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常見問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品管理 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動檢查 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QA)集 其他 主題網站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QA)集 Q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105-03-15   1.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分別依附表2與附表3,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所置專任護理人員應為僱用及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3. 故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者,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分別配置專職或專任人員,尚不得相互兼任。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發布日期:103-07-22 點閱次數:24663 回上一頁 收合 本署介紹 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職掌及組織 聯絡資訊 重大政策 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 勞動部重大政策 職業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獎項 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 綜合安全 營造安全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 宣導專區 職業衛生 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品管理 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 呼吸防護計畫專區 局限空間作業專區 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 石綿專區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專區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 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 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 職災保護 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說明專區 新聞與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職災訊息 就業資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 招標資訊 工安警訊 業務統計 勞動統計查詢網 本署年報 本署業務統計 年報統計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檔案下載 政府資訊公開 廉政園地 性別平等專區 線上報名 意見信箱(勞檢申訴) 影音專區 勞動基準法專區 過勞專區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 各類補助 出版品專區 業務單位聯絡資訊 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 勞動權益相關問題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宣導專區 消費者保護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說明專區 職業傷病暨職災通報專區 法規專區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指引 解釋令函 公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