已經設定過的事實發生日。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檔案之假別,請利用「附件」欄位進行夾帶,點按【瀏覽】挑選附件檔案後點按【夾帶檔案】完成附件夾帶,作業成功會於【附件檔】欄內出現夾帶檔名。

(用掃瞄器或用word檔或存成圖檔再夾帶附件) Q:忘記簽到退時該如何處理?A:一、依本校訂定「彈性上下班差勤管理要點」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執行公務漏(未)簽到退、因公外出無法返校、系統故障或大眾運輸誤點(需檢附誤點證明)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應至電子差勤系統填報「未簽到退申請單」。

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12次,超過部分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二、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簽到退作業→未簽到退申請單→選擇未簽到退時段(上班、下班)輸入忘記簽到退日期、時間、申請事由,點按「確定送出」。

Q:加班要如何填報?加班時數是否有限制?A:一、員工平日加班時數最多不得超過4小時,休息日核實申請、國定假日8小時為申請單位,假日專案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以46小時為原則,因業務需要得以每季總量控管(如1至3月、4-6月、7-9月、10-12月),每季總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單月加班上限為54小時。

二、加班申請相關規定:(一)加班申請手續:本校員工加班,應事先於差勤系統線上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如業務緊急未及事先申請,至遲應於加班次日晚上12時前申請,遇週五、六、日及假日,應於第一個上班日晚上12時前申請。

(二)加班類型:1.平日加班:平日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經校長核准免簽到退人員,應於加班當日上、下班簽到退。

2.休息日加班: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校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3.校外加班:校外加班無法刷加班卡人員,由主辦單位事先簽奉校長核准,於差勤系統線上填報「加班申請單」,並俟加班(活動)結束後,至該系統/簽到退作業/事由點選「校外加班無法打卡」(瀏覽夾帶奉准公文作為附件)。

(三)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人員之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1.平日加班忘記刷上班卡者,應以正常下班時間,即自下午五時起算其加班時間;假日加班忘記刷上班卡者,應於加班後翌日於差勤系統填妥「未簽到退申請單」,透過電子流程完成簽核之手續。

2.忘記刷下班卡者,應於加班後翌日於差勤系統填妥「未簽到退申請單」,透過電子流程完成簽核之手續。

(四)加班申請時數與實際簽到退時數不合時,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1.加班申請時數多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核給加班時數。

2.加班申請時數少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申請時數核給加班時數。

但如於加班當日或翌日另填報加班申請單,申請原未申請之加班時數者,經單位主管核准,人事室備查後後,得再覈實核給加班時數。

四、加班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加班申請作業→加班申請單→填寫加班申請單。

填妥申請人單位、姓名、加班時間、加班事由及經費來源後,點按「確定送出」,表單即循電子流程進行審核。

【加班性質點選「專案簽准」請附專案簽准文件】五、加班費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加班申請作業→加班費印領清冊(勞基法)→先選擇經費來源。

等系統將所有之前申請已備查之加班日期表列出,再勾選請款日期,點按確定,會顯示「加班費印領清冊(勞基法)」,再點按「預覽」確定無誤後,點「列印並存檔」即可印出紙本,循行政流程簽核。

Q:如何取消假單?A:一、取消假單中部分請假日:差假單須已完成請假程序始可使用此銷假功能。

(一)取消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或出國申請作業→銷假單→填寫銷假單(二)於行事曆中點按欲銷假日期的「假別」,進入銷假單填寫畫面。

(三)進入銷假單填寫畫面,系統會顯示該假別請假單資料,指定銷假時間並填寫銷假事由後,點按「確定送出」,表單即循電子流程進行審核。

(四)一張銷假單中,僅可取消同時段、假別的請假紀錄,如果欲銷假的時段包含一個以上的假別,請另外進行新的銷假單申請。

二、取消整張請假單;針對已經完成人事室備查的表單進行取消申請,或於表單決行前,進行表單抽回的動作。

(一)取消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表單流程追蹤→申請表單進度查詢→填寫銷假單,設定申請月份、表單名稱以及狀態為條件,點按「查詢」系統即會顯示指定條件的表單申請記錄。

(二)以下針對三種「查詢」狀況說明:1.取消申請:針對「已備查」的表單進行差假取消的銷假審核作業。

2.取消:針對「申請中」尚未決行的差假單進行撤假的動作。

3.重新申請:因代理人不同意、長官不同意或因請假假別不合規定被人事室點按不同意退件,均請重新填送表單。

Q:請假單(國內或國外差假作業)一定要由本人填寫嗎?可否請同單位同仁填寫?A:一、請假得由同單位同仁、同屬差勤系統內之老師、助教、助理、專案助理(需屬同一計畫)等人員代請,代請假人可以用其本身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代同單位同仁請假,不需要請假者之帳號、密碼進入系統作業。

二、但如擬銷假需由請假本人親自處理,無法由其他人代為銷假。

Q:請加班補休假時該如何點選加班可補休時數?A:申請方式:電子差勤系統→功能表→國內差假作業→請假單→點按請假起迄日期、時間、假別選「加班補休」,再點按「擷取加班可補休記錄」,系統會自動將已備查加班日期顯示,再按計算共計日時確定送出。

Q:休息日、國定假日因公出去開會是否要請假?A:休息日、國定假日因公出去開會,不領差旅費時請填「請假單」假別選「公假」,如需領差旅費請填「出差預定申請單」假別選「公差假」。

