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網路購物平台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標示均未符合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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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使用上具一定風險,因此,「藥事法」規定須設有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但主管機關為方便民眾不用出門,可透過網路通路,即可購得使用風險較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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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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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通路販售醫療器材有一定的門檻,一般民眾不可販售醫療器材,應先取得藥商資格並向衛生局登記郵購買賣通路類型、郵購買賣通路連結及諮詢專線,並具有實體通路營業場所,才可在網路販售已開放且經核准的醫療器材。
若是個人在網路上拍賣醫材已涉違反「藥事法」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在網路通路上販售指定醫療器材,並且在商品簡介中必須清楚標明:(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 藥商許可執照字號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才算網路合法販售醫療器材。
消基會此次抽查10家網路平台,分別為5家拍賣平台,以及5家網購平台,調查是否有藥商身份和是否合乎法規標明執照,結果發現,抽查10家購物平台皆有不合法販售醫療器材的情況。
調查對象,共10家:5家拍賣平台–YAHOO拍賣、旋轉拍賣、樂天市場、蝦皮購物、露天拍賣。
5家網購平台–東森購物、MOMO購物網、博客來、PChome、payeasy。
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使用上具一定風險,因此,「藥事法」規定須設有藥商許可執照,始得販售。
但醫療器材的需求量大,取得途徑若僅有實體店面的藥商藥局,對於民眾來說著實的不方便,故近幾年主管機關依照醫療器材之特性,才陸續開放可網購的醫療器材品項,並以「居家使用」、「非侵入性」、「非植入性」、「無須專業人員指示操作」四大原則,從101年開放的的護腕、洗鼻器、OK繃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的解禁;到103年再開放體脂計、保險套及衛生棉條等三種;並於104年公告「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進一步開放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可在網路上販售,如酒精棉片、手術用口罩、免縫膠帶、隱形眼鏡清潔液等八項,提升消費者取得醫療器材的便利性,106年第4次開放,共計開放18類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安全顧慮多 網站販售需要除必要標示外,尚須藥商(局)許可執照 其次,在虛擬通路販售第一、二級醫療器材亦限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且有實體店面的藥商,另須在網頁上介紹醫療器材內容,清楚標明藥商(局)許可執照才算合法販售。
其實消費者對於網路購買醫療用品都有相關知識,也對於一些來路不明的商家有一定的防備心,但是,消費者仍是會依賴網路的,因此會轉而尋找有口碑、有品牌、有名氣的購物平台購買,因為民眾會認為在這樣有名的網路購物平台買,一定會是合法有保障的,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調查對象和調查項目 這次的調查是針對網路上較為人所知的購物平台,作一個網路醫療購物的合法狀況抽查檢驗,也藉此了解民眾在網路上購買醫療用品是否有足夠的安全性。
調查對象以10家知名的購物平台著手,並區分為拍賣及網購兩大類。
拍賣平台部分:編號1號「Yahoo拍賣」、編號2號「旋轉拍賣」、編號3號「樂天市場」、編號4號「蝦皮購物」、編號5號「露天拍賣」;網購平台部分:編號6號「東森購物」、編號7「MOMO購物網」、編號8「博客來」、編號9「PChome線上購物」、編號10「PAYEAST」。
調查方向:調查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是否有在商品簡介明顯的地方,以能讓消費者清楚辨識的方式,標示下列事項:(1)醫療器材許可證所載核准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藥商(局)許可執照所載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
調查指標則是以購物平台搜尋下列實用性高的10項醫療器材,例如:項目1「衛生棉條」、項目2「隱形眼鏡」(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項目3「保險套」、項目4「驗孕棒/紙」、項目5「眼藥水」、項目6「六甲村托腹帶」、項目7「耳溫槍」(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項目8「醫療口罩」、項目9「吸鼻器」、項目10「餵藥器」,共10項。
調查結果一、拍賣平台,未合法標示之情況嚴重: 依據《藥事法》規定,一般民眾不具有藥商資格,不得販售醫療器材或藥品。
5家拍賣平台(編號1至編號5)皆輕而易舉的搜尋到,不符合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法規的產品。
下列為各購物平台查出不合法規刊登販售的醫療器材品類,編號1號「Yahoo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以下同))、醫療口罩、吸鼻器等6項;編號2號「旋轉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隱形眼鏡(屬未開放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以下同))、保險套、驗孕紙、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10項;編號3號「樂天市場」販售有: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4項;編號4號「蝦皮購物」販售有:衛生棉條、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6項;編號5號「露天拍賣」販售有:衛生棉條、隱形眼鏡、保險套、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等9項,所以,「旋轉拍賣」是違法販售品項最多的賣場,「露天拍賣」次之。
此外,拍賣網站平台又以「醫療口罩」及「嬰兒吸鼻器」違規販售情形最為氾濫,5家拍賣平台(編號1號至編號5號)皆可買到未符合法規刊登販售的醫療口罩和吸鼻器。
商家看準需求商機,販售疾病第一防線的醫療口罩,標榜醫療功效和特殊專利,卻未符合規定完整標明相關證照資訊,甚至出處不明;嬰兒因無法自行排解鼻涕而影響呼吸,吸鼻器是許多父母的好幫手,但5家網路平台對於賣家有無藥商身分或標示是否符合法規,未加過濾或落實控管,實有助長「醫療口罩」、「嬰兒吸鼻器」違規販售之虞。
在本次抽查裡,10項醫療器材皆發現有未依法標示違規販售情形,亟待改善。
