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46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第46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107年06月13日)
EN
第13條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變更、撤銷、廢止、停用、申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水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 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 ...
- 2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6.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8231號令修正公布第40 條、第44條至第46條、第48條及第56條;並增訂第66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
- 3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說明
污染環境之具體危害結果. ○. 第39條:增訂科處法人及自然人10倍以下罰金、加. 重負責人及監督策劃人員1/2刑責. ○. 第40條、第46條之1:強化不得任意繞流排放、不得.
- 4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認定事業重大違反水污染防治 ...
一、為認定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以利本局執行水污法第四十六條之ㄧ規定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處分,特訂定本要點 ...
- 5水污染防治法§46-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