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翻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邁向新紀元 - 社會創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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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7月8日公布施行後,對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獲致相當成果。
其後,為因應時代脈動,並配合《電業法》於2017年1月26日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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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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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7月8日公布施行後,對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獲致相當成果。
其後,為因應時代脈動,並配合《電業法》於2017年1月26日之修正通過、國家經濟發展及擴大再生能源利用之政策方向,而於2016年5月開始進行整體法規檢討並啟動修法程序。
歷經近三年的努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於2019年4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於5月1日由總統公布實施,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政策推動重塑新的里程碑。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在修法旨意中,針對未來再生能源市場發展已不再僅限為現行躉購方式一途,更納入多元型態之再生能源電能銷售營運機制,同時,也擴大獎勵對象以及鼓勵民間企業共同參與,再再顯示本次修法結果所建構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將朝向鼓勵多元、選擇自由、簡政便民、減少限制等面向發展。
修法重點
檢視本次修法範圍,在時移勢易下進行諸多調整,究其內容可歸納為「優化發展環境」、「配合《電業法》調整」及「擴大全民參與」等三大主軸。
修法重點及整體效益略述如下:
1.擴大再生能源獎勵範疇及明定推動目標,結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能量,共同合作參與發展再生能源推廣,同步簡化申設程序及基金運作模式,達到簡政便民,便於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設置。
2.強化《電業法》修正後之綠能市場多元發展,提供綠電自由市場及躉購制度轉換時之費率保障機制,並考量再生能源設置實務申設需求,強化併網作業彈性,兼顧綠能自由市場發展及維持躉購義務下之設置誘因。
3.賦予一定規模用電大戶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義務,有助國內未來擴大再生能源使用外,並納入現行多元開發經營態樣(如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原住民地區等),提供發展初期的獎勵補助,對有潛力之經營態樣或區域給予示範獎勵誘因。
綜觀本次修法內容,最大特色之一,係將現行政府宣示已久之再生能源推動目標明定入法,衡諸現況與趨勢,不免讓外界感覺既期待又有所遲疑。
其二,為銜接《電業法》修正後之綠能市場多元發展,提供綠電直、轉供自由市場及躉購制度轉換時之費率保障機制。
其三,於現行躉購制度下,結合再生能源配比義務及現行電證合一策略,導入部分地方政府之前已透過地方自治條例規範用電大戶綠電義務之做法。
具體而言,政府在綠能推動策略上,追隨先進國家發展趨勢,已由發展初期引入的綠電保證價格收購,正逐步導向自由市場機制,是大膽還是決心,有待日後考驗。
目前課題
儘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有助於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環境,然仍必須要妥善完成後續相關子法規範與配套機制之擬定,才能夠具體實現條例修正之精神及方向。
首先,是再生能源推動目標部分,條例規定2025年前累積設置發電設備容量需達27GW,唯截至2018年累積設置容量只6.3GW,其中還包含條例施行前之3GW,距離未來目標達成還有七年間約需再努力20GW左右。
持平而論,政府雖有彰顯推動再生能源的決心,但在這條披荊斬棘的道路上,目前已衍生出許多制度與實務間的衝突現象,諸如遴選競標、與農爭地、土地整合、饋線容量等,仍有待主管機關努力克服。
其次,關於用電大戶綠電義務部分,相關施行細節及規則除有待子法進一步明定,並預留未來執行彈性及階段性做法外;母法授權訂定之用電大戶認定標準與應裝置再生能源容量雖為最低標準,但如何避免地方政府加嚴及相關政治紛擾影響,須中央及地方政府充分溝通並預為防範,以確保本條文規範之執行力道及制度穩定性。
此外,許多關鍵課題包括:如何掌握綠電的供給與需求、強化市場交易的活絡性等配套措施亦是主管機關必須積極研議。
為避免未來可能面臨用電大戶無處可設或無綠電可買的窘境,致使本條文淪為懲罰性條款或形同具文,讓用電大戶以代金方式取代應盡義務,反而無助於再生能源設置及企業社會責任的達成。
再者,為鼓勵及擴大全民參與,條例修法雖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提供示範獎勵補助,但此種設計只屬發展初期的設置補助,對於後續如何能達成永續經營,上述各類開發設置者可能力有未逮,仍須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於財務融資、商業模式、營運管理等相關事宜給予適度輔導協助,避免未來衍生問題時無法有效處理因應。
未來願景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充分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及地方政府進行溝通,並於未來六個月內制、修訂相關子法。
故而,後續所面對之課題,在於相關子法所定執行機制及配套措施之周延及落實,以期能配合國家整體再生能源推動政策,健全國內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並讓綠能生活逐步落實到生活之中。
因此,於政策目標面向,透過本次修法對再生能源推動目標量及推廣政策之宣示,政府應持續滾動式檢討目標達成及推動課題,動態調整達成路徑及組合;於市場發展面向,政府除持續推動再生能源電能之直供與轉供市場,於子法施行之過渡期間,並評估綠電及憑證之市場供需變化,強化市場交易的活絡性,以滿足企業用戶得以適當價格及方式達成責任義務;於行政執行面向,中央主管機關亦可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地方資源盤點,以使其了解掌握在地資源特性及需求,避免地方政府對用電大戶義務規範所定標準過於嚴格,產生窒礙難行之不確定性。
綜合而言,在本次修正案通過後,透過法源、政策、措施等一脈相承之體系建立,使我國再生能源推動注入了一股活泉。
未來希望透過中央與地方的共同努力,以及全民的共同參與,讓我國在再生能源發展上更為穩健、開放。
文章來源:台灣經濟研究月刊(第42卷第6期)-台經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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