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參與行為—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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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臺灣期刊法律月旦法學雜誌200411 (1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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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謀共同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參與行為—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四號判決
作者
陳志輝
中文摘要
共謀共同正犯概念實際上無獨立存在的必要,此種犯罪類型之難題處理,應該回歸到犯罪支配理論來進行,而非在其上另搭「違章建築」,然後再要求比照犯罪支配理論下的「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進行就地合法。
被歸類在共謀共同正犯概念下的犯罪類型,例如不在犯罪現場但透過無線電遙控指揮犯罪,已經透過成立共同正犯加以規範,又例如享有組織性權力機器的犯罪集團首領命令下屬犯罪,也可透過間接正犯概念加以解決,沒有另創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的必要。
對於不具意思支配的幫派首領要手下犯罪,雖然不能論以共同正犯,只能論以教唆犯,也不會有刑事政策上不利益的問題。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還包括所分擔的客觀行為必須有重要性。
起訖頁
30-46
關鍵詞
共謀共同正犯、正犯意思、意思支配、功能性犯罪支配、犯罪支配理論、間接正犯、價值行為論、心理因果性、物理因果性、單一正犯理論、幫助犯、共同意思主觀說、團體責任主義、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411 (1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第二六條不能未遂犯之「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判決等為例
該期刊-下一篇
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事實」概念—以所謂「單一性」之檢討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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