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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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5月
更新日期:103年5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劉厚連
編號:B00955
我國為因應加入WTO後對農業部門的衝擊,乃規劃運用既有的農業技術優勢,投入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以提升農業部門的競爭力。
因此,於91年仿照科學工業園區發展的成功經驗,擬定「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規劃原則」草案,並成立「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規劃小組」,推動生物科技園區選址並研議園區發展。
嗣於93年完成「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之立法。
本條例立法後,業有中央主導型之「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及「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國家花卉園區」及「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等地方政府主導型園區積極的發展。
在近10年的實施過程中,發現廠商積欠租金收回租地的期限過長、員工宿舍出租對象不符所需、依計畫開始營運期限缺彈性、管理費滯納金缺乏明確等問題,行政院乃提出修正草案,本報告經針對前述問題與草案條文,提出討論並提供以下具體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本條例草案時之參考:
一、園區內私有土地應明定由管理局以價購取得為優先之處理方式,以落實對私人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二、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算標準應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三、園區應規劃適當規模之社區用地,以增加與地主合作開發之利基,減輕園區財務負擔並吸引人才移居就業。
四、不依規定期限繳交管理費之園區機構,於加徵滯納金後仍不繳納者,明定於執行通知程序後仍應由機關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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