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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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 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 ... 目前線上:920人,瀏覽人次:66528632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維護軍紀,鞏固戰力,兼顧人權保障,導正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違失行 為,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現役軍人之定義)本法所稱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第三條(違失行為之責任要件)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現役軍人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本法所定懲罰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 懲度。

第四條(違失行為不罰之情形)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 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第五條(違失行為依精神狀態不罰或減輕懲度之情形)違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懲度。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六條(服從長官命令之情狀及責任)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 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 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 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第七條(共同為違失行為及一人為數違失行為之懲罰)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

第八條(辦理懲罰案件應審酌之事項)辦理懲罰案件,應視違失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現役軍人之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一、情節輕微且情況顯可憫恕。

二、於未發覺前自首。

違失行為涉嫌犯罪者,應即檢附有關證據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 辦。

第九條(懲罰經核定後,三個月內再為違失行為者,得從重懲罰)懲罰經核定送達後,三個月內再為違失行為者,得從重懲罰。

第十條(從重懲罰或減輕懲度,應合於比例原則)依本法規定從重懲罰或減輕懲度者,應合於比例原則,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決定。

第十一條(退伍除役後懲罰之規定)現役軍人服役期間有違失行為,於退伍或除役後,並在懲罰權時效內者, 除死亡者不予懲罰外,仍應施以適切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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