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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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律師或受扶助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支付必要費用,審查委員會應為全部支付、部分支付或駁回之決定。

審查委員會決定部分支付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准予部分 ... 目前線上:808人,瀏覽人次:69665548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扶助律師或受扶助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支付必要費用,審查委員會應為全 部支付、部分支付或駁回之決定。

審查委員會決定部分支付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准予部分扶助事件,依原審查決定之扶助比例定之。

二、扶助事件依第四條決定扶助金額者,依該審查決定定之。

三、數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案件,僅部分當事人受本會扶助者,依比例 定之。

四、其他情形認以部分支付為適當者,依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部分支付之決定,應於決定書中定相當之期限,命受扶助人繳納應自 行負擔之必要費用。

同一扶助事件申請支付必要費用金額累計未逾新台幣二萬元,審查委員會 得授權分會會長或執行秘書決定之。

前項分會會長或執行秘書之決定,視同審查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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