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P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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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每個國家在同性婚姻法制化時,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都有不同,有些國家開放兩個非公民的外國人在該國登記結婚(例如:加拿大);有些國家則規定至少要有一方是本 ... 主要議題/跨國同婚 Tweet 司法訴訟 愛與漂流的故事 當愛跨越國界婚姻還沒平權 2019年,當全台灣在為同婚歡聲高唱時,有一群被遺落的、笑不出來的跨國同性伴侶,正低吟著這份苦澀 對他們來說,看似簡單的擁抱、親吻、陪伴,都是再奢侈不過的事可能是十小時的奔波、萬把元的機票、幾千公里以上的飛行⋯⋯ 了解跨國伴侶的真實處境 梁靜茹×艾怡良【飄洋過海來看你】官方MV 跨國現狀 你的同性伴侶來自哪一國?跨國同婚「一國四制」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亦即分別適用雙方本國法必須都成立,婚姻才可成立。

因此,若台灣同志與外國人相愛,但對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便無法在台灣登記同婚。

全球目前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只有台灣有此限制。

對台灣的同志來說,伴侶的「國籍」竟然成為能否結婚的關鍵。

針對跨國同性婚姻可能面臨的四種情況,以表格解說「一國四制」的法律困境: 舉例 可否結婚 法律與制度困境 可能的解套方法 雙方國家都有同婚+ 台灣與美國、台灣與德國、台灣與澳洲、澳洲與荷蘭... 一方國家沒有同婚+ 台灣與香港、台灣與日本、台灣與義大利、英國與日本...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Readmore 第46條前段: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只要一方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婚姻就無法成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解套方法 被列為需要境外面談的21國+21 台灣與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柬埔寨、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奈及利亞、蒙古、哈薩克、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薩內加爾、迦納、喀麥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Readmore 第46條前段: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只要一方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婚姻就無法成立。

境外面談 Readmore 台灣針對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雙方先完成當地的結婚登記,向我國駐外使館提出文件驗證與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才能入台辦理結婚登記。

然而,此21國均未通過同婚,無法先結婚再申請面談,也就是說,程序上直接卡關,無法辦理結婚登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解套方法 境外面談解套方法 中國+中國 台灣與中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Readmore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且該法所稱行為地指台灣或中國,故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

機場面談 Readmore 台灣針對中國籍配偶設立「機場面談」制度,要求雙方先在中國完成婚姻登記,之後才得以申請入台團聚。

陸配入台後,兩人先在機場進行「機場面談」,面談通過後陸配得以入台辦理結婚登記。

然而,中國並未允許同婚,兩人不可能先在中國進行結婚登記,也就是說,程序上直接卡關。

機場面談解套方法 倡議途徑 倡議行動 倡議行動 發起跨國同婚萬人連署;「飄洋過海來看你」大型集資計畫;跨國同婚凱道連儂牆行動...等社會倡議行動。

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 自2019年10月起,伴侶盟律師團已代理多對跨國同志伴侶提起訴願,啟動司法救濟程序,希望能成為推動跨國同性婚姻的破口。

個案救援 個案救援 由組織工作者及伴侶盟律師團組成團隊,提供跨國伴侶個案協助。

政治遊說 政治遊說 伴侶盟與跨國同志伴侶們多次拜訪行政院、司法院、陸委會等單位,擔任行政院性平委員的伴侶盟常務理事許秀雯律師,也持續提案請政府不要放棄跨國同志伴侶。

媒體造勢 媒體造勢 我們細細寫下了不同類型的跨國伴侶生命故事、舉辦記者會、與媒體合作專題,讓社會了解跨國伴侶的生命處境。

社會對話 社會對話 到校園、公部門、企業演講;舉辦營隊培育運動種子;透過擺攤、遊行與社會大眾互動對話;執行「亞洲跨國同性伴侶口述史」計畫,將跨國伴侶們的生命故事整理撰寫發表於網站... QA 跨國同婚問與答 Q1:「跨國同婚」卡在哪裡? 因為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需要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意思是台灣人民和外國人民結婚,有關婚姻的成立要件(例如結婚年齡、性別),必須要分別依據「兩個當事人的本國法」的規定。

