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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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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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主管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機關:
環保署水保處
公(發)布日期:
108.08.20
公(發)布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
內容:
主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
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83
條及附表一檢測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錫為特定水質(二)之項目,
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
於106 年12月25日修正新增錫管制項目,該修正施行前既設事
業,係以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
故應依管理辦法第
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8
4條第1 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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