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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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Q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 ...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 ...
- 2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 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 3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 ... 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 4勞動臺北- Q:我們公司已經依法聘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
職安人員可兼任急救人員嗎? 2 yrs Report.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臺北, profile picture.
- 5電腦版 - 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提問內容: 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