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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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 按一級管理單位, 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單位, 該之主管(甲種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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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由levtc在2019年10月29日星期二發表
【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Q1: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為何?: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為何?: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為何?
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係依「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係依「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係依「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設的標準係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附表一(檔案下載)規定,先區分事業單位所屬風險等級,再依不同規定別辦理。
該管法中有3種名詞-「事業單位」、地區「事業單位」、地區「事業單位」、地區「事業單位」、地區及「總機構」;「地區事業單位」係與「總與「總機構」互為呼應,有地區事業單位才總如果沒整體即稱為「事業單位」。
有關管理及人員的設置,「事、地區屬同一業單位」。
有關管理及人員的設置,「事、地區屬同一業單位」。
有關管理及人員的設置,「事、地區屬同一標準,總機構因負有綜理全事業管責任適用另一。
地區事業單位的認定依勞動部職安全衛生署104年8月26日勞職綜1字第1041025269號函釋,係指具獨自經營簿冊、立人事權個別統一編利號函釋,係指具獨自經營簿冊、立人事權個別統一編利(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屬營造工程標案之地等,採個認定。
檢查實務上,工廠、營造地、各類分行院(分公司營業登記或其他型式上)、營業所(具個別統一編號)皆屬「地區事業單位」,其總公司則視為機構皆屬「地區事業單位」,其總公司則視為機構。
各類事業單位、地區及總機構置管理人員設之標準如下:
Q2: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規定必須為「專職」,專職的,專職的意思為何?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所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職責主要是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安全評估。
六、採購管理承攬及變更。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八、定期檢查重點作業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由上得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的工作範疇很廣,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依前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人員或從事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實務上常發現管理人員身兼環保、工務總事等業皆屬之。
惟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是否逾越「專職」範圍,仍應依個案而定否逾越「專職」範圍,仍應依個案而定否逾越「專職」範圍,仍應依個案而定否逾越「專職」範圍,仍應依個案而定否逾越「專職」範圍,仍應依個案而定;另同管理辦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制度,績效經中央主機關認可者所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受「專職」之限制。
又法上並未允許事業單位所置管理人員得採承攬或特約方式,故僅以僱用方式為之;實務上曾發現事業單位委由顧問公司代辦職安全衛生務(掛名)、租借管理人員證照(借牌)等,該等行為皆屬違法。
又事業單位如以定期契約僱用管理人員時,該行為雖符合自僱用之原則,惟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務乃雇主法定責任,該項業務不屬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項、同法施行細則第項、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條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條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條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條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條所稱「臨時性、短期季節5性及特定工作」,事業單位性及特定工作」,事業單位性及特定工作」,事業單位性及特定工作」,事業單位如與所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簽訂定期契約,視同違定期契約,視同違定期契約,視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規。
Q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專責」、一級的意思為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專責」、一級的意思為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專責」、一級的意思為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專責」、一級的意思為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專責」、一級的意思為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專責」、一級的意思為何?
事業單位所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部分有「專責一級」、「專責一級」、「專責一級」、的限制,前述「專責」係指「專責」係指管理單位所從事業務範圍限於從事業務範圍限於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安全衛生事項。
同前項專職管理人員的說明,管理單位,管理單位為「專責」時不得兼任環保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業務、工務其他與職業安全、工務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業務。
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制度,績效經中央主機關認可者管理系統制度,績效經中央主機關認可者管理系統制度,績效經中央主機關認可者管理系統制度,績效經中央主機關認可者管理單位得不受專責之限制。
「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事業單位多以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務編組的方式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以他部門人員充任主。
按一級管理單位,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單位,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單位,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單位,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事業單位尚不得以其他部門人員兼任之。
尚不得以其他部門人員兼任之。
勞動檢查如發現檢查如發現有違法情形時,除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將撤銷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的核備案。
Q4:某大型百貨業者於臺北市設有站前店、忠孝復興南港等於臺北市設有站前店、忠孝復興南港等分店,而總公司設置於站總公司設置於站前店的頂樓的頂樓,當總機構與分店設於同一設於同一處所,應如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應如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應如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及附表一之分類,百貨業屬「綜合商品零售業」,歸屬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又百貨業者所屬各地分店多有分公司營利登記,各分店視為地區事業單位。
