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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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2020-07-01 · 環署水字第1090047939E號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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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20-07-01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90047939E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7-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14號
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主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業經本署於109年7月1日以環署水字第1090047939號公告修正,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公告將於公告日起3日內登載於本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
(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請紙本受文者下載參閱。
二、本次修正刪除業別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60.再生水經營業及63.蒸汽供應業備註之生效日期,另業別64.(2)貯油場自110年1月1日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業別64.(5)名稱修正為貯存設施,定義納入地上、地下貯槽及貯存容器;現行適用條件納入後續「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明定,予以刪除;生效日期延後半年,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三、業別64.(2)貯油場於109年12月31日前,仍應遵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應依後續「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業者應確實完備防止污染水體設施與定期監測,並備足預防疏漏之器材;如有洩漏,應妥善收集及處理,如有水體污染之重大情事,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分。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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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水字第1090047939E號.pdf
更新日期:2020-07-01檔案大小:10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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