Q: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如何辦理?A:約用人員申請赴大陸,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一週前至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與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等文件,以掃瞄方式夾帶上傳,申請表經權責主管核定,人事室備查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Q:約用人員請假是否要扣薪資? 報到、離職、服務證 Q:新進約用同仁報到程序為何A:新進約用同仁請依「本校新進約用人員報到須檢附之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一覽表」準備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於到職當日至任職單位報到後,先至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勞健保及勞退事宜,再至人事室繳交相關表件。

? Q:新進約用同仁報到應繳交表件為何?A:請至左側-新進人員報到/約用人員,依「新進約用人員報到須檢附之基本證件及表單資料一覽表」繳交A01至A12之表單資料。

Q:新進約用同仁有那些權益?A:約用同仁於約用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一、服務證。

二、文康、慶生及社團活動。

三、依本校各保管單位規定使用各項設施及服務。

【例如:辦理定期停車證、申請與使用本校體育館及運動場館、就醫看診、借閱圖書…等。

】 Q:約用同仁未來如考上公職,約用人員服務本校年資可否申請提敘?可否併計休假年資?A:本校約用人員係依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及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編制外人員,不同於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爰此,本校約用人員如轉任公職,有關提敘年資之採計,尚無法源依據。

Q:辦理服務證遺失(損壞)補換發的作業流程為何?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www.ntnu.edu.tw/person/download2.htm)→表單下載→服務證→服務證補(換)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送至人事室奉准後→總務處出納組繳交150元工本費→申請表連同收據送回人事室→待服務證製作完畢通知。

Q:單位約用人員離職程序?A:一、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約用人員如欲於約用期間內離職,應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條第一項之預告期間以書面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離職時,應辦離職手續並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交相關單位,並將承辦業務交代清楚,若有超領薪資或借支者,應先繳回或清償,完成離職手續後,始發給離職證明書。

二、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預告期間如下:(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Q:專任助理申請服務證的作業流程為何?A:填具「本校建教合作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服務證申請書」並依程序簽核後擲送人事室第4組辦理,約於5個工作日後再親自或由代理人至人事室簽名領取。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Q:本校各單位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如何計算?如單位未足額進用,其因應方式?A:一、本校各單位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是以各單位(學術單位採院、系、所為單位、行政單位以一級單位為準)每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母數,依3%進用比例規定計算各單位應進用人數。

計算公式如下:(參加公保人數+參加勞保人數)*3%(4捨5入)=各單位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二、依本校約用人員審核小組第68次會議決議:「爾後單位約用人員職務出缺,未足額進用身障人員,依規定應提本會審議,惟如於提會審議前,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提會審議,逕予公開徵才:(1)增聘用1名身障人員(不限人員類別;重度以上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輕度、中度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

(2)增聘用2名身障人員(不限人員類別;輕度、中度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

Q:本校各單位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可透過那些管道徵求身心障礙者人才?A:一、本校各單位可透過下列管道公告徵求身心障礙者徵才訊息:(一)本校公共關系室網頁/校園公告區。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徵才系統。

(三)e-Job全國就業e網【身心障礙者專區】。

二、至人事室網頁/表單下載/身心障礙項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工作機會開拓表」填寫後,回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嗣該局將媒合後合適之求職者名單轉知求才單位。

退撫 Q:何時可領回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A:勞工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年老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60歲。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

Q:約用人員於97年1月1日前在本校提撥之離職儲金,何時可領回?A:於辦妥離校手續後即可一次領回。

Q:離職儲金之公自提比率為何?自提部分可否為零?A:一、離職儲金之提繳係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即每月按月支報酬12%提存儲金,其中50%由聘僱人員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50%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二、自提部分不得為零。

Q:勞工退休金與離職儲金之差異為何?A:勞工退休金係採個人帳戶制,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離職儲金則是離職後工作年資自新任職機關學校重新起算。

其他 Q:如何申請(中、英文)在職證明書?A:申請人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人事室承辦人申請(中、英文)在職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Q:如何申請(中、英文)離職證明書?A:申請人應持本校約用人員離職手續單完成離職手續,並將約用人員離職手續單交付人事室承辦人請領中文離職證明書壹份,遺失不再補發,惟可改申請中文服務證明書。

如需英文離職證明書者,無須另辦手續,請於交付教職員離職手續單時告知承辦人,可併同中文離職證明書一起領取。

Q:如何申請(中、英文)服務證明書?A:申請人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人事室承辦人申請(中、英文)服務證明書,份數視申請人需要核發。

Q:職名章毀損,如何申請換發?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及攜帶原章至人事室更換(約1-2個工作天)。

職名章遺失,如何申請補發?A:請自行由人事室網頁(網址http://hr.ntnu.edu.tw/)/表單下載/各項補發申請/職名章(補發)申請表/→下載申請表並填寫→奉准後連同申請表送至人事室→待職名章製作完畢通知補領新職名章(約1-2個工作天)。

Q:編制外專任同仁【講座教授、客座人員、約用人員】是否可請領本校教職員通訊錄?A:本校已無印製紙本通訊錄,編制外專任同仁可至本校校務行政入口網-本校通訊錄系統-查詢 Q:編制外各項專案計畫專任助理是否可請領本校教職員通訊錄?A:本校已無印製紙本通訊錄,編制外專任同仁可至本校校務行政入口網-本校通訊錄系統-查詢詢 本校專任約用人員因單位經費不足或業務緊縮辦理資遣,可否再聘為本校按時計薪人員?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事室   10610臺北市和平東路1段162號  聯絡電話及職掌  FAX:(02)2362-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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