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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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規定,應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規定,應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發)布日期: 110.08.06 公(發)布字號: 環署水字第1101106835號函 內容: 主  旨: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 規定,應      申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補充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本署108 年8 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函釋(諒達        ),考量之對象係針對排放地面水體之既設對象,僅適用排放地面水        體既設事業。

至於既設納管事業,因其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未        涉及實質排放廢水,基於管理一致性,應與區外既設事業應申報錫之        認定條件一致,爰予補充。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1 規定,應申        報錫之區內納管既設事業,依放流水標準認定管制條件,應符合中華        民國106 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之        特定業別且達一定規模者:      (一)化工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其他化學製         品製造業和電池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         導體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排         入水量大於500 立方公尺/日。

     (二)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核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         統事業排入水量大於150 立方公尺/日。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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