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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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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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之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故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者,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分別配置專職或專任人員,尚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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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06-11-2117:18 資料檢視:111-08-2911:30 資料維護: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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