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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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之舊制現職講師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依前述規定辦理;申請升等副教授,應依修正分級後的 ... 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研究發展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圖書館 電子計算機中心 推廣教育中心 學程教育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 回上一頁 民國97年1月29日 校教評會通過 民國97年3月6日 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97年3月27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6月12日 96學年(下)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6月11日 97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1月19日 98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6月24日 98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2月9日 99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0月27日 100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7月18日 101學年度(下)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0月17日 102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2日 104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2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1月3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9月9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11月11日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校為因應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教師的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休假研究,應先由各系(所、組、教學中心)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初審,再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複審,最後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3條 新聘教師及專任教師升等,應在各院及各教學中心教師編制內名額為之,並應顧及新聘及升等之平衡。

新聘專任教師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聘任資訊應於本校網頁公告並發函通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第4條 新聘教師及專任教師升等之審查,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競賽實務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5條 新聘教師應由學系(所、教學中心)主管填具擬聘人員申請表,並籌組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辦理各項招募事宜。

前項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副教授以上教師組成,系(所、教學中心)主管、院長及校長推薦之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務會議推舉之。

應徵之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提交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甄選︰ 一、大學畢業證書、碩士、博士學位證書或學歷證明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二、專科或大學歷年成績單、碩士、博士成績單正本。

三、身分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四、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資格之文件。

六、履歷表(附兩吋照片一張)。

七、學位論文、專門著作、技術報告或作品及成就證明。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就應徵教師中遴選、推薦2~3位提交系教評會評審。

系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簽請院長提交院級教評會審查。

院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提交校級教評會複審。

校級教評會評審通過後,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聘任。

第6條 教師依前條各項規定完成聘審者,以當年八月一日或次年二月一日起聘。

非依前條各項規定按時通過聘任者,依校長核定之日期起聘。

第7條 新聘教師之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審定︰ 一、 具有教育部審定頒給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 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六、 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學術機構獎勵者,由教評會參酌其經歷、著述或作品,依教育法令規定審定其級別,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

前述所稱之學位係指教育部所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之學位。

如持國外學、經歷者,應由當事人辦理相關文件認證手續。

兼課教師得服務至70歲為限,本校退休的榮譽教授得兼課至75歲,具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科技部三次傑出研究獎、科技部學門召集人、對本校有特殊貢獻者、其他傑出表現者或系所課程發展需要者,得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由聘任單位先簽請校長核准後,再依聘任程序審定。

第8條 專、兼任教師不得同時以不同等級於本校重複聘任。

第9條 本校具教師資格之專職行政人員,經其主管同意者,得於本校兼課,但以每週四小時為限。

第10條 所聘專任老師若尚未取得教師證書時,應由聘任單位辦理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之審查標準及程序,準用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持國外學歷送審者,須再繳交「修業情形一覽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學校行事曆」等相關文件,俾依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條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第11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升等之教師除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外,其專門著作應符合其申請升等等級之審查評定基準︰ (一) 申請為講師之審查評定基準應有相當於碩士學位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且須有三分之二(藝術類科型四分之三)以上之校外審查委員個別成績達70分以上。

(二) 申請為助理教授之審查評定基準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且須有三分之二(藝術類科型四分之三)以上之校外審查委員個別成績達70分以上。

(三) 申請為副教授之審查評定基準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且須有三分之二(藝術類科型四分之三)以上之校外審查委員個別成績達75分以上。

(四) 申請為教授之審查評定基準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性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且須有三分之二(藝術類科型四分之三)以上之校外審查委員個別成績達80分以上。

二、 教師必須實際在本校任教授課,並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始得辦理升等審查作業。

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期間仍應在校授課,若因故留職停薪,則該升等案應停止審查,待其回校任教後再繼續審查,停止審查超過一學期者視同結案。

