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人員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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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 ...
-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
- 3Q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 ...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 ...
- 4【事業單位如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
檢查實務上常發現「一級」係直接隸屬雇主,為事業組織之單位。 ... 按一級管理單位, 該之主管(甲種職業安全衛生務)亦應為一級單位, 該之主管(甲種職業 ...
- 5「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III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9] 職業安全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