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0240 號 - 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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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 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 ... 如貴局將車牌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則屬個資法所稱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07月13日 相關法條: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96.12.19) 要  旨: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 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 ,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 5條規定必要範圍 主旨:有關貴局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局107年6月25日調廉壹字第10731524580號函及同年 6月26日調廉壹字第10731526700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 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 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 定:「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 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 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依貴局來函所述及電洽貴 局承辦人表示,貴局擬建置「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智慧調查系統」,透 過車牌號碼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FETCIDC機房(下 稱高公局系統)查詢涉案車輛通過ETC門架之時間、過站紀錄、行 車紀錄與共犯隨行車(下稱行車紀錄);如高公局系統查無行車紀錄 ,貴局再請高公局查詢該車牌號碼之eTag編碼,高公局系統回覆 eTag編碼後,貴局再向高公局系統查詢該eTag編碼之行車紀錄。

如貴局將車牌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則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本部103年11月4日法律字第1 0303510410號函參照)。

至於eTag編碼及涉案車輛通過ETC門 架之時間、過站紀錄、行車紀錄與共犯隨行車等行車紀錄,得透過系 統比對作業以識別相關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屬於個資法所稱個人 資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案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分述如下: (一)高公局回復貴局以車牌號碼、eTag編碼查詢涉案車輛之行車紀錄 ;如以車牌號碼查無行車紀錄;回復該車牌號碼之eTag編碼:高 公局為貴局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調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提 供貴局涉案車牌號碼之eTag編碼及行車紀錄,就高公局而言,其 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貴局偵查犯罪需要,應可認符 合個資法第16條第2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之規定。

(二)貴局建置「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智慧調查系統」向高公局系統比對涉 案車輛或共犯隨行車之行車紀錄: 1.按個資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依貴局 組織法第2條第1款至第9款規定,貴局之法定職掌為調 查或協助偵查犯罪、防制犯罪,貴局建置「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智 慧調查系統」,僅調查涉案車輛之行車紀錄或eTag編碼,符合 個資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具有 「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代號025)之特定目的。

至貴局將該 車牌號碼與高公局之系統比對其行車紀錄,符合個資法第16條 本文「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2.次按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準此,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判斷是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須以該資 料所可能呈現內容與蒐集之特定目的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性為斷 。

查貴局107年6月25日來函說明四(二)2所述「…向 高公局蒐集資料,僅針對特定犯罪目標使用車輛進行犯罪預防或 偵查,比對不符合之車輛則不予提供,未全面性取得行駛於高速 公路之車輛資料尚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已敘明僅蒐集 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如非屬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 紀錄,則不予蒐集,準此,貴局基於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目的向 高公局蒐集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 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必要範圍。

正本:法務部調查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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