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之重大影響 - Deloi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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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已於5月1日總統府公告,政府定下2025年再生能源達27GW的目標,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通過後第一次大修。

經濟部對此表示,「再生 ... 議題觀點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之重大影響 德勤財務管理顧問(股)公司/龍小平執行副總經理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已於5月1日總統府公告,政府定下2025年再生能源達27GW的目標,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通過後第一次大修。

經濟部對此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

在此,個人針對修法相關的重點(如下表1)進行說明。

表1: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重點摘要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重點 提高再生能源設定目標 長期:2025年達27GW(2,700萬瓩)。

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短期:每二年檢討修訂再生能源目標並公告 鼓勵綠電走向自由交易市場 綠電直/轉供市場與躉購市場併行,可自由轉換 制訂用電大戶義務 契約容量達一定額度之用電大戶有義務: 設置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儲能設備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與憑證 繳納代金 獎勵技術與公民參與 研發補助發電與儲能 再生能源熱利用(如太陽能熱能利用、生質能熱利用等) 補助民眾綠電合作社、社區公開的公民電廠 獎勵補助、並加權躉購費率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告、環境資訊中心,德勤財顧整理。

一、提高再生能源設定目標 首先,從政府推動能源轉型的政策方向來看,為配合再生能源於2025年佔比達到20%的目標,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總量長期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第6條),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爾後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

對促進民間廠商與政府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有明確目標設立的效果(如圖1)。

圖1:政策與資金鼓勵推動綠能科技與產業發展 二、鼓勵綠電走向自由交易市場 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是準備逐步導向自由市場,對於現行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這次修法允許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因應環保意識提高,以及國際綠能趨勢,廠商購買綠電的需求愈來高。

光是台積電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就高達10億度,而國際資訊服務大廠Google今年初也在台進行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

然而國內綠電大多已經簽訂了躉購合約,加上國內規定綠電憑證(採直轉供方式)與躉購只能二選一,造成自由市場量能不足。

修法後預計更多再生能源可離開躉購體系,將促進市場交易量,但既有的合約若沒有誘因驅動修訂或解除,恐怕將遞延此條的立法美意。

對於躉購(售)雙方而言,建議可以配合政策提早釋放合約調整的善意,儘早讓自由交易機制啟動。

三、制訂用電大戶義務 用電戶將被賦予增升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的義務,若契約容量大於一定額度之用電戶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

這條文是業者最在乎的,即所謂的「大戶條款」(第12條)。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於法案審查中向立委說明,會參考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將標準訂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約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同時法案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以身做則,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者要優先裝置再生能源。

援例地方自治條例實際情況,有可能契約容量大於800kW(瓩)即歸屬於用電大戶,標檢局參考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初估此法可促成每年15~16億度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

由於需求增加,也會帶動更多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交易。

因此,建議業者優先依契約容量及再生能源占比兩項標準進行現況盤點與未來用電預估,並進行各種因應方案的模擬,例如投資或購買再生能源、代金支出計畫、綠電與憑證購買計畫等作為。

用電大戶在四擇一的選項中,綠電與憑證結合以保證用電者使用的一定是再生能源,但依據國際間綠電交易機制,以及國內業者實際購買情況,建議在綠電交易上,法令進一步開放電證分離交易,應會有更好的推廣效果。

理由一方面是國內許多業者受到客戶要求供應鏈使用綠電,如台積電配合Apple公司的供應商清潔能源計畫,或是Nike公司要求供應商增加採用太陽光電屋頂或生質能源等趨勢,加上溫室氣體盤查等,都明顯提高了憑證需求,因此從來源的供給彈性來看,電證分離在交易機制上彈性更大。

另一方面,許多商品交易若存在健全與活絡的次級市場,也會對整體商品市場效率有相輔相成的效果。

換言之,開放綠電憑證的交易可提升市場效率,同時也會助益再生能源的發展(如圖2)。

圖2:綠電與憑證分離的非綑綁式銷售,應有助於綠電市場交易彈性與加快符合國際供應鏈要求 四、獎勵技術與公民參與 除了政府機構與用電戶的實際參與義務之外,也針對公民參與及原住民地區之需求進行推動鼓勵。

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

強調公民參與能源事務,如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等,也納入補助行列。

而針對原住民地區之再生能源設施,則進行補助及躉購費率加權等措施。

五、儲能設施的角色重要性提高 儲能設備在電網平衡穩定的輔助角色日益重要。

儲能設備項目已修法被列入再生能源使用佔比中,也鼓勵研發儲能設施,但其實可以再進一步思考儲能業者的角色定位議題。

儲能業者應如何跟現有發電業者合作或參與再生能源發展,建議此方向可為政策推動的討論重點。

儲能若列入再生能源發電類,透過售電取得營收,不論是採自由售電或是躉售模式,皆可降低產業的投資風險,相信對國內儲能產業發展,會有直接的驅動誘因。

加上從儲電與售電的市場經驗中,電力的交易行為可為我國電力自由交易機制的雛形,再逐步完善需量競價的自由交易機制目標。

圖3:建議電力自由交易機制可從儲能賦予售電角色開始 最後,若援例地方自治條例實際情況可具有罰則規定,並可按次處罰。

公務機關、民間企業與一般民眾,除了被動的合法合規、避免受罰之外,積極主動的宣示環保承諾、達成供應商自律的環保要求等,加上社會責任與公民使命等,關乎民眾與企業的用電態度,影響層面十分深遠,期待此法及配套規範,能有效因勢利導,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提升環保責任與用電需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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