違規販售者即屬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視同「無照藥商販售藥物」,依同法第92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至200萬元罰鍰。
二、網購平台,皆有少數品項未合法標示之情況: 食藥署規定,有實體店面的藥商向轄區衛生局登記後,可增加虛擬通路販售指定醫療器材,但要在商品介紹內容中,清楚標明:(1)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品名、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製造廠地址;(2)藥商(局)許可執照字號、藥商(局)名稱、地址及許可執照字號,以示合法身分銷售。
本會根據該法調查發現,5家網購平台(編號6號至編號10號)皆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有些僅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有些則器材字號和藥商證照兩項皆無清楚標示。
結果如下:項目1號「衛生棉條」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有:東森購物、博客來、PAYEASY等3家未標示藥商證號;項目3「保險套」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東森購物1家未標示醫器字號;項目8「醫療口罩」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PAYEASY1家皆無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項目9「吸鼻器」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有:博客來、PAYEASY等2家皆未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的情況;項目10「餵藥器」不合規定販售的網購平台為:MOMO購物網、PChome、PAYEASY等3家,皆未標示醫器字號和藥商證照。
網購平台相較於拍賣平台的調查結果,雖然廠商違規件數較少,但仍有違規情節可開罰,違規之多數廠商只標示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但未標明刊登藥商販售許可證。
調查中也發現,依規定,有實體店面的藥商要在網路通路販售,必須向轄區衛生局申請登記,因此若登記在A網站、卻同時也在B網站販售,也是違法的。
進一步觀察之發現賣家避重就輕規避法規: 根據食藥署公告的「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開放具有實體營業處所的藥商,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以在網路上販售指定的醫療器材。
然而,本會發現,部分個人賣家會避重就輕地在商品簡介上標示《藥事法》規定不得宣稱療效,商品詳情可以私訊賣家,或是只標示產品的醫療器材製造字號,乍看之下合法且安全,又無標明藥商許可執照,這樣的標示狀況,實令人懷疑有規避法規之虞。
代購和二手醫療器材安全性、衛生性之疑慮: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7年調查網路違規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案件中,以無照藥商違法販售比例最多,被裁罰的108件中,多數是家庭主婦出售家中用品或大學生做日、韓代購。
本會抽查也發現,拍賣平台中之編號4號「蝦皮購物」和編號5號「露天拍賣」分裝販售侵入性的衛生棉條、編號1號「Yahoo拍賣」販售開封無外盒之衛生棉條;編號2號「旋轉拍賣」二手出售使用過和已拆封無包裝之餵藥器、編號2號「旋轉拍賣」及編號4號「蝦皮購物」和編號5號「露天拍賣」代購COSTCO醫療口罩出售,雖消費者可於購買時知悉為二手或由代購業者已拆封分裝之商品,但使用過商品的衛生性、開封商品的安全性還有來源都無從追查,消費者實應慎重考量安全性、衛生性之可能影響。
消基會呼籲給政府既有現行管理法規,卻仍有諸多違規情事,主管機關應就網路交易之特性,研擬對策,依法加強查察,以維消費秩序。
主管機關應針對易違規族群,諸如大學生代購或是家庭主婦出售家中用品等加強宣導,以免一時疏忽而受罰。
為對網路違規商品有效稽查與管理,宜研議比照其他法規設立檢舉獎金,藉以提昇網路平台交易之安全性。
給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平台上所販售的醫療器材商品標示規定是否合格,儘速移除或下架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商品。
應於網路首頁清楚揭示不得上架販售商品之品項或限制,並採取有效控管機制,避免助長違規醫療器材商品充斥。
可考慮設立賞罰機制,例如查獲販售不合法商品停權處理、舉報則回饋購物金等措施。
給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安全健康,請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的商店購買醫療器材,勿購買網路或來源不明的醫療器材。
如不清楚商品是否為藥品或醫療器材,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或向衛生局詢問。
民眾可至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網址: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頁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資訊查詢>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
亦可透過檢舉專線0800-285-000,共同打擊不法。
消費者如因購買網路上醫療器材而有衛生安全爭議者,應向相關消保單位如1950或消基會申訴,尋求協助,以確保消費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附表:拍賣平台,不合法規販售情況嚴重●為未合法標示○合法標示 –無販售 ●*為不得販售商品拍賣平台 –未符合規範之統計YAHOO拍賣旋轉拍賣樂天市場蝦皮購物露天拍賣衛生棉條●●○●●隱形眼鏡-●*--●*保險套○●○○●驗孕棒/紙-●---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網購平台 –未符合規範之統計東森購物MOMO購物網博客來PChomePAYEASY衛生棉條●○●○●隱形眼鏡-----保險套●○○○○驗孕棒/紙-----眼藥水○○○○-六甲村托腹帶-○-○-耳溫槍-----醫療口罩○○○○●吸鼻器○○●○●餵藥器-●-●●隱形眼鏡和耳溫槍屬於未開放醫療器材,均不得販售。
附件:食藥署106年3月16日公告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NEWS039%20-%E9%99%84%E4%BB%B6-106%E5%B9%B43%E6%9C%8816%E6%97%A5%E8%A1%9B%E6%8E%88%E9%A3%9F%E5%AD%97%E7%AC%AC1061600625%E8%99%9F%E5%85%AC%E5%91%8A-%E4%BF%AE%E6%AD%A3%E3%80%8C%E8%97%A5%E5%95%86%E5%BE%97%E6%96%BC%E9%83%B5%E8%B3%BC%E8%B2%B7%E8%B3%A3%E9%80%9A%E8%B7%AF%E8%B2%A9%E8%B3%A3%E4%B9%8B%E9%86%AB%E7%99%82%E5%99%A8%E6%9D%90%E5%8F%8A%E6%87%89%E8%A1%8C%E7%99%BB%E8%A8%98%E4%BA%8B%E9%A0%85%E3%80%8D%EF%BC%8C%E5%90%8D%E7%A8%B1%E4%B8%A6%E4%BF%AE%E6%AD%A3%E7%82%BA%E3%80%8C%E8%97%A5%E5%95%86(%E5%B1%80)%E5%BE%97%E6%96%BC%E9%80%9A%E8%A8%8A%E4%BA%A4%E6%98%93%E9%80%9A%E8%B7%AF%E8%B2%A9%E8%B3%A3%E4%B9%8B%E9%86%AB%E7%99%82%E5%99%A8%E6%9D%90%E5%8F%8A%E6%87%89%E8%A1%8C%E7%99%BB%E8%A8%98%E4%BA%8B%E9%A0%85%E3%80%8D.pdf更多市售零食調查檢測報告1件人工甜味劑添加不符規定摘要1.採樣:於2018年4月底,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休閒食品零售店、古早味玩具食品行、文具店、生活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10件糖果類樣品、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與3件其他類樣品,共計21件樣品。
