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翻修六大修法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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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定下2025年再生能源達27GW的目標。

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通過後第一次大修。

移至主內容 首頁»內容 台灣新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翻修六大修法重點解析 2019年04月12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陳文姿報導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陳文姿報導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定下2025年再生能源達27GW的目標。

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通過後第一次大修。

立法院12日中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攝影:陳文姿 發展初期引入的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正逐步導向自由市場。

這次修法允許政府躉購與電力自由交易二者可相互轉換,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

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

強調公民參與能源事務,近年崛起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也納入補助行列。

一、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

短期則訂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解釋,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二、綠電自由市場與躉購制度二選一  開放業者自由轉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修,遇上國際綠能趨勢,不少廠商都有購買綠電的需求。

光是台積電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就高達10億度。

Google今年初也在台進行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

不過,由綠電發電業者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的綠電交易通常以「再生能源憑證」證明綠電來源與數量。

國內規定綠電憑證(採直轉供方式)與躉購只能二選一,而國內綠電大多已經綁在躉購合約,造成市場量能不足。

這次修法開放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太陽能業者、天泰能源集團董事長陳坤宏認為,此條例保障走向綠電自由交易市場的業者,將有助於更多再生能源離開躉購體系,除了促進市場交易量,也減少政府躉購的經費。

同時擁有陸域、離岸風電的達德能源(WPD)董事長王雲怡坦承已經有不少業者跟他接洽購買綠電,至於是否從現行的躉購跳到綠電自由市場去賣?她表明就是在等這項修法通過,才能與業者、融資銀行進一步商討細節。

不過第9條也規範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以前與台電簽署的綠電契約,必須跟台電進行協商後才能到自由市場。

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解釋,這是因為立法前的合約屬於私契約,但2009年立法後簽訂的躉購合約屬法律規範,不受此限。

三、公家機關與用電大戶增設綠能 這次修法要求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需裝設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第12條)。

至於用電大戶認定標準與應裝置再生能源容量,都未明訂在法規中,而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林全能於法案審查中向立委說明,會參考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將標準訂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約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標檢局參考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初估此法可促成每年15~16億度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

由於需求增加,也會帶動更多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交易。

再生能源業者對此項規定表示肯定,但擔心萬一政黨輪替、用電大戶的標準因而變動,希望明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比較穩定。

除用電大戶外,法案也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者要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第12條)。

四、簡化措施加強地方政府角色 修正案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2,000瓩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4條)。

陳坤宏說明,過去只要超過500瓩就要走《電業法》程序,由於程序複雜,很多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可以蓋到2000瓩,卻只蓋到499瓩。

此法通過後,如果能利用既有饋線,將有助於業者將廠房屋頂太陽能「蓋好、蓋滿」。

這次修法也規範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業者得自行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第8條),主要是為了解決饋線不足的問題。

五、獎勵技術與資源盤點 儲能、熱利用入列 由於再生能源技術進展迅速,這次修法增加讓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用於再生能源資源盤點、輔導成立認證機構(第7條)、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第7、11條);非發電類再生能源利用,例如太陽能熱水器等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

六、鼓勵參與 綠能合作社、公民電廠、原住民地區列入補助 強調民眾參與綠電的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都列入補助行列(第11條)。

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也有獎勵補助、並加權躉購費率(第9、11條)。

※ 註:現行躉購制度(Feed-inTariff,FIT)是由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約,以固定的優惠價格保證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20年。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供參考,最終版本以立法院公報為準) 延伸閱讀 【尋找台版公民電廠】100%公民組成才算數?多樣性和利益共享更重要 怎麼買綠電?交易前先具備什麼概念?翻譯米糕告訴你 相關文章 在野黨合力反《國土法》爭議修正案  蔣萬安:不希望民進黨人數優勢通過法案 2020/03/09 宜蘭違法使用山豬吊或獸鋏捕獵3月1日起重罰 2020/03/05 3/1起禁用山豬吊違者送辦最重可罰7萬5 2020/03/02 行政院修法拖延國土法 蔡壁如批蘇貞昌「為財團開發暴衝」 2020/02/27 行政院修國土法為「國家重大建設」開後門 林淑芬:大埔、酒廠、賣場、旅館、這些都叫重大建設 2020/02/26 時力批《國土計畫法》修惡 誓言擋下惡法:不要有下一個大埔 2020/02/25 法律再生能源環境政策能源議題能源轉型台灣新聞綠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費率深度低碳新聞能源轉型 作者 陳文姿 理工科系畢業的打字人~ 搜尋 搜尋 訂閱電子報 Email信箱* 姓* 名*     午安環境最新內容│電子報總覽 看熱門討論/留下您的意見 目前累計總共有個綠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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