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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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而法條中所謂「知悉」,係指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為繼承人之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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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限定繼承,係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此由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可知。

雖現已採限定繼承,然繼承人仍可能為了徹底免除日後面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權利之困擾,又或者因繼承人私人之因素(例如:感情、家庭等因素),繼承人亦得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

且按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然,關於拋棄繼承,法律訂有嚴格之程序規定,以下將針對拋棄繼承為簡單之介紹,以期使讀者能有簡單了解,以保障自己之權益。

二、討論 (一)不得預先拋棄繼承    實務上,常有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或許因被繼承人要求,或許個人片面主觀因素,而主張拋棄繼承,然,其拋棄繼承是否發生法律上效力?我國採取當然繼承主義,亦即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發生,不待繼承人為意思表示或辦理任何手續。

換言之,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之繼承權自始尚未發生,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且由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亦可知悉,拋棄繼承需要嚴格之法律程序規定始生效力。

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其聲明拋棄繼承係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二)拋棄繼承之要件 1.拋棄繼承人為已取得繼承權之人:   我國目前通說基於法條明文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因,並不承認繼承開始前為事先拋棄繼承,亦不承認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順序在後之人於前順位繼承人存在之時,即預為拋棄繼承。

也因此,於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人應通知下一順位之應繼承人,通知之方式,得以存證信函之方式為之。

2.拋棄人須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已取得繼承權之人,必須具有脫離繼承關係之真意。

亦即未有強暴、脅迫等情事外,若係主張一部拋棄,亦不生拋棄之效力。

另,因拋棄繼承依通說認為,屬於單獨行為,亦即係由一方行為人之意思表示構成之法律行為。

故在繼承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按民法第78條之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若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按民法第76條之規定,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而按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法定代理人有無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行使同意權、代行拋棄繼承,法院有無審查權一事,採取折衷說。

亦即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屬特有財產,則按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之規定,法院就其所陳報之資料,對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子女之利益」為拋棄繼承,應為形式審查。

3.拋棄繼承須於法定期間為之:      按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而法條中所謂「知悉」,係指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為繼承人之時起。

4.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不僅對於繼承人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對於後順位之繼承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均亦有影響。

故為求慎重起見,並便利日後舉證、查詢,拋棄繼承須向法院以書面為之。

而聲明拋棄繼承時,應備有拋棄聲請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因聲請拋棄繼承人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等,並繳納聲請費用,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

(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李慶松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5044 最近更新日期:110-10-06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1015695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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