2.標示調查:21件樣品中,有6件屬於散裝商品,其中1件不符合「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15件屬於包裝商品,其中1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3.價格調查:10件糖果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100元;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45元;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35~138元;3件其他類樣品,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3~80元。
4.人工甜味劑含量檢測:4件樣品檢出醋磺內酯鉀,2件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其中1件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糖精則皆未檢出。
5.人工著色劑含量檢測:10件糖果類樣品,7件檢出1~4種人工色素;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4件檢出1~2種人工色素;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2件檢出1種人工色素;3件其他類樣品,2件檢出2種人工色素。
總計10件檢出對兒童的活動和注意力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與(或)紅色四十號等3種人工色素。
前言 各式五顏六色的糖果、酸甜的蜜餞、紅通通的辣芒果與魚片等零嘴,是非常受消費者喜愛的零食,這類零食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與迎合消費者喜愛的口味,經常添加人工甜味劑與人工色素等食品添加物。
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為常見的人工甜味劑,其甜度為砂糖的數十至數百倍,只要添加少量就能使食品具有甜味,除了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之外,亦可降低成本,故常被用來做為砂糖的替代品添加於食品中。
食品添加人工甜味劑,雖然能讓人享受甜味又幾乎無熱量,但若兒童從小習慣食用添加人工甜味劑的食物,可能會習慣高甜度的飲食,養成嗜甜與重口味的飲食習慣,對孩童的腎臟造成負擔。
食品添加著色劑,可使食品外觀色澤鮮麗,讓產品賣相更佳。
食品中添加的著色劑即俗稱的「色素」,可分為天然色素與人工(又稱合成)色素兩大類,人工色素價格較低,且穩定度較高,因此添加在食品內的色素大多為人工色素。
食藥署目前核准的著色劑有35種,其中包括紅色六號、紅色七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喹啉黃、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等人工色素,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不得使用於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產品。
歐盟1333/2008食品添加物法規的附件五中,指出「黃色四號、喹啉黃、黃色五號、氮紅、紅色六號、紅色四十號」等6種人工色素,對兒童的活動和注意力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2016年2月間台北市政府稽查45件兒童休閒食品,只有1件泰國進口的芒果乾,沒有詳實標示食品添加物著色劑,不合格率3.1%。
為了解市售糖果、蜜餞、魚肉煉製品等零食中的人工甜味劑含量與人工色素添加情形,本次針對雙北地區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休閒食品零售店、古早味玩具食品行、文具店、生活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所販售的糖果、蜜餞、魚肉煉製品等零食進行人工甜味劑含量與人工色素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2018年4月底,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休閒食品零售店、古早味玩具食品行、文具店、生活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10件糖果類樣品、5件梅餅與蜜餞類樣品、3件魚肉煉製品類樣品與3件其他類樣品,共計21件樣品。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價格調查 21件樣品中,有10件屬於糖果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100元,編號7號「家樂福水果粒QQ糖」較便宜;4號「涼喉糖」較貴。
5件屬於梅餅與蜜餞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24~45元,編號11號「仙楂片(紅)」較便宜;15號「辣芒果」較貴。
3件屬於魚肉煉製品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35~138元,編號16號「方角片」較便宜;18號「泰式碳烤香辣香魷片」較貴。
3件屬於其他類,每百公克價格介於43~80元,編號20號「大哥芥末味花生豆」較便宜;19號「DoGa香酥脆椒-檸檬椒鹽(全素)」較貴。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此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說明:「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且「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另外,散裝食品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販售業者須以卡片、標籤或插牌等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經檢視,本次21件樣品中,有6件屬於散裝食品,其中編號9號「(香瓜口香糖)」之販售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不符合規定,販售業者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依法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15件樣品屬於包裝食品,其中編號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之商品標示皆為簡體字,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之品名,且未標示添加物的功能性名稱,不符合規定,主管單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命販售此商品的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含量檢測 醋磺內酯鉀(AcesulfamePotassium)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無使用上的限制。
