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拍下他人車牌,有無刑責?–淺談個資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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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第1項(節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六、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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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Jan29Thu201517:51
用手機拍下他人車牌,有無刑責?–淺談個資法問題/實習律師李秋峰
用手機拍下他人車牌,有無刑責?–淺談個資法問題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某甲在馬路上遭某乙所駕駛之車輛撞傷,某乙隨即逃逸,某甲立即用手機拍下某
乙之車牌,並在臉書上痛斥對方肇事逃逸,嗣後某乙得知某甲拍下自己的車牌
並放在臉書上,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主張某甲拍下自己的車牌號碼的行為並
貼文在自己的臉書上,違反個資法及妨害祕密」
在上述案例中,某甲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法律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第19條第1項(節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
第20條第1項(節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二)刑法
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
身體隱私部位者。
」
三、結論
本文以為,上述案例中:
(一)某甲車牌的行為:
1、因為是在公開場合,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的問題。
2、車牌應屬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故有個資法之適用。
車牌號碼是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
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又車牌的設置目的,係為了行政機關為了追蹤行政責任及其他的法律上責任
(例如:本案中,某乙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亦符合第19條第1項第6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二)把拍到車牌的照片或影片放到臉書上的行為:
1、照片是在公開場合拍的,不是「非公開活動」,故不會有刑法散布私密圖片的問題。
另外,除非有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不實的事實,不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2、個資法的部分,即算認為照片並非車牌本身,但拍照目的係為了為防止當事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符合第20條第1項第3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文章標籤
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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