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我來解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惟依據大法官釋字 109 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 ...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跳到主文
立志為僕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公告版位
這裡是我的日記本、剪貼簿、心情感想、專題探討;其中屬權管電資管理人之著作權者,皆為讀者全體所共有,歡迎複製、轉載、改作、編輯等分享與利用。
Jun25Thu202017:05
共謀共同正犯我來解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依犯罪支配理論,以具有功能性支配力為要件。
具體化來說,即行為人間主觀上具有「共同行為決意」(實務多稱犯意聯絡),客觀上具有「共同行為分擔」(實務多稱犯行分擔)。
原則上分擔的時點,應是以犯罪行為的實行階段之參與為標準,並配合其形成共同行為決意之參與程度,總和地判斷是否對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支配力。
而特別注意的熱門考點是,在謀議階段的參與(也就是所謂的共謀共同正犯)[編按那陰謀呢?預備呢?],行為人僅參與共同的行為決意,欠缺共同的行為分擔,亦即要件僅符合其一時,此時是否可以認為行為人仍構成共同正犯,而為其後的犯行實現負責?學說通說多採否定見解,主要是認為若承認所謂共謀共同正犯,有違反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下的禁止類推適用之嫌,且體系上,也加劇了正共犯區分之困難(教唆犯、幫助犯?)。
惟依據大法官釋字 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和民國94年新刑法修正後之意旨,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的存在。
因此,若只有犯意聯絡的行為人,即使並無犯行分擔,仍應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
這個矛盾要怎麼解?不如讓我試試:
一就有處罰陰謀犯與預備犯之罪而言,共謀共同正犯當然成立、也成罪。
二就沒有處罰陰謀預備之罪而言,共謀共同正犯當然也成立。
若加上#109的說法、可以得出: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犯罪行為(管他是不是構成要件、管他後來自己有沒有下去幹),都算'連線'了,也就是與共同正犯再脫不了關係。
至於是否成罪,端視該罪是否對於故意犯罪各階段的處罰規定而已。
舉刑法320來說,共謀共同正犯中的'所有犯罪人'都要'不做到未遂的程度',則都是不罰的;但只要其中任一人'未遂'惹,全部的人就因為都是'共謀共同正犯'而都成為了未遂犯。
簡單講,這不過就是政府想要來個'連帶論罪'、'加大處罰範圍' 的節奏啦。
我滿認同這立意的、但解釋上似稍嫌拙了些ㄏ。
綜上,所以94年根本不用去改甚麼'實行',就算是'實施'也行啊:阿反正你都要把共謀共同正犯入罪了、何患原詞呢?你只須要將各罪對各行為階段所處罰的規定講清楚就好。
只要共謀共同正犯大家一起手牽手、心連心、同進退、不要犯到該罪論罰的程度、也不要大家後來成一盤散沙、各人玩各人的,那麼最後誰都是無罪且不罰的,幹嘛那麼拘泥於法條上的文藻呢?
#我參加國考這樣寫可以得幾分?XD
文章標籤
正犯
共同正犯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repentor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repentor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政論人文個人分類:演練此分類上一篇:嗆刑法185-3
此分類下一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上一篇:動機、意圖、陰謀、預備、著手
下一篇:98台上2878
歷史上的今天
2020:BB強執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2020:98台上2878
2020:動機、意圖、陰謀、預備、著手
2020:委棄守地
2020:緩不得啊
2020:緩刑、假釋、與累犯
2020:公公
2020:準文書
2020:嗆刑法185-3
2020:兩個法律問題
2020:秘密vs營業秘密vs工商秘密
2020:愛的叮嚀
2020:簡述邏輯
2020:得勝者437(徒十)
2019:關節錯位
2019:小葫蘆15
2019:行政事實行為
2019:自治條例vs自治規則
2019:訴願前置主義
2019: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2019:得勝者78
2018:關於節奏
2017:腱鞘炎
2011:HondaVFR400(b)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月曆
«
五月2022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文章分類
神學一(3)
得勝者(499)認識(314)研究(8)
法學二(3)
常識(1029)筆記(69)演練(282)
語言三(3)
英語(362)他語(88)日課(18)
藝術四(3)
聲美(236)視美(61)樂器(43)
健體五(2)
保健(163)鍛鍊(46)
德育六(2)
宗規(103)教輔(320)
高球七(2)
備戰(603)實戰(266)
其他八(2)
廣聞(169)隨筆(263)
文章搜尋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PIXNET
Facebook
Yahoo!
Google
MSN
{{guestName}}
(登出)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
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最多顯示6個中文字元)
請輸入標題(最多顯示9個中文字元)
請輸入內容(最多140個中文字元)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
送出留言
延伸文章資訊
- 1共謀共同正犯|法律百科Legispedia
是一種我國實務特有的共同正犯類型,一般的共同正犯,是需要2個以上犯罪行為人彼此計畫、謀議犯罪,實際上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但共謀共同正犯,只需要參與關鍵性的 ...
- 2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正犯:共謀共同正犯與相續共同正犯
指在事前有參與犯罪之謀策,且與眾人有犯意聯絡,且對犯罪有支配地位,但並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依實務見解只要「事前同謀、事後分贓」則應屬共同正犯,此類即稱為共謀 ...
- 3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及要件--高點律師司法官班@ 小寶的部落格
(一)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規定須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才構成共同正犯,實務上又將共同正犯區分為實行共同 ...
- 4對於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的批評
①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 5共謀共同正犯- lawsWIKI法律維基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該事先同謀之人,即為共謀共同正犯,亦應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