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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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國家賠償法第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 ...
- 2國家賠償新修法: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一起讀判決
國賠法第3條規定了物的責任,當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負責賠償責任。 這次的修法主要在這個部分。 (一) ...
- 3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欠缺」之認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 ...
- 4國家賠償法修正第三條
第三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 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 ...
- 5國家賠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