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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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非以「有效日期」字樣表達其意者,例如:「最佳使用期」或「賞味日期」,應同時標明該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食品有效日期之標示方式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5.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4年3月號/14-15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130 下載點數: 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食品衛生;有效日期;最佳使用期;賞味日期;保存期限;停止適用 中文摘要: 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有效日期」標示方式,該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有效日期」,係指應以繁體中文標示「有效日期」字樣,及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但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非以「有效日期」字樣表達其意者,例如:「最佳使用期」或「賞味日期」,應同時標明該字樣即為「有效日期」。

衛生署先前同意食品標示「有效期限」、「賞味期限」、「保存期限」及「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同時標示(得推算有效日期)」等非「有效日期」字樣表達其意者,得視同有效日期之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衛生署因考量業者實際作業情形,自94年3月1日起製造、輸入之食品,日期標示未以「有效日期」字樣或同時標明該日期即為「有效日期」者,認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

94年3月1日前製造、輸入之食品,得繼續銷售至完畢。

惟廠商仍應備有產品生產、輸入之相關證明,供衛生單位查核之用。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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