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3 三、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養宣稱: 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
(二)需適量攝取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衛生》
本篇網址:
分享
衛生福利部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2021-10-13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公告文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934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7卷193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本應遵行事項)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
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經施行五年後,為使包裝食品營養宣稱之相關規
範更臻明確,使業者更能落實標示制度,以及考量國人營養現況,爰擬具本應遵行事
項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應遵行事項適用範圍。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新增標示營養素含量之數值宣稱方式、修正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宣稱、增列可宣
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準及刪除含碘鹽宣稱。
(修正規定第四點及表四
)
四、酌修需經復水食品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其營養宣稱衡量基準。
(修正規定
第五點)
五、新增液體食品同時有兩項以上營養宣稱者,應加註文字說明。
(修正規定第六點
)
1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二、本應遵行事項適用於包裝食品標示之營養宣稱;「特殊營養食品」之
營養宣稱,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應遵行事項規定。
3三、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養宣稱:
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
或營養素。
(二)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
攝取過量,將對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
式脂肪、膽固醇、鈉、糖、乳糖。
(三)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
攝取不足,將影響國民之健康,可經由額外提供方式予以補充之膳
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
E、鈣、鐵。
4四、營養宣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記載食品所含熱量或營養素含量之數值者,以該食品之單位重量、
容量或數量,表達所含營養素之含量。
(二)需適量攝取之營養素:
1.固體(半固體)食品,其標示表一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
「不含」、「零」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該
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一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其標示表一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無」、「不含」、
「零」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
不得超過表一第三欄所示之量。
3.固體(半固體)食品,其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
「少」、「薄」、「微」、「略含」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
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所示之量。
4.液體食品,其標示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低」、「少」、「
薄」、「微」、「略含」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一百毫升
所含該營養素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三欄所示之量。
5.食品宣稱「低鈉」者,除鈉含量不得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
示之量外,於營養標示中標示「鉀」含量。
(三)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
1.固體(半固體)食品,其標示表三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一百
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屬表五
所列者,每三十公克(實重)所含該營養素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
欄所示之量;屬表六所列者,每一公克(乾貨)所含該營養素(
膳食纖維除外)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其標示表三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多」、「
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一百毫升所含該
營養素量,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三欄所示之量,或其每一百大卡所
含該營養素量,達到或超過表三第四欄所示之量。
3.形態屬膠囊狀、錠狀食品,其標示表三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高
」、「多」、「強化」、「富含」或等同意義詞句者,該食品每
日最低攝取量中所含之該營養素,達到或超過表三第二欄所示之
量。
(四)表四第一欄之營養素,其營養宣稱涉生理功能者,除依「食品及相
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之規定外,其含量應遵循下列事項:
1.固體(半固體)食品,其每一百公克所含該營養素量,達到或超
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屬表五所列者,每三十公克(實重)所
含該營養素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屬表六所列者,每
一公克(乾貨)所含該營養素(蛋白質、膳食纖維除外)達到或
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
2.液體食品,其每一百毫升所含該營養素量,達到或超過表四第三
欄所示之量,或其每一百大卡所含該營養素量,達到或超過表四
第四欄所示之量。
3.形態屬膠囊狀、錠狀者,其每日最低攝取量所含該營養素,達到
或超過表四第二欄所示之量。
(五)涉營養素含量比較者:
1.就表二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低」、「較…少」或「減…
」(不包含減鈉鹽)或等同意義詞句標示者,該固體(半固體)
或液體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
距,分別達到或超過表二第二欄或第三欄所示之量,且標明被比
較之同類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減低之量或減低之比例數。
2.就表三第一欄所列營養素,為「較…高」、「較…多」或「…倍
」或等同意義詞句標示者,該固體(半固體)或液體食品所含該
營養素量與同類參考食品所含該營養素量之差距,分別達到或超
過表四第二欄、第三欄或第四欄所示之量,且標明被比較之同類
參考食品之品名,及其增加之量或增加之比例數。
(六)表七所列之食品,不得作「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
及含有」或等同意義詞句之營養宣稱,以及營養素含量及生理功能
例句等之宣稱。
5五、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咖啡…
等),得以一百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一百毫升液
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營養素之營養宣稱衡
量基準,且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
屬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容物之食品(例如:茶包等),應依其所列沖
泡方式之一百毫升沖泡液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
取營養素之營養宣稱衡量基準,且其營養標示方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
量基準一致。
6六、一食品為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例如「本產品為低脂、高纖維」、「
本產品為高鈣、高纖維、零膽固醇」,其宣稱之營養素,應以同型態
【固體(半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
準者,並註明其衡量基準為一百毫升或一百大卡。
7七、非屬「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不得標示第四點第
二款或第三款之營養宣稱詞句,亦不得標示第五款涉營養素含量比較
之詞句。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延伸文章資訊
- 1衛生福利部公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3 三、本應遵行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養宣稱: 以任何說明、隱喻、暗示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 (二)需適量攝取之 ...
- 2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 ...
- 3「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4點修正事項需注意
為期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定之文義更明確,使業者更容易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於2021年10月13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 4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 ...
- 5主題專區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營養標示及宣稱 【發布日期:2015-01-23】 發布單位:食品組.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說明簡報 (104.5.15).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Q&A (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