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的論點如何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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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死刑問題專家Peter Hodgkinson來台訪問演說,不是為國內當前廢除死刑的論述背書,而是更加突顯了其中部分論述之有待加強。

dashboard首頁book雜誌description典藏資料photo文宣品account_balance公文書announcement聲明稿assignment陳情相關資料group會務email信函help_outline廢除死刑的論點如何深化?周盈成英國死刑問題專家PeterHodgkinson來台訪問演說,不是為國內當前廢除死刑的論述背書,而是更加突顯了其中部分論述之有待加強。

在輔仁大學的座談會上,Hodgkinson開場即表示,預設一個道德的制高點,從而單純地宣稱死刑是「錯的」,並沒有什麼幫助。

這點大家一定都同意,幾乎無需贅言,但筆者認為在我們的現狀中還是很值得反思。

社會中人們對各種議題有著對立的意見,通常人們至少認識到這是因為雙方的利害不同。

在死刑議題上情況有點特別,其中一方的人們常流露出一種觀念,即我們與對方之所以不同,是在於理性與不理性之間的差距。

筆者認為,我們需要反省:首先,這樣的觀念是否屬實?如果不是,那麼主張廢除死刑的一方,繼續草率地持這樣的觀點能否有助於目標的達成?或者更應該深化己方主張的討論?經常聽到,死刑廢止論者,包括陳定南部長,都曾深深不以民眾誤信「死刑是扼止犯罪的仙丹」為然,而表示要教導民眾「死刑不是仙丹」。

問題是,什麼證據顯示我們的民眾果真普遍迷信死刑是「仙丹」呢?那他們應該很滿意這個已長期服用仙丹的社會呀。

畢竟,相信(如果其它條件不變時)某種刑罰具有高於低其一階刑罰的防治犯罪邊際效果,與相信某種刑罰是「仙丹」、「萬靈藥」,是不一樣的意思。

這不是咬文嚼字。

筆者懷疑,過度誇大對方立場的不理性,可能會造成無用的喊話(搞不好每個贊成死刑的人都覺得「迷信死刑為萬靈丹」的指控是在講別人),而無助於聚焦的討論。

甚至,這樣的誇大,本身是否就是情緒性的呢?又如,李念祖律師在去年輔仁大學的廢除死刑研討會上發表的「對死刑維持論的答覆」一文中舉例說,何以社會輿論會支持將擄人勒贖的兇手處死,卻不會一致主張將南非野生動物園區內咬死擅自離車旅客的獅子處死?他認為這是民眾因缺乏安全感而支持維持死刑的一個有力印證:「南非的獅子太過遙遠也足夠辨識,危險性可能還不如人形人貌的兇手可能近在咫尺卻難以辨識,因安全(問題)而生的畏懼於是萌生了剝奪罪犯生命卻放過獅子的差異反應。

」從文中我們看不出作者這項推論有何基礎。

莫非作者認為民眾應該要主張開庭審判並處決獅子才合理?為什麼法律人可以知道獅子的行為非關刑法上的不法與罪責問題,卻認為社會大眾所憑藉的不是類似的基本感知能力、而不外是一種莫名的恐懼感呢?這也是一個沒有根據而矮化不同意見者的例子。

目前的廢止死刑聲音,除了前面所述之對異議者的有意無意誤解之外,其中也不乏矛盾及缺陷之處。

關於死刑的論述,難以迴避「刑罰(而非僅限死刑)之意義為何」的廣泛討論。

國內的廢止論者中,頗有人主張以三振刑、不得假釋之終身監禁等作為廢除死刑的「配套」(如:羅秉成律師的「宣告死刑『死亡』之前…」一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路通訊週刊第133期),或樂道於民調裡「同意不得假釋之終身監禁刑罰可以取代死刑」意見的高百分比,法務部也趁機重新包裝老早就擬定好的重刑政策,稱之為廢除死刑的配套。

但這種的廢止死刑思維,其實正是認為刑罰的意義明白純粹是「嚇阻」與「隔離」兩項功能,除此無他。

試問,將一個人關到死的刑罰,有可能預設任何矯治回歸社會的可能性嗎?它同時也不是應報刑,否則,如何解釋犯同樣罪行的甲乙兩人,刑期可能相差四十年,只因一人二十歲入獄而另一人六十歲入獄呢(假設他們壽命等長)?這樣的刑罰論,和主張廢止死刑時所標榜的人性尊嚴、人權等價值要如何和平共存?Hodgkinson在這次的訪問行程中,也明確指出了訴諸終身監禁以取代死刑之論點的危險性。

