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94 年12 月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 年04 月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94年12月06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4月16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處/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環署水字第1101035476號公告.pdf附件.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公告事項: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二、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