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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農生園籌字第0974002871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三、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網站(網址:http://www.pabp.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二)  地址: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

(三)  電話:08-7741006。

(四)  傳真:08-774103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武雄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發布。

茲因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有關營業登記制度將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未來營業登記將回歸「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規定,由稽徵機關賡續辦理並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為配合此一新規定,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所規範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工商登記事項之項目及第二項所定統一發證之內涵,須配合修正;另同條第三項有關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所定之登記作業,目前均由廠商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辦,以利於區外通關,為符實際,爰擬具本細則第五條修正草案。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工商登記事項,包含下列事項: 一、 公司登記、認許及管理。

二、工廠登記。

三、商業登記。

四、 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應辦理之登記或許可。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工商登記事項,包含下列事項: 一、 公司登記、認許及管理。

二、工廠登記。

三、商業登記。

四、營業登記。

五、 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應辦理之登記或許可。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登記,得統一發證。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登記,包括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所定之登記。

一、 為配合商業登記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未來將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未來有關營業登記制度將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並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營業登記則回歸「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規定,將由稽徵機關賡續辦理,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予以刪除。

二、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款次變更為第四款,文字未修正。

三、 現行條文第三項有關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所定之登記作業,目前均由廠商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辦,以利於區外通關,爰將現行條文第三項刪除,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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