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13-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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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13-1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107年06月13日) EN 第2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前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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