三、 教師升等年資採計方式如下:以教育部所頒現職教師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為起算點;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帶職帶薪於國內外進修、研究期間擔任教學達本職應授時數之半者,其年資全數採計;經核准借調留職停薪者之年資概不採計,惟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每週達三小時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 講師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依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辦理一次(學院辦理)校外審查。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之舊制現職講師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或副教授。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依前述規定辦理;申請升等副教授,應依修正分級後的副教授要求水準,將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提送校外審查,若未獲通過,得以相同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與程序另行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舊制現職講師先以博士學位證書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若欲申請升等副教授,不得再以該博士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為代表著作提出申請,須另以升等為助理教授後所發表之著作或作品送審,年資不受限制,其餘比照一般升等案件辦理升等。

五、 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非僅以、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並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在一年內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送審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校外審查資料一旦寄給審查委員,就不再受理增補之專門著作以避免干擾審查委員。

專門著作應符合的其它規定,依申請升等教師聲明書的說明。

六、 本校為追求教師適性發展與其職涯定向,並達到引導教師專業發展、精進課程規劃暨落實基本能力、提升學生學習成效、強化產學合作等成效,依其專業領域,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相關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審定辦法辦理。

區分四類型如下: (一)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二) 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 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

(四)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相關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審定辦法辦理。

七、 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成就證明應符合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相關規定,且代表著作需能展現申請人之獨立研究能力。

第12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 教師申請升等,應檢具聘書、教師證書影本、相關證明文件及專門著作,填具教師評鑑評分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聲明書等,送交各單位主管提請所屬系級教評會審議。

二、 系級教評會應就送審人各項資料依各系教師升等相關辦法進行第一階段初審,並就教師評鑑項目及計分標準計分,以四項加權總分及教學成績達70分且教學及服務兩項成績平均達75分為門檻。

三、 所屬院級教評會應依各院教師升等相關辦法就系級教評會之審查結果進行第二階段實質審查。

四、 校級教評會應就送審人各項資料進行第三階段初審,通過者再由校級教評會進行著作校外審查,審查結果送校級教評會複審。

五、 送審人不得提供校外學者專家建議名單,但可提供迴避名單交所屬學院參考。

經送審人所屬院教評會審查通過提供30位以上校外學者專家名單,分別由教務長與所屬學院院長依序圈選外審委員名單。

六、 教師辦理校外審查均送六位(藝術類科送八位)以上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符合第十一條審查評定基準者,即評定為審查通過。

七、 經校級教評會複審通過者,送人事室報請校長核定後再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八、 著作校外審查均以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評定基準加以審查,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九、 申請升等教師如有不服各級教評會之決議,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書面申覆。

第13條 教師改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校專任教師依聘約規定得改聘為本校兼任教師者,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改聘之。

二、 本校兼任教師改聘為本校專任教師者,依新聘教師有關規定辦理。

三、 教師取得新學位依學歷申請改聘者,依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14條 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依規定繳交各類影本時,仍須提示正本交教評會承辦人核對,由核對人核對無誤並於影本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章後,發還正本。

第15條 專任教師升等經校長核定報請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後,始確定升等之資格,並以教育部核定之起資日期為生效日改聘。

教育部審核未通過者,須重新循序辦理升等。

第16條 新聘專任教師應於到聘三個月內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未能獲頒教師證書者,應予解聘或改聘。

第17條 專任教師升等未獲通過再行申請應至少隔一學年且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辦理,但舊制現職講師取得博士學位後先送審副教授資格不通過而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18條 本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專任教師由本校辦理;兼任教師如無專任服務學校送審時,得由本校辦理學位(文憑)送審,惟年資起計前應在本校以同一職級聘任並連續任教滿二學年八學分始得提出(若是體育必修以零學分計算則每週上課一小時對應一學分)以上,其審查費用依本校規定自行負擔。

第19條 本校教師在送審教師資格期間或資格審定之後,若經檢舉或發現涉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或學術倫理規定各項情事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及學術倫理案件規定處理辦法處理,並取消該次送審資格。

第20條 本校研究人員、專案教師、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認定、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有關事項,由系級教評會辦理初審,院級教評會複審,通過後提送校級教評會審議。

第21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另教育部相關法令已修正而本校相關辦法未及修正時,依教育部修正後之法令辦理。

第22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_FI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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