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21-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條文內容 · 一、基本資料。
· 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 三、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外,其增加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目
第2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下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三、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外,其增加或變更作業系統用水來源、產生廢(污)水之主要製程設施,或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且未增加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及未變更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功能。
四、受託處理同業別之廢(污)水者,於核准餘裕量內之委託者及其委託廢(污)水量。
五、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符。
六、僅變更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未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變更。
七、畜牧業設置之厭氧沼氣收集袋或貯存槽。
八、縮減每日最大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且未涉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或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其他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一款基本資料,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自核准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第一款基本資料,大門口、採樣口、排放口及放流口之座標與許可證(文件)不符,未涉及位置之變更者,應於其知有不符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相關法條
延伸文章資訊
-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21-全國法規資料庫
條文內容 · 一、基本資料。 · 二、廢(污)水水量、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 三、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外,其增加或 ...
- 2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奠定水污染 ... 七、 為鼓勵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遵守本法規定,對於申請日前一年 ... 第一條本辦法依水污.
- 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21 相關法條
九、其他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基本資料,須先經目的事業 ...
- 4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二、核發機關:指依本法之規定,審查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及 ... 第6條. ﹝1﹞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排放許可 ...
- 5「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及案例說明
五、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許可辦法第46條規定不得再申請水措計畫或許. 可證(文件)之情形者: ... 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