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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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8.08.20 公(發)布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 內容: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      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3    條及附表一檢測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錫為特定水質(二)之項目,   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   於106 年12月25日修正新增錫管制項目,該修正施行前既設事   業,係以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

故應依管理辦法第    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8   4條第1 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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