糖精(Saccharin)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具有對熱穩定的特性。
在1970年以老鼠做為測試的實驗中,曾被懷疑可能引起膀胱癌,但直到近幾年仍無法找到明確的證據證實糖精與人體致癌的關聯性,國內目前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於蜜餞產品使用,用量以Saccharin計為2.0g/kg以下;於碳酸飲料,用量以Saccharin計為0.2g/kg以下;於膠囊狀、錠狀食品,用量以Saccharin計為1.2g/kg以下;於液態膳食補充品,用量以Saccharin計為0.08g/L以下。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Cyclamate)俗稱甜精,是一種人工甜味劑,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至40倍,具有低熱量、對熱穩定且溶解度高等特點,常用於果汁、蜜餞、八仙果、碳酸飲料等,也常用於控制體重及糖尿病人之特殊營養食品。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對人體之危害,目前尚無具體及確定的研究報告。
唯有在1969年美國學者發表一篇老鼠的實驗報告,懷疑老鼠膀胱癌與大量使用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有關,但至今世界各國尚無任何有關癌症發生及危害人體的實驗研究報告,因此超過50個國家將之列為可安全使用之甜味劑。
國內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法規,規定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可用於瓜子及蜜餞,用量在1.0g/kg以下;碳酸飲料0.2g/kg以下,另添加於特殊營養品則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本次21件樣品的甜味劑檢測,21件皆未檢出糖精;其中4件檢出醋磺內酯鉀,檢出量介於0.1~2.3g/kg,包括編號14號「木瓜絲」、18號「泰式碳烤香辣香魷片」、20號「大哥芥末味花生豆」與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其中2件檢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檢出量介於0.1~0.5g/kg,包括編號15號「辣芒果」與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後者不屬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允許可合法添加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的食品品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單位可依同法第41條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並依第47條可處業者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下的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對糖精、醋磺內酯鉀、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的ADI(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可容許攝入量值)的評估值,分別為0~5mg/kg、0~15mg/kg、與0~11mg/kg。
本次調查醋磺內酯鉀檢出量介於100~2,300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14號「木瓜絲」;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的檢量介於100~500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
使用檢出最高值、ADI7與10mg/kg以及30公斤的兒童體重分別估算,兒童每日吃入92公克的14號「木瓜絲」或600公克的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就會超過JECFA的ADI,換算成數量約為吃入1.7包木瓜絲與5包大面筋。
食用人工著色劑(紅色六號、紅色七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檢測 食品著色劑又稱為食用色素,主要分為天然色素及人工色素兩大類。
天然色素是指存在於蔬果中能使蔬果擁有色彩的植化素,例如花青素(Anthocyanin)與胡蘿蔔素(β-Carotene)等,人工色素則是以化學合成方式所製成的色素,人工色素的顯色效果與穩定性比天然色素好,因此常用於食品加工。
本次檢測的食用人工著色劑為紅色六號、紅色七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等8種,這8種人工著色劑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法規,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但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本次21件樣品的食用人工著色劑檢測,10件糖果樣品,3件未檢出食用人工著色劑,包括編號1號「曼陀珠七彩霓虹糖口味」、2號「可樂瓶QQ」與3號「JuiceeGummee什錦水果冰淇淋口味酸帶」;其他7件分別檢出1~4種人工色素,檢出4種人工色素(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的樣品,包括編號7號「家樂福水果粒QQ糖」、8號「多旺彩豆」、9號「香瓜口香糖」與10號「M&M's花生巧克力」;5件梅餅與蜜餞類的樣品,1件未檢出人工色素,為編號14號「木瓜絲」,其他4件樣品檢出1~2種人工色素,檢出2種人工色素(紅色六號、黃色五號)的樣品為編號15號「辣芒果」。
3件魚肉煉製品類的樣品,1件未檢出人工色素,為編號18號「泰式碳烤香辣香魷片」,檢出1種人工色素(紅色六號)樣品,包括編號16號「方角片」與17號「紅魚片」。
3件屬於其他類的樣品,1件樣品未檢出人工色素,為編號21號「大面筋(香辣味调味面制品)」,檢出2種人工色素(黃色四號、藍色一號)的樣品,包括編號19號「DoGa香酥脆椒-檸檬椒鹽(全素)」與20號「大哥芥末味花生豆」。
總計10件檢出對兒童的活動和注意力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與(或)紅色四十號等3種人工色素。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下的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對黃色四號、黃色五號、藍色一號的ADI(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可容許攝入量值)的評估值,分別為0~7.5mg/kg、0~4mg/kg與0~12.5mg/kg。
