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56、1174、1176 條(96.05.23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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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6年05月23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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