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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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規定,應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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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規定,應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發)布日期:
110.08.06
公(發)布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106835號函
內容:
主 旨: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 規定,應
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本署108 年8 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函釋(諒達
),考量之對象係針對排放地面水體之既設對象,僅適用排放地面水
體既設事業。
至於既設納管事業,因其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未
涉及實質排放廢水,基於管理一致性,應與區外既設事業應申報錫之
認定條件一致,爰予補充。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 規定,應申
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依放流水標準認定管制條件,應符合中華
民國106 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之
特定業別且達一定規模者:
(一)化工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其他化學製
品製造業和電池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
導體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排
入水量大於500 立方公尺/日。
(二)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
統事業排入水量大於150 立方公尺/日。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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