本次調查之黃色四號檢出量為2~32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13號「芭樂乾」;黃色五號檢出量為5~57mg/kg,檢出值最高的樣品為10號「M&M's花生巧克力」;藍色一號檢出量為1~19mg/kg,檢出量值最高的樣品為10號「M&M's花生巧克力」。
若以各色素檢出的最高值與ADI3、2與6mg/kg以及30公斤的兒童體重估算,兒童每日吃入2,813公克的13號「芭樂乾」、1,053公克的10號「M&M's花生巧克力」或是9,474公克的10號「M&M's花生巧克力」會超過JECFA的ADI,換算數量約為122.3包13號「芭樂乾」、6.8包10號「M&M's花生巧克力」、60.8包10號「M&M's花生巧克力」。
結論對業者之呼籲 目前政府准許的甜味劑與人工色素,可使用的食品品項與限量皆依照「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除了食品製造業者應遵守規範,自國外進口食品的業者,亦要遵守此規範。
在今(2018)年7月,食藥署驗出法國進口的知名馬卡龍含有紅色三號色素,紅色三號色素在不同國家有不同規範,在歐盟可添加於食品,但美國與台灣則不允許添加於食品。
在台灣,紅色三號色素被環保署列為第四類毒化物「氮紅」,僅能在工業上使用,國內業者販售時,必須申報流向,並標示禁止用於食品飼料。
由於食品添加物的種類繁多,且各個國家的規定不盡相同(各國常見的食用人工色素比較表請見表3),因此消基會呼籲,食品進口業者在進口食品時,要注意其中的添加物是否符合台灣的法規,以免觸法。
人工色素雖然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英國曾有研究指出,兒童吃進過量的人工色素,容易出現注意力不集中或過動的情況,美國公益科學中心也曾提出一份報告,指出人工色素不僅有致癌的風險,也會提高兒童過動等行為問題和過敏等健康問題,因此建議業者可依食藥署「食用天然色素衛生標準」,選擇紅莧菜色素、黃梔子色素、藍藻色素等天然色素取代人工色素,以符合民眾對於食品添加物減量的期望。
對消費者之呼籲 色彩繽紛的糖果與各式零食,對學齡中的兒童有著非常大的吸引力,食用過多零食對兒童的影響,除了其中的高油、高糖造成的肥胖與蛀牙問題之外,過多的食品添加物亦會造成腎臟負擔甚至是過動的問題。
2007年英國學者馬肯(McCannD)所發表的一篇研究指出,過多的食品添加物會引起孩童的過動及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因子包括紅色六號、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以及黃色五號等人工色素。
在2012年,奧勒崗健康與科學大學(OregonHealthandScienceUniversity)的學者做了一項綜合整理,統計了多年來有關食品添加物和過動症之關聯性的研究,統計結果指出,有過動症狀的兒童,在減少攝取含過多食品添加物的食物後,有大約33%的兒童會能改善過動的症狀。
人工色素除了可能會造成孩童過動,美國也曾調查顯示,藍色一號、藍色二號、綠色三號等人工色素可能會提高氣喘與過敏的發生機率。
2015年「人造甜味劑不是兒童肥胖的答案」論文強調,兒童消費大量含糖飲料,持續食用人工甜味劑,到成年時會特別偏好甜味;食用人造甜味劑可能無法改善健康狀況,應強調減少甜味劑的攝入量。
2018年「關於人造甜味劑的真相-它們對糖尿病患者有益嗎?」論文,指出雖然人造甜味劑確實可以限制卡路里,但是大多數的甜味劑,對控制糖尿病沒有助益,相反地,可能增加其風險,除此之外,可能還有會導致癌症風險的安全問題。
建議消費者在選購零食時,應挑選包裝完整且成分標示清楚的商品,若是為學齡兒童挑選零食,除了不要挑選高脂、高糖的零食,也應注意成分標示中是否有添加人工色素或防腐劑等食品添加物,兒童長期攝取食用色素紅色四十號、黃色四號、黃色五號和防腐劑的混合物,可能會誘發過動行為,因此家長選購零食時,應避免過多的添加物影響孩童健康。
為了保障食的健康,應儘量吃天然的食物,建議可以未調味的堅果取代糖果餅乾等零食,維持均衡的飲食,才能為健康把關。
對政府之呼籲 許多研究指出,人工色素對於學齡中兒童會造成注意力不集中與過動的問題,食用黃色四號在奧地利、挪威等國家已禁用;黃色五號在芬蘭、挪威等國家已禁用;紅色六號在挪威、美國已禁用;紅色四十號在丹麥、比利時、法國、德國、瑞士、瑞典、奧地利、挪威已禁用,但目前國內法規對於合法的人工食用色素卻沒有使用限制。
2016年「食品著色劑:農業界的挑戰,機遇和當前需求,以確保消費者期望和落實監管」論文指出,全球消費者尋求最令人愉快和吸引人的食品,消費者同時需要更安全、更營養和更健康的產品。
顏色是最重要的感官特性之一,直接影響消費者的接受和食物選擇。
研究發現人工色素仍在大量使用,但已逐漸被天然來源者取代。
從中期和長期來看,許多副作用與毒性、過敏反應、行為和神經認知效應等,與使用人工色素有關。
另外,天然來源的食品著色劑似乎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和感官特性,並且還有促進健康的貢獻作用,諸如:最常用的花青素,類胡蘿蔔素、酚類化合物、甜菜衍生物,胭脂樹、和一些類薑黃素。
消基會因此呼籲,食藥署應重新評估人工色素的使用限制,或是比照美國與歐盟的做法,在食品包裝明確標示人工食用色素恐對兒童造成不良影響之警語,讓消費者在為孩童選購零食時,能清楚知道商品資訊,以保障消費者食的健康。
※檢測結果表格請參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8月號(no.448期)50~61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群眾募資藏風險預購模式逾四成不符消保法近年來,台灣掀起了一陣群眾募資(又稱集資)風潮,群眾募資顧名思義是募資者(又稱提案人)透過網路平台,向不特定的公眾(又稱集資者)展示宣傳該提案概念、設計或作品,並提出使提案實踐之具體方案與內容,認同該提案的群眾,可用預購或贊助等方式,出資協助提案實現;若在限定的時限內達到事先設定的募資金額目標即算募資成功,反之則為失敗。
依《群眾觀點》網站於今年3月發布的「2017台灣群眾集資年度報告」統計所示,106年集資人數最高的專案為「日星鑄字行銅模修復計畫」,參與人數為6,118人;而集資計畫金額排行第一名商品為「flyingV」募資平台上的「POIEMA空氣淨化器」,募集金額高達69,192,211元;且在此排行榜上的前10名加總金額竟逾215,643,128元(資料範圍為集資開始日在2017/1/1至12/31,結束日在2017/12/1至2018/1/31的集資計畫),比105年的集資計畫金額排行前10名加總金額增加2600多萬,顯示消費者對於這種直接向製造商或設計者購買的新型消費型態接受度持續提高。
目前國內外較常見的群眾募資模式主要為以下幾種:(1)捐贈模式:出資者認同該提案理念,將錢捐贈給提案者,屬完全贊助無任何回報。
(2)股權模式:出資民眾可獲得募資者公司之股份及分紅。
(3)回饋模式:提案者提供回饋品、優惠券等商品給集資者,其紀念意義較大於實際價格,如反霸凌活動的明信片、流浪動物展覽的門票等。
(4)預購模式:此模式與回饋模式相似,出資民眾可用較優惠價格取得預購商品,未來也是最先使用到該商品之民眾,費用通常較回饋模式高,且民眾對商品期待也較高。
(5)借貸模式:民眾出資,募資者事後返還資金並加計利息或紅利。
台灣較常見的則為捐贈模式及預購模式;捐贈模式因不提供回饋,故較少有爭議,而預購模式則會有產品延遲出貨、品質落差大、商品有色差、甚至有無法履約等問題,對民眾影響較大。
近二年最引起討論的群眾募資糾紛為嘖嘖群眾募資平台創下近6,000萬募資佳績的「嘖嘖杯」,此為響應環保的矽膠環保杯商品,預購者享有早鳥優惠,但協力廠商於「嘖嘖杯」發表後卻另行在官方網站銷售相似的「巧力杯」,且價格相對「嘖嘖杯」的早鳥預購方案便宜,已經預購「嘖嘖杯」的消費者認為有所不公平而醞釀退費,所幸最後提案者提出全額退費方案撤回提案,此事件也開始引發社會大眾對群眾募資與消費者保護關連性議題的關注。
消基會認為,群眾募資中的預購模式,提案人與集資者間既有商品預購之約定,即應認有消費關係;爰此,本會於7月初起調查國內最常為民眾使用且平台上有提供預購模式提案的群眾募資平台,檢視其自訂規則有否對集資民眾不合理之處,如:專案進行中可否取消贊助、贊助的提案若失敗其贊助金額能否退還等。