本例中的站前店屬於「地區事業單位」,與「總機構」設於同一處所時,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設管理單位、置管理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百貨業者出租場地供專櫃公司設櫃,百貨公司樓管人員對各專櫃小姐定有多種規定及罰責制度,具指揮監督關係,故站前店各樓層專櫃人員(含不同班別)應計入站前店的勞工人數計算;另百貨公司外包之清潔、保全人員,難謂不受百貨公司之指揮及監督,亦應納入勞工人數計算後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
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所以總公司勞工人數之計算,除了將總公司辦公室人員(含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受總公司指揮監督的派遣人員、清潔人員、實習人員納入外,還需將全省各分店的勞工人數(含櫃姐、清潔、保全等)加總後,依6規定設置管理單位及人員。
Q5:某金屬製品造業某金屬製品造業屬第一類事業屬第一類事業,總公司設在,總公司設在,總公司設在臺北市臺北市,人數,人數108108人,桃園市、,桃園市、,桃園市、臺南市各設有工廠,勞工人數分別為150人及120人,二個工廠已依地區事業單位之標準分別設置管理單位及設置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惟總機構(整體)人數378人,未達設置人,未達設置人,未達設置人,未達設置管理單位、管理、管理人員的標準(500人),試問總機構是否要是否要設置及報備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本案第一類事業總機構人數未達設置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的標準(500人),惟總機構如果不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那總,那總公司的108人將成漏網之魚,因為,因為2個工廠是按地區的人數分別設置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人數的計算並未,人數的計算並未涵蓋總公司的108人,而總機,而總機構卻又未設。
是以,總機構(整體事業)勞工人數未達設置標準時,建議將總公司單獨之勞工人數(本例為108人)視為一個地區事業單位,個別處理,依其規模設置管單位及管理人員,本例應設置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甲種業務主管及管理員各1名,皆為專職。
Q6:我們公司為了標公立醫院的空調維修合約,須按投廠商資格限制取得安衛人員及為了標公立醫院的空調維修合約,須按投廠商資格限制取得安衛人員及為了標公立醫院的空調維修合約,須按投廠商資格限制取得安衛人員及為了標公立醫院的空調維修合約,須按投廠商資格限制取得安衛人員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報備。
但是我們公司的安衛人員及全生工作守則都已報但是我們公司的安衛人員及全生工作守則都已報但是我們公司的安衛人員及全生工作守則都已報但是我們公司的安衛人員及全生工作守則都已報備所在地的勞動檢查機構並經核備在案地的勞動檢查機構並經核備在案,公司需要為了這個空調維修合約再需要為了這個空調維修合約再需要為了這個空調維修合約再作報備的動作報備的動嗎(假設該作業最高人數僅作業最高人數僅8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後公告實施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後公告實施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後公告實施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後公告實施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後公告實施」,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
七、防護設備之準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述「會同勞工代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計有下列幾種:
一、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推派之。
二、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議者,由方代表推選之。
三、無工會組織且勞資議者,由共同推選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7查」。
是以,所定工作守則只要適合事業查」。
是以,所定工作守則只要適合事業查」。
是以,所定工作守則只要適合事業查」。
是以,所定工作守則只要適合事業查」。
是以,所定工作守則只要適合事業查」。
是以,所定工作守則只要適合事業單位之需要即可,即可,法未規範不同的工作場所須分別訂定,另事業單位所定工作守則如未明示僅局限適用於部分工作場所或部分勞工,則應視為適用於全體事業及全體勞工。
因事業單位所定規定及制度,本就適用全體事業及全體勞工,無須,無須再行宣告;再行宣告;反倒是僅適用於局部工作場所或局部勞工時,方須特別註明。
事業單位已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並經核在案者,自可以核備文件為資格逕行投標,各公營業主不應另行要求承商再行報備,避免引起民怨及徒費行政資源。
各公營業主本於管理職責,可訂定優法令規之標準例如契約書中要求投標廠商於作業現場另置職安全衛生人員,該等作法尚無不可;惟除營造工地外,業現場非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稱「地區事單位」,依無須現場非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稱「地區事單位」,依無須置及報備管理人員。
按「冷凍、空調及管道工程業」雖屬營造業項下,但承攬醫院的空調維修作業現場卻不認定屬「營造工地」,僅稱為「駐點」,現場由事業單位安全衛生人員不定期巡視即可,無須另置安全衛生人員。
同理,承攬鐵道號誌更新、電力設備淨水等工程,作業現場皆不視為「營造工地」,各公營事業主勿各公營事業主勿再要求承商另行報備安全衛生人員及工作守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位及其承攬人、再之勞工他受作場所負責指揮或監督從事動員,於同一期間、工作場所業時之總人數於同一期間、工作場所業時之總人數於同一期間、工作場所業時之總人數於同一期間、工作場所業時之總人數」。
依同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須將所設管理單位或所置管理人員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也就是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者,所置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無須報備,僅人員及其證照在場備查即可。
Q7:事業單位同時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所稱第二類事業及三第二類事業及三第二類事業及三之工作場所時,如何設置及報備職業安全衛生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
以高中職為例,其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或試驗工廠(含試驗船、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自90年3月28日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上述場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及附表1,歸屬為第二類事業。
,歸屬為第二類事業。
,歸屬為第二類事業。
另依105年2月19日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含第2條附表1),高中職(不含前述實驗室、試習工廠等)自106年1月1日起,歸屬為第三類事業。
,歸屬為第三類事業。
,歸屬為第三類事業。
,歸屬為第三類事業。
故高中職自故高中職自該日起,將同時包含第二類、三,將同時包含第二類、三,將同時包含第二類、三,將同時包含第二類、三,將同時包含第二類、三事業之工作場所。
依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工委員會97年3月17日勞安1字第0970006626號及97年6月26日勞安1字第0970145596號函釋,事業單位如包括第一類及二事業之屬性,則其總機構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相關事宜應依業規模、特危害風險等,由各地區勞動檢查機構就個案認定其適用類別。
依前述認定精神,高中職同時包含第二類、三事業之工作場所時,如其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實習工廠或試驗工廠等作場所勞人數僅占整體學校總的少部分(應分別提供二者的勞工人數以憑參考),則新增適用的學校主體新增適用的學校主體可暫以第三類事業來報備,惟仍視個案及後續勞動部函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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