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 - 法律百科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依照刑法第330條第1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就屬於「加重強盜罪」, ... 此外,實務見解也認為,無責任能力人也不能被列入結夥三人之內。
加重強盜
文: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刑事犯罪
/竊盜、強盜、搶奪
‧
4
0
刊登:2019-05-03
‧最後更新:2020-06-01
本文
依照刑法第330條第1項[1]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就屬於「加重強盜罪」,法定刑會比普通強盜罪來的高。
以下就加重強盜罪做介紹:
犯強盜罪
依照實務見解[2],此處所謂的「犯強盜罪」,並不僅限於刑法第328條[3]的普通強盜罪[4],刑法第329條[5]的準強盜罪[6]也包括在內。
同時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7]各款情形之一。
以下就幾款做簡單的介紹:
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依照實務見解,所謂的「毀越門扇、牆垣」是指毀損或超越及跨越門扇牆垣。
而「門扇」則是指門戶,應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的出入口大門[8]。
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的一切設備[9],例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
第3款「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依照實務見解[10],不論行為人攜帶的目的為何,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攜帶兇器,就屬於本款所謂「攜帶」。
至於兇器的定義是什麼?依照目前同樣實務[11]上對於兇器的寬鬆定義,認為只要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威脅者,就屬於兇器,例如,螺絲起子、鉗子。
但應注意的是,實務上一方面給予兇器寬鬆的定義,但另一方面卻又將兇器限定於器械,而石頭屬於自然界的物質,不屬於器械,當然也不屬於兇器[12]。
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此處的「三人」要如何計算?實務見解[13]認為,在場一起為犯罪行為的人才要列入計算。
例如,A、B、C、D四人密謀要去對E為強盜行為,但實際上只有A、B去對E為強盜行為,如此一來,因為實際上犯強盜罪的只有二人,未達條文的「三人」,而依照實務見解,A、B的行為就不屬於本款所規定的加重強盜罪。
此外,實務見解[14]也認為,無責任能力人[15]也不能被列入結夥三人之內。
刑法第330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參照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523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以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即依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第三百三十條論處。
」
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關於普通強盜罪的介紹,請見法律百科《恐嚇取財&強盜》。
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
關於準強盜罪的介紹,請見法律百科《準強盜》。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47號刑事判例。
參考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乃指行為人攜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至其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
……」
參考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竊盜攜帶起子、鉗子,雖係供行竊之工具,然如客觀上足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仍應成立攜帶兇器竊盜罪。
」
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刑事判決:「……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併此敘明。
」
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例:「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
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2454號刑事判例亦採相同見解。
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4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謝謝。
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加重強盜
,強盜罪
,準強盜罪
,兇器
,結夥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相關文章
相關問答
相關範本
相關專區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法律百科是知識分享平臺,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網站及作者對內容不負保證責任。
如您有個案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我們的 網站條款.隱私條款
我了解並同意
鼓勵您多舉例,讓法律名詞更容易理解。
延伸文章資訊
- 1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 天秤座法律網
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 2中華民國刑法§33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3強盜、搶奪犯罪預防之二
1有關強盜罪之處罰規定,詳列於刑法(普通法)及懲治盜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特別法),茲分別說明如下: o 普通搶奪罪(刑法第三百二 ...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4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 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例如:兇器危險性愈大)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例如: ...
- 5【第二章強盜、搶奪犯罪預防】 - 宜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