並在其平台上隨機挑選數個仍在進行中或已結束的預購型募資提案,調查該提案內容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之規範。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調查日期為7月8日至7月25日,調查之群眾募資平台分別為:編號A「嘖嘖」、編號B「flyingV」、編號C「群募貝果」,主要調查該平台顯示之使用條款中,是否有對民眾不友善或不合理之處。
另隨機挑選之提案為:編號1「轉轉零錢盒」、編號2「隨行商旅公事包&日常筆電公文包」、編號3「inaday's閃充電蚊拍」、編號4「SmartKidSchoolBag-聰明書包」、編號5「LazyBallForPets寵物懶骨頭」、編號6「whalame智慧水瓶套」、編號7「菌沛無油鱸魚丸」、編號8「PackChair多功能椅子相機包」、編號9「花拉拉BLOSSOM|2D動畫設定集印製計畫」、編號10「《FromElisha》-美術設定集出版計畫」、編號11「Oval原木手機架」;調查其提案內容是否與《消保法》不符或自訂其他不合理之規範,如是否提供7天猶豫期等。
調查結果
一、提案回饋無法產出,群眾募資平台自行訂定免責條款
在現行群眾募資平台操作上,民眾毋須註冊即可瀏覽提案人的提案內容,待確定贊助時才需註冊填寫個人資料,並使用線上刷卡或ATM付款等方式贊助此提案。
本次調查3個群眾募資平台分別為:編號A「嘖嘖」、編號B「flyingV」、編號C「群募貝果」;主要調查項目如下:(1)募資提案進行中,民眾可否取消贊助,(2)贊助的提案若募資失敗,贊助金額能否退還給民眾,(3)提案募資成功後一直未收到商品,應如何處理;另也調查在平台的使用條款中,是否有自訂其他對民眾不友善之規定。
在第1項「募資提案進行中,民眾可否取消贊助」調查中,3個群眾募資平台皆表示,在募資提案結束前,皆可受理民眾申請取消贊助,並會將贊助金額退予民眾。
第2項「贊助的提案若募資失敗,贊助金額能否退還給民眾」中,3個群眾募資平台會將民眾贊助之全額扣除轉帳交易手續費後退予民眾。
而在第3項「提案募資成功後一直未收到商品,應如何處理」,3個群眾募資平台皆會請民眾先透過募資平台、粉絲專頁等聯繫提案者,若未取得提案者回應,平台則會協助聯繫,請提案者聯絡民眾。
就上述調查結果,本會認為平台回應尚屬合理,但本會也發現,3家群眾募資平台在各自規範的使用條款中,皆有對民眾不友善之處;如編號A「嘖嘖」規範的「嘖嘖將不會負責監控專案的進度以及表現,也不會負責專案失敗所造成的金錢損失以及任何可能的權利喪失。
所有的贊助以及交易皆為提案人以及贊助者間之行為,贊助者有權決定是否贊助專案,提案人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贊助者的贊助,嘖嘖不會也並無義務對任何提案人以及資助者間的糾紛,以及任何網站會員和第三方的糾紛,做任何形式的負責。
」、「嘖嘖對於Paynow及智付通平台服務的效能以及服務品質,不負任何責任以及保證。
有時Paynow及智付通平台會出現信用卡的付款問題,嘖嘖無法保證您的付款網能夠完整到達。
」。
編號B「flyingV」公告的「flyingV上所刊載之物件、說明內容、及相關訊息,包括所刊載之多媒體檔案,均係由提案者自行提供、上載、及發布,並由本服務系統刊載於網站,提案者應擔保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flyingV就刊載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並無審查之義務,亦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
」。
編號C「群募貝果」所聲明之「在群眾募資平台上,履行回饋與稅捐稽徵事宜(如需開立發票或收據)都是提案人的責任,平台僅提供提案上架宣傳與金流服務,並不能擔保提案人履行提案內容。
如發生糾紛爭議,將依循合約處理。
」、「您了解並同意,本服務之範圍僅限於本服務平台之營運。
除本服務範圍內之收退款相關業務外,您因透過本服務而參與之任何提案所產生之法律關係僅存在於您與提案人之間,概與本公司無涉。
本公司不對提案成立後續執行之內容、履行或品質負任何責任。
」。
就上述群眾募資平台聲明的免責條款來說,提案募資成功後,群眾募資平台將向提案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本次調查中手續費皆為募款總額的8%),再將剩餘的募資金額給付給提案人,但後續之研發進度、產品成果、出貨狀況等皆為提案者與集資者間的問題,平台皆不用負責。
此行為雖對消費者極不友善,但因國內目前無專法規範群眾募資平台,故截至目前為止,消費者遇到未出貨、倒閉或無法聯繫上的提案者而產生爭議時,僅能向本會或消保官申訴或進行團體訴訟,或是訴諸媒體報導透過輿論壓力使平台協助處理。
雖然看起來群眾募資平台僅提供平台便利民眾與提案人互動,且募資成功後和民眾建立消費關係的對象也是提案人,但群眾募資平台在募資過程中可能曾積極推廣或宣傳此提案,若因平台過度介入個別提案者的提案行銷活動,如:站台、背書、承諾等,使民眾產生誤解,認為該提案者有受到平台保證,或該提案商品有平台承諾之品質保證等,卻在收到產品後才發現其品質與期待與廣告不符,則民眾可依《消保法》第23條第1項:「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向群眾募資平台與提案者訴請賠償,但仍需視個案狀況來判斷是否適用。
二、預購型募資提案屬消費關係,逾四成提案卻未符合消保法
曾有民眾在網路募資平台購買藍芽自拍器,等4個月後取得商品,卻發現業者尚未將搭配該商品的APP上架,等到APP上架後,產品又出現無法順利對焦、快門無反應等現象。
民眾向業者反映並訴求退貨,業者卻表明「此為募資,並非是網購,如拆封後便不能退貨」,並告知民眾待軟體更新後問題皆會改善;但業者更新軟體後,程式卻出現「停止運作」且直接關機,業者又堅持無法退貨,民眾求助無門,只能自認倒楣。
參酌《消保法》第2條關於消費者的定義為「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則為「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而預購型群眾募資平台的提案者雖多數未設立商號或公司,沒有常規性的商業行為,但《消保法》所要求的企業經營者並未以營業登記為必要,且群眾募資提案成功即表示預購量大且總金額高,成立買賣契約關係的使用者相對較多,提案者縱然先前未進行過營業登記,一旦募資專案成功,則表示此買賣契約關係已成立,應足認定其為《消保法》定義中的企業經營者,此交易也即適用《消保法》規範之。
本次調查的3個網路募資平台中,僅編號C「群募貝果」在網站使用條款中公告「提醒提案人注意,若本提案內容屬於商品或服務之預購,則將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9條之1規定,消費者得於收悉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無條件解約請求還款。
如屬此類募資專案,本服務將開放使用者於本提案結束前,解約並由本服務進行退款。
」,清楚告知消費者其預購商品或服務可適用《消保法》,而另2個平台雖未有此規範,但多數提案者仍會在提案說明中告知是否有提供7天猶豫期。
在本會隨機挑選的11個提案中,編號1「轉轉零錢盒」、編號5「LazyBallForPets寵物懶骨頭」、編號7「菌沛無油鱸魚丸」、編號8「PackChair多功能椅子相機包」及編號9「花拉拉BLOSSOM|2D動畫設定集印製計畫」此5項提案的的退貨機制皆與《消保法》不符。
《消保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上述5項提案中,編號1「轉轉零錢盒」告知:「我們沒有提供七天鑑賞期,但在您收到時若有我方或運輸造成的損壞,我們提供退貨或換貨服務(不能換顏色)。
我們理解有些人會對預購的商品有疑慮,因此我們特別建置了期間限定的體驗店,位置: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30巷18弄11號、台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88號,讓您看的到也摸的到,我們也有絕對的自信,相信您在使用過我們的產品後,會解決所有的疑慮。
