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用水及衛生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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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用水及衛生管理標準 · 1.水源-以自來水最理想 · 2.外觀-無藻類、無臭味、清澈透明 · 3.自由餘氯-0.3~0.7ppm · 4.酸鹼值-ph6.5~8.0 · 5.一般細菌-1毫升水樣中,細菌 ...
游泳池用水及衛生管理標準
一、用水標準
1.水源-以自來水最理想
2.外觀-無藻類、無臭味、清澈透明
3.自由餘氯-0.3~0.7ppm
4.酸鹼值-ph6.5~8.0
5.一般細菌-1毫升水樣中,細菌數200個以下
6.大腸菌-五支10毫升培養試管中陽性反應在2支以下
7.濁度-不得超過5度(NTV.JTU)
二、衛生管理標準
臺北市衛生營業管理規則(79)11.27府法三字第79071134號令發布有關
游泳場所業規定
第六章游泳場所業
第三十四條 游泳場所每年開放或停用時,應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備。
第三十五條 放水式游泳池在使用時間,每周至少換水一次,涉水池
每天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全池內外洗刷清潔。
第三十六條 涉水池使用時應有專人監視。
游泳池開放期間
應置專任救生員,並備救生用具及急救箱等設備。
第三十七條 出租之游泳衣褲或浴巾,每次使用後,應清洗並
有效消毒。
第三十八條 游泳池之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A.氫離子指數(PH)值應保持6.5至8之間。
B.餘氯量應保持百萬分之零點三至零點七。
C.生菌數在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二十四小時後,
每公撮不得超過五百個。
D.大腸菌數在每一百公撮水中,以十公撮五支培養,
不得有三支以上有陽性反應。
E.無色、無臭,不得有浮珠、苔藻滋生。
F.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
第三十九條 採用力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餘氯設定器,
並指定專人於開放期間,每日作水質測定記錄,
以備衛生機關查核。
第 四十條 不採用加氯方法消毒之游泳池,水質不受第三十八條
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但使用方法應經衛生主管機關
准後始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顧客有丁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池
,勸阻無效者,報請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A.患有傳染性疾病者。
B.患有眼疾或皮膚病者。
C.飲酒過量泥醉者。
D.未穿著潔淨泳衣褲者。
E.攜帶動物入池者。
F.在池內吐痰、小便、拋棄污物或其他
不符衛生行為者。
第四十二條 游泳池四周應有濯足之淺溝,並經常充滿流動清水。
第四十三條 更衣室應男女分設,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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