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 萬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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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6.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開啟能源產業新局. 為提高國內能源供應之自主性,開發自產能源潛能,減少能源進口量,同時以發展潔淨能源作為因應聯合國 ... HOME>新聞訊息 2009-07-06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三讀通過,開啟能源產業新局 為提高國內能源供應之自主性,開發自產能源潛能,減少能源進口量,同時以發展潔淨能源作為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抑制溫室氣體排放之無悔策略,立法院已於98年6月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內容包含獎勵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未來20年內所獎勵之總裝置容量為650萬瓩至1,000萬瓩(第6條);設置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對於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者提供合理利潤的獎勵,並要求經營電力網的電業應併聯、躉購再生能源生產電能(第8條)。

而「躉購費率」則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定,但不得低於電業化石燃料發電成本(第9條),以獎勵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發電,並為廠商設定合理利潤。

至於非再生能源發電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須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用作再生能源電價、設備補貼、示範補助及推廣之用,又電業可將繳交基金之費用成本轉嫁至電價中(第7條);本法通過後,台電可報請經濟部同意後調高電價,據媒體報導調漲幅度約在1%至3%之間。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經濟部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第11條)。

對再生能源熱利用之部分,除運用石油基金提供獎勵補助外,也提供利用休耕地栽種能源作物以產製生質燃料者,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獎勵(第13條)。

在法令鬆綁部分,解除「電業法」對於再生能源屬於自用發電的設置資格、躉售餘電等限制,同時對於再生能源土地使用、進口關稅減免及雜照取得等行政程序也將簡化(第16及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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