」,雖看似貼心有提供實品試用,但並非所有的消費者皆可至店面體驗,為此無提供7天猶豫期,與現行規範不符。
編號5「LazyBallForPets寵物懶骨頭」則標明:「本產品因會直接接觸犬貓的皮膚,故使用過後不能退換貨。
若您收到的產品有瑕疵,請在使用前,和我們聯絡,針對瑕疵處有使用上疑慮,可享有換貨服務。
」,而在消保處於105年1月1日實施「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6點「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可不適用7天猶豫期,雖並未對寵物用品有所規範,但考量衛生問題尚屬合理,但若因商品色差、品質、瑕疵等問題,提案人卻限制僅能換貨此與《消保法》不符。
而編號7「菌沛無油鱸魚丸」因屬冷凍食品,且保存期限長,無法歸類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之項目中,故仍須符合《消保法》之規定,但業者卻表明「回饋品退換貨之申請,僅限宅配送達之48小時内,逾時不予受理宅配退換貨,且宅配退換貨運費自理。
」,明顯比《消保法》規定之7天猶豫期嚴苛,且不符退運費用應由業者負擔之規定。
另外編號8「PackChair多功能椅子相機包」規定的「如收到七天內有發現新品不良,我們提供換貨的服務,募資期間購買因價格優惠的關係不提供退貨。
」及編號9「花拉拉BLOSSOM|2D動畫設定集印製計畫」公告的「若達標後收到的實體商品有任何瑕疵皆可再與我們聯繫處理,若非產品問題恕不提供退貨!」也皆與《消保法》第19條中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不符。
消基會調查發現,許多集資者取得商品後,發現商品有瑕疵、色差等問題,如105年集資金額最高的「翻轉背包」,主打背包多元使用、時尚造型,推出2個多月就募到6924萬元,卻有民眾反映「布料顏色脫落」、「材質容易受損」等問題,儘管團隊有誠意解決問題,負擔所有回收費用、重新生產提供給贊助者,卻還是引發不少風波。
參照《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已明確述明提案者在群眾募資所上架的廣告文宣足以成為使用者買賣契約的內容,募資一旦成案之後使用者均得以文宣內容要求提案者的商品功能及品質,倘若品質不符先前群眾募資所上架的廣告文宣所稱,消費者得依據《民法》規定,向提案者主張減少價金、解除買賣契約或是契約無法履行的損害賠償。
消基會呼籲,消費者若想在預購型募資平台上贊助商品,應先看清其提案內容、商品規格、退貨機制等資訊,若提案者未清楚說明於該網頁上,應主動發訊息詢問,若發現商品與想像的不同,應在商品募資成功前取消贊助,將贊助金額取回,且最好使用信用卡做為支付工具,未來提案者無法履行提案內容時,可請信用卡公司協助提供匯款明細向提案者要求退款,及依爭議帳款機制要求處理;而依《消保法》規定,7天猶豫期內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包括運費,如提案人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皆可視為無效條款,若業者強制收取,消費者可向本會申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三、延遲出貨應即時告知,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
預購型群眾募資,提案者通常為欠缺資金的團隊,無充裕資金或時間將已有雛形的商品產出,而透過群眾募資平台曝光及行銷,使該產品裡面被民眾認同,提案者得以期限內完成預購集資的方式,進行市場測試,集資者在募資期限屆滿前,可無條件向平台申請退款。
假如在募資期限內達到成案門檻,群眾募資平台便會將代收的款項撥付給提案者執行商品生產計畫,提案者拿到資金即可投入心力致力實現商品化,完成後續的回饋。
而在預購型募資平台上,提案者在募資期間即會告知商品寄送時程,提案募資成功後也會在該頁面上更新計畫進度,如:產品生產時程、出貨時程等,適時讓贊助該提案知消費者瞭解該產品的過程,以安定消費者的心情,但一項商品從構想到產出總會遇到困難,故有許多提案在募資時原本公告預計出貨的時間,在生產時程中可能因為測試、檢驗或選購零件、布料等過程沒有預期的順利,而拖延到出貨的時間;而提案人除了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也應接受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情況。
本次調查的編號11「Oval原木手機架」,於募資期限內募得了近8萬元,超過原本設定的目標5萬元,募資成功;原預計出貨時間為今年4月,先是於4月6日公告「原先預定4/16配送,因圓形曲面的工法仍是結構上最需費心部分,採用人工打磨後再上保護漆的方式,目前工廠人力嚴重不足,需再次延後至5月份開始辦理,耽誤到後續的交件期,深感抱歉。
」,後又於6月4日公告「原訂5月開始配送商品,後續再次遇到1.無預期的製作及量產困難2.品管未達標準,對於這次的通知,再次向您致上萬分的歉意,因此我們提供兩種方案選擇,期待回覆及指教:1.辦理全額退款,之後有現貨再次邀請鑑賞2.願意繼續等待」。
雖延遲出貨,但提案人不僅適時更新進度、提供消費者申請退款,更清楚說明客服的聯繫方式,避免消費者求助無門。
另外像是105年集資超過1238萬的「o.verna空氣淨化器」提案,標榜從美國引進REME燈管技術來淨化空氣,主打「免換濾網」、7天實測可淨化99%細菌」等效果,去年於flyingV募資平台上推出2個月便順利達到集資目標,原預計於105年12月陸續寄出產品,卻因產品仍再測試等因素,不僅延遲出貨,事後也有消費者反映其燈管不會亮,要求退款卻頻吃閉門羹,向消保官申訴後,該公司才針對申訴個案退款。
消基會提醒,在提案者無法履行自行訂定的履約期限,且又不願意退款的情況下,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向提案者請求遲延交貨的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向提案者催告應限期履行,逾期則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
結論
群眾募資平台如flyingV、嘖嘖設立迄今已逾6年,期間不但提供諸多資金匱乏的新創團隊第一桶創業基金,也提供民間業者一個測試市場水溫的練功房,同時讓一般消費者有預購商品的機會。
主管機關目前對群眾募資平台仍採取開放態度未訂定相關規範,加上許多提案處於模糊地帶,即便民眾主張是買賣,但仍須依照個案狀況進行認定,並非每一個募資提案都屬消費關係;而消費者在使用這些群眾募資平台的過程中,還是要注重前述潛在的消費者保護議題,才能在尚處於混沌發展的募資平台中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網路購物模式推陳出新,本會呼籲政府應針對各種群眾募資平台訂定相關規範,並強制規範平台業者及提案者需在網站中聲明,若提案屬預購模式即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維消費者權益。
群眾募資平台興起,接觸民眾越來越多,惟現行仍缺乏完善的法令規範,導致相關糾紛目漸增多,主管機關應事先因應,儘速研議各群眾募資平台適法性問題,以釐清群眾募資平台及提案者的責任歸屬問題,以保障民眾權益。
對業者
本次調查可發現有相當比例預購模式提案者直接規定不提供消費者在七天猶豫期內退貨,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呼籲提案者皆應盡速改善。
另外消基會也建議,募資平台業者應在募資頁面註明各類提案商品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使民眾能於第一時間了解,而非於付款後衍生爭議,使雙方造成困擾。
提案者應隨時更新提案商品的進度,供消費者即時瞭解,使消費者安心,為將來創業成功建立良好企業形象打下基礎。
民眾在群眾募資平台進行贊助行為時會留下姓名、電話等個資,提案者及群眾募資平台應依個資法規定,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並妥善保管,勿導致民眾個資外洩因而遭受求償。
對消費者