另一方面,廢止論者也強調,死刑的嚇阻效果至今仍未獲有效證明(有時候被擴張說成「已經證明無效」)。

捨去此種研究在方法上先天的困難度不提,滿足於此理由的廢止論者可能會被追問:「如果你認為連死刑都沒有一定程度的嚇阻效果,那麼無期徒刑有嗎?有期徒刑、罰金呢?」到頭來,要斬釘截鐵地說出「是的,所有刑罰的確完全沒有任何嚇阻犯罪的效果」可能需要不少勇氣。

也就是說,如果一位廢止論者的主要論點僅僅是死刑沒有這個或那個功用,那麼他/她可能被迫在「證明其它刑罰有這些功用」和「主張刑罰全部廢止」之間做一立場選擇。

在這兒,比例原則有所幫助。

論者說,如果國家無法證明對某些犯罪唯僅死刑能達到防治效果而無期徒刑不能,那麼保留死刑就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如李念祖前揭文)。

然而,如前所述,刑罰在防治犯罪的有效性上本來就是極難證明。

依此類推,如果國家不能有效證明無期徒刑比十年有期徒刑具有效果,是否保留前者便是違憲?那麼十年有期徒刑與九年相比呢?續推下去,這樣的立論恐有也有鬆動之虞。

如果是以教育和矯治為刑罰的目的,那麼死刑的確是不相容的了。

但是現實上仍不能不考慮,某些類型重罪犯、習慣犯的矯治成效能如何期待?這將是一個極其艱鉅的實證上的挑戰。

維持死刑的立論,從國內外一些研究,可以看出「罪有應得」的應報論(Retribution)是一項很重要(也許是最重要)的依據。

廢止論者則有人大加攻擊應報論。

然而,筆者認為有些攻擊其實是不盡合理的,而且否定應報論也未必有利推動廢止死刑(如我們前面所看到的,刑罰工具性的立論都已碰到了困難)。

去年在輔大的研討會上發表論文的美國學者MichaelL.Radelet在該論文中說,如果人們果真相信應報論,那麼他們應該希望奧克拉荷馬市聯邦政府大樓爆炸案的兇手麥克維被以慢火烹煮或公開釘死在十字架上;然而,一項關於麥克維的死刑該如何執行的蓋洛普民調卻顯示百分之六十六的受訪者贊成他們認為比較無痛的毐藥注射。

Radelet指出,可見應報論是無根據的。

李念祖律師則認為,應報論「誤『罰』為『賠』」。

他質疑:「…看來公平的應報觀念,其實是在賒借『賠償』制度的公平性質。

…(但)實施刑法制裁的主體是國家…國家為何可以取代被害人受領賠償?」(前揭文)這些說法令筆者疑惑,因才疏學淺的筆者所認識的應報論並不是這個意思的。

當代西方影響力最大的應報主義法學家之一AndrewvonHirsch認為,與犯罪嚴重程成比例的刑罰,是代表一種譴責(censure),是法律對於身為道德主體的犯人的道德訴求。

但刑罰為什麼總帶有痛苦的施加(hardtreatment),例如監禁,而非言詞譴責為已足?他認為這是因為人的不完美性,痛苦的施加用意在使犯人服從,以幫助譴責之道德目標的達成;它只是附帶的,而不可僭越道德譴責的主要目標。

因此,應報論其實正是確立人的主體性、提倡人道的。

而不是如許多人誤解的是非理性、甚至非文明的。

若以此立論,當可推出死刑的痛苦施加已經超出、甚至妨礙了道德譴責之達成的結論。

Hodgkinson提到了犯人的悔罪(三月四日英文台北時報專訪),筆者猜想他也可能兼採這一立論,雖然他同時肯定刑罰之矯治功效。

我們看到,前面所摘的在國內被申論最多的廢止死刑觀點,嚴格來說,只是在講「為什麼死刑不是非維持不可的」,而不是「為什麼死刑『一定要廢』」。

而vonHirsch的應報論,或者可以提供這樣一個回答。

另外,其實在刑罰工具性的理論中,也是有解決方法。

例如英國犯罪學家NigelWalker所說的人道主義的界限(humanitarianlimits)。

Walker本身是個嚇阻論者,但他認為即使是為了功利性的目的,就算為了對付再嚴重、再麻煩的犯罪,刑罰最終還是得有個上限,這個界限就是符合人道的要求。

筆者不揣淺陋,這篇文章主要是自己在思考死刑議題過程中遇到的許多問題,認為在廢止死刑的運動中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又看到部分死刑廢止論者指斥維持論者情緒化、不知為何而主張維持時,似乎自己也不見得很清楚為何而主張廢止?故希望一個需要深化理性討論的問題,不要淪為政治正確的立場抉擇。

因篇幅有限,在此先簡略提出一些問題,祈大家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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