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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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刑法§33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2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場合不以參與人「全程」參與犯罪所有過程 ...
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因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已將參與犯罪人數「三人以上」列為犯罪 構成要件 (加重要件),故凡結夥三人 ...
- 3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 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例如:兇器危險性愈大)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例如: ...
- 4但所稱結夥三人是否包含共謀共同正犯的問題。對此最高法院 ...
本案例涉及刑法第330條所稱強盜罪固然包含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但所稱結夥三人是否 ... 於竊盜既遂,被人發現時,已先行逃離現場,未參與行強,自不能以強盜論擬;至 ...
- 5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