因此只要對方國家沒有通過同性婚姻,他們目前無法在台灣登記同婚。

  台灣與港澳人士的婚姻是依據《港澳人民關... ReadMore 2020/04/06 跨國同婚問與答 Q2:其他國家如何解決「跨國同婚」? 確實,每個國家在同性婚姻法制化時,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都有不同,有些國家開放兩個非公民的外國人在該國登記結婚(例如:加拿大);有些國家則規定至少要有一方是本國籍或擁有居留證,但翻找其他27個同婚合法國家的規定,除了台灣,所有國家都允許本國人和外國人締結同性婚姻!   這些國家中,有些國家的選法規則(類似我國《涉... ReadMore 2020/04/06 跨國同婚問與答 Q3:「跨國同婚」怎麼解? 這個說法乍聽之下好像有幾分道理,但只要細想就會知道漏洞百出,他國未承認同性婚姻固然是侵害同志人權,應努力加以改正;但台灣同婚既已合法,在自己的土地上排除本國人與部分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者的結婚權,當然還是侵害同志人權啊!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適婚人民無配偶者本有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 ReadMore 2020/04/06 跨國同婚問與答 Q4:「跨國同婚」通過了也沒有用?   要回應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必須先了解無論同性婚或異性婚,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法律強制或解決,此外,也需要先了解一下與離婚相關的基本知識,否則很容易被這種似是而非的問題誤導。

就像伴盟在伴侶制度法案中採「單方解消」設計,當時也被抨擊「沒有保障」,但仔細想想,一段即將破裂的關係,到底是「誰」需要「什麼」保障呢?... ReadMore 2020/04/06 跨國同婚問與答 Q5:為什麼不要求外國人歸化為台灣人? 您有聽過在跨國異性戀伴侶要結婚前,要求外籍一方「先歸化為台灣人,然後再跟台灣人結婚」這樣的建議嗎?相信大家都從未聽聞,那麼為什麼會覺得可以對跨國同婚做出這樣奇怪的建議而毫不覺得有歧視之嫌呢?   姑不論在異性婚的情況下,我國並沒有禁止台灣人與外國人結婚,結婚後甚至沒有要求外籍配偶一定要歸化為台灣人;現在若要求... ReadMore 2020/04/06 跨國同婚問與答 Q6:台灣和中國的同性伴侶也不能結婚嗎? 台灣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其婚姻應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52條所定,婚姻成立要件和方式都是依照「行為地法」,而該法所稱行為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參第41條第3項),因此理論上只要兩人可以順利在台灣登記結婚,他們的婚姻就能成立;但實務上,卻因為台陸婚姻登記的行... ReadMore 2020/04/06 跨國同婚問與答 Q7: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重婚就無法咎責了? 其實,外籍方無論是跑回自己國家,或跑到其他國家,我們都可以稱之為「領域外的重婚」,這樣的重婚型態,在臺灣尚未通過同婚前,便已發生在異性婚的關係中,這是因為各國勾稽人民之婚姻(單身)狀態的制度不同、嚴謹度也有可能有差異所致。

但是,我們並沒有因此認為異性跨國婚姻應該禁止或不被允許,其根本原因在於,無論是異性婚或同性婚,「... ReadMore 2020/04/05 sponsoredby 立即支持 可能的解套方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方法 內容 函釋 用涉民法第8條排除第46條適用 優點:快速! 只需要由行政機關(如法務部或內政部)或「司法院」發出,不需透過立法院。

Readmore 修法A 全面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無論同性、異性婚姻之婚姻成立準據法,均改採住居所地法或行為地法。

可能阻力:茲事體大,曠日費時 修法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增加一項,或「同婚專法」增加一條,讓同性婚姻例外可適用一方本國法或住居所地法 伴盟建議修法方向:「若其中一方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得僅依一方之本國法、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

」 司法 透過司法訴訟、釋憲等方式取得有利判決或大法官解釋,進而影響行政與立法機關修法。

優點:較不受政治情勢的變動而影響 可能的解套方法 境外面談 方法 內容 全面廢除境外面談制度 廢除「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 優點:全面解決「境外面談」造成的國籍歧視疑慮。

可能阻力:茲事體大,曠日費時 修正「境外面談」制度A 修正境外面談作業要點,使同異性戀走相同程序。

解套方法:以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單身證明等)取代「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書」。

修正「境外面談」制度B 修正境外面談作業要點,為同性伴侶另闢蹊徑。

解套方法:作業要點增加一項「若同性伴侶一方來自同性婚姻尚未合法之國家,因而無法提出結婚證明,可改提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單身證明等)代之。

」」 可能的解套方法 機場面談 方法 內容 全面廢除機場面談制度! 廢除「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優點:全面解決「機場面談」造成的國籍歧視疑慮。

可能阻力:茲事體大,曠日費時 修正「機場面談」制度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相關辦法,為同性伴侶另闢蹊徑。

解套方法:可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相關辦法新增條文,放寬申請人資格:若申請人為同性伴侶,可出具「同性伴侶註記」、「於他國之結婚或伴侶登記」、或其他可資證明兩人交往關係的證明,申請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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