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夥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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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加重強盜 - 法律百科
依照刑法第330條第1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就屬於「加重強盜罪」, ... 此外,實務見解也認為,無責任能力人也不能被列入結夥三人之內。
- 3中華民國刑法§33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4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場合不以參與人「全程」參與犯罪所有過程 ...
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因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已將參與犯罪人數「三人以上」列為犯罪 構成要件 (加重要件),故凡結夥三人 ...
- 5【第二章強盜、搶奪犯罪預防】 - 宜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