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保署於109年5月1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業別64.(2)「貯油場」及(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 ... 展開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行政院 字級 小 中 大 全站搜尋 進階搜尋 最新消息 工作概況 即時新聞澄清 影音專區 單位業務介紹 跨域整合協調(內政組) 農業加值發展(農業組) 交通觀光業務(交通組) 財稅關務服務(財政組) 國軍為民服務(國防組) 教育便民服務(教育組) 保障原民權益(原住民組) 客家事務發揚(客家組) 衛生福利業務(衛福組) 多元文化呈現(文化組) 關於我們 中心沿革 主任介紹 執行長介紹 副執行長介紹 環境介紹 服務轄區 相關單位 交通指南 網站導覽 行政院 首頁 最新消息 ::: 最新消息 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日期:109-05-15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保署於109年5月13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業別64.(2)「貯油場」及(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之定義、適用條件及施行日期。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係因「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公告之修正,將貯油場之定義及設置防溢堤等管理規定統一納入貯存設施管理,為免重覆管制,爰配合修正本公告事項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業別64.(2)「貯油場」配合「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施行日期,明定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二、業別64.(5)「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名稱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定義包含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並排除不含密閉、未拆封或倒置後不會洩漏之罐、槽、桶,另刪除適用條件及延後施行日期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三、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60.「再生水經營業」、63.「蒸汽供應業」之施行日期已屆期,爰予刪除。

環保署強調,藉由管制具污染風險之事業油品貯存設施,促使業者確實完備防止污染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之設置並備足預防疏漏之器材;如有洩漏,應妥善收集及處理。

呼籲業者應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email protected])。

相關檔案1090513附件_水污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行政院版權所有/ 隱私權及網站安全政策 / 聯絡我們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通訊地址:408205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八樓│總機電話:04-2251-3839 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