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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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農業環保 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EXECUTIVEYUAN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drafting"EmergencyResponsetoDischargeorOmissionofWasteWaterorPollutantsbyaBusinessorSewageSewerSystem" 發布於2018-10-25 截止於2018-12-24 討論(尚餘0天) 2留言 1 已關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環署水字第1070083688號 主  旨: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及第28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1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1(四)傳真:(02)2389-9860(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署  長 李應元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019-01-02 綜整回應:預告訂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 一、原草案預告應簽訂契約之規定,參考各界意見,已於草案第4條第2項第3款修正為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始需簽訂同意書,並規定同意書內容重點事項。

二、因已限定對象,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日常即已依其廢污水特性,尋求合作廠商,爰尚無須提供供應商的平台。

三、已於草案第4條增列第4項規定處理機關(構)係指依環保法規規定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機關(構)。

四、草案第6條第1項已定有免依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另同條增列第2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免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以及增列第3項,規定緊急應變當時,應記錄受理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暫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申報,應變發生後,應於應變發生後10日內,申報受理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

五、已於草案第4條第2項第3款修正為無法自行清除處理廢(污)水或污染物、備足應變設備或採樣、檢測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始需簽訂同意書,並規定同意書內容重點事項。

另因應廢水特性及各區域性不同,建議回歸市場機制,由業者自行洽詢廠商估價為原則。

六、將於本辦法修正後,配合增列緊急應變處理的廢(污)水專用「廢棄物代碼」。

七、意見均已納入修正及配合辦理後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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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第2項、第3項及第28條第2項。

三、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水質保護處(二)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1段83號(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2821(四)傳真:(02)2389-9860(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署  長 李應元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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