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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菸害防制法需要修法
上次修正日期為98年1月23日,十多年來出現各種新類型產品,及使用口味誘人之添加物的傳統菸品,威脅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亟需修法禁止與管理電子煙、加熱菸!(即「一禁一嚴管」的目標)。
本次修正草案7大重點如下:1.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2.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3.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增加至85%4.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5.禁止菸品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等口味之添加物6.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作為新類型菸草產品上市前之風險管控機制7.加重罰則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動畫:菸害防制法修法7大重點修法相關新聞稿:保障國民健康 請支持立法禁止電子煙 4不1 拒遠離電子煙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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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九月十九日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菸品燃燒後可釋放出七千多種化學物質,其中九十三種致癌成分中有十五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
另世界衛生組織於二○一七年三月六日發表之「Inheritingasustainableworld:Atlasonchildren'shealthandtheenvironment」報告指出,導致五歲以下幼童死亡之第一名原因為空氣污染及「二手菸」引發之呼吸道感染問題,每年造成全球五十七萬幼童死亡。
臺灣每年約有二萬七千人死於菸害,平均每二十分鐘就有一人;三十五歲以上可歸因於吸菸疾病之經濟成本,每年約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一億元,占全國GDP之百分之一點零六,顯見菸害對個人、家庭及國家之影響至為重大。
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FCTC)對於各種新尼古丁及菸草產品(novelandemergingnicotineandtobaccoproducts),包括尼古丁與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組合(electronicnicotinedeliverysystemsandelectronicnon-nicotinedeliverysystems,ENDS/ENNDS,俗稱電子煙之正式用詞),以及加熱式菸品(heatedtobaccoproducts,HTPs,以下稱加熱菸)等之管理,陸續提出建議,如二○一四年第六次締約方會議(COP6),首次建請各締約方考量禁止或以適當方式(如藥品、菸品或消費性產品等),管制尼古丁及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組合;二○一六年第七次締約方會議(COP7),進一步建請各締約方將此類產品之製造、輸入、銷售、展示或使用,以法令規定禁止或管制之;二○一八年第八次締約方會議(COP8),認定加熱菸為應受FCTC所有相關條款及各國法令管制之菸品(HTPswererecognizedastobaccoproducts,subjecttoallrelevantprovisionsoftheWHOFCTCandtotherelevantdomesticlegislationandcontrols);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世界衛生組織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條件通過iQOS(一種加熱菸之商品名,意指Iquitoriginal/ordinarysmoking)之上市前審查後,再次引用COP8之建議,發布聲明指出,加熱菸是菸品,亦即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規定,應完全適用於加熱菸(Heatedtobaccoproductsaretobaccoproducts,meaningthattheWHOFCTCfullyappliestotheseproducts)。
電子煙或因其新奇性,或因含有特殊口味之添加物,或因免於課徵相關稅捐,而具有價格競爭力,已逐漸經由各種管道進入國內。
根據一百零八年我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國、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為百分之二點五及百分之五點六,推估超過五萬七千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
而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肺傷害致死案例,顯示此類產品有嚴加管制之必要。
為因應國內外情勢,將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包括俗稱之電子煙)納管,定位為類菸品,就其原料之特性及使用方式與菸品區隔,並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以符合及呼應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建議之管理區分。
另不使用俗稱之電子煙用詞,以避免業者未來以其他名稱上市,或推出以非電子方式產生氣霧之產品規避法律之適用,杜絕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
至不屬於類菸品之新型及新浮現菸品(novelandemergingtobaccoproducts,以下稱新類型菸品)之管理,參採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市前審查模式,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新類型菸品公告指定,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以有效管理並接軌國際。
綜上,基於所有菸品及類菸品均有害健康,必須加強管制,為使本法更臻周延,經審酌有關機關之建議,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名稱並調整條次。
(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增訂類菸品定義,依製造之原料與其物理性態及產品之使用方式與菸品區分之,並酌修菸品及吸菸之定義;另因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已明定菸品促銷或廣告應予禁止之樣態,爰刪除菸品廣告及菸品贊助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三條)三、修正其他菸品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以菸品計量單位支數或重量較高者課徵之。
(修正條文第四條)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菸品為指定之菸品,業者於製造或輸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始得為之,以強化對新類型菸品之管理;經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之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公告其應於指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並授權訂定申請健康風險評估之辦法,以強化上市前審查、上市後監視及管控機制,揭露新類型菸品之健康風險。
另規定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之處置方式。
(修正條文第七條)五、修正販賣菸品之包裝方式,每一販賣單位不得以少於二十支,或其內容物淨重不得低於十五公克。
(修正條文第八條)六、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率,應占最大正面及反面面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修正條文第九條)七、增訂禁止加味菸品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條)八、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之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九、增訂禁止以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或以相同或近似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之規定,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菸品。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十、增訂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公告指定菸品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十一、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供應菸品年齡至二十歲,以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十二、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且為確保國人免於室內二手菸之危害,刪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之規定,並增訂酒吧、夜店為得設吸菸室之禁止吸菸場所。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十三、增訂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配合禁菸場所及吸菸區之設置管理等檢查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十四、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十五、配合本次修正內容及實務可行性,依違法行為主體、行為態樣修正處罰類型及罰鍰額度,並增訂違法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公告指定菸品或類菸品之罰責。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十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訂定,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辦理即可,爰刪除本法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十七、基於規範細節性、技術性作業事項需求,增訂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附件: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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