消費者若想贊助業者,應看清提案內容,且付款後要保存單據,未來退款時可用該單據保障自己,若提案者遲遲未出貨,可依法催告並主張解除契約請求退款。
贊助前,應先考慮團隊風評、集資專案完整度、團隊聯繫方式、產品預計寄出時間等,若該提案者有提供實品可參觀,或有提供遊戲試玩等,或可認該團隊能做出一些成果,較能安心贊助,切勿因一時衝動便付款贊助卻買到不符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又求償無門的窘境。
若民眾懷疑提案者有蓄意詐騙意圖,可檢附相關交易資料,向警方報案檢舉。
若業者是提供商品或服務預購,卻不提供七天猶豫期,或取得商品後發現有瑕疵,而對方又拒不提供退款或退貨服務,則可請求本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群眾募資平台及提案調查表格露營帳篷貴鬆鬆9成標示不完整
露營帳篷貴鬆鬆 9成標示不完整
根據中華民國露營協會統計,台灣常態性露營人口已突破200萬人,國內最大營地資料庫「露營窩」也統計,今年全台露營區已有1,500多處,野外露營已成為近年來國人最夯的休閒活動。
鑑於露營活動興盛,露營帳篷已經成為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品項之一,為替消費者先行把關,以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性,消基會與標檢局合作,隨機購買10件「露營帳篷」商品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CNS)規定,「中文標示」計9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本次露營帳篷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12689「露營帳篷」,進行「斷裂強度」、「防水性」、「抗穿刺性」等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商品標示法」查核「中文標示」。
採樣
於107年(第一季)於各網路商店、量販店、大賣場及零售商店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露營帳篷」商品。
調查與測試結果
價格調查
市售露營帳篷的價格不算便宜,一頂帳篷的價格,自1,999~12,800元,多數價位在4~5千元不等。
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總計9件樣品的標示內容有缺失,其中包括:編號1號「Atunas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2號「Coleman(COLEMAN 4人帳篷)」、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5號「GoPace/GP-17656(未標示品名)」、6號「Outdoorbase(大自然快搭式速立六人帳篷)」、7號「PUSH/CM099(未標示品名)」、8號「polarstar(五人溫馨家庭帳)」、9號「QUECHUA(露營帳篷)」及10號「Nuit(努特)/雙色咖啡(努特NUIT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號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情形包括:
未標示原始製造商資訊:編號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5號「GoPace/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CM099(未標示品名)」、10號「Nuit(努特)/雙色咖啡(努特NUIT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
未標示商品原產地:編號1號「Atunas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5號「GoPace/GP-17656(未標示品名)」、6號「Outdoorbase(大自然快搭式速立六人帳篷)」、7號「PUSH/CM099(未標示品名)」、10號「Nuit(努特)/雙色咖啡(努特NUIT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
主要成分或材料未以中文標示:編號1號「Atunas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2號「Coleman(COLEMAN 4人帳篷)」、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
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編號5號「GoPace/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CM099(未標示品名)」;
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編號5號「GoPace/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CM099(未標示品名)」;
未標示製造日期:編號1號「Atunas歐都納/藍色(4-5人單門快速帳)、3號「ADISI/藍色(經典溫馨露營帳)」、5號「GoPace/GP-17656(未標示品名)」、7號「PUSH/CM099(未標示品名)」、10號「Nuit(努特)/雙色咖啡(努特NUIT270雙前延海鷗六人家庭帳)」)等。
前述未依法標示之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測試結果
本次採樣商品之「斷裂強度」、「防水性」、「抗穿刺性」等項目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指出,「露營帳篷」商品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本次「中文標示」經查核不符合規定商品者,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7月6日,已轉請轄區縣市政府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請製造商或進口商改正在案。
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
消基會表示,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露營帳篷」商品時,注意下列事項:
注意是否貼附中文標示,並詳細閱讀商品標示內容。
選購時請檢視露營帳篷之中文標示是否完整,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商品原產地等;尤其顧及售後服務和保固責任,一定要有廠商電話、地址等資料,以免買到保固孤兒的商品。
露營帳篷性能種類可分為供非經常及短期間(如夏天偶爾露營)使用、供中度氣候條件(如潮濕及多風)使用、供各種氣候條件(如登山、探險、積雪或長期居住)使用等3大類,建議消費者根據容納人數、搭建與拆卸的簡易性、實際露營天候等需求情況,選擇合適露營帳篷。
由於台灣潮濕又悶熱,選購帳篷時,建議選擇透氣、防風、防水和遮陽效果好的種類,以免遇雨帳內成災,碰到大太陽,寒風又破壞遊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07年「露營帳篷」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http://www.consumers.org.tw/upload/ckfinder/files/107%E5%B9%B4%E3%80%8C%E9%9C%B2%E7%87%9F%E5%B8%B3%E7%AF%B7%E3%80%8D%E5%B8%82%E5%A0%B4%E8%B3%BC%E6%A8%A3%E6%AA%A2%E6%B8%AC%E7%B5%90%E6%9E%9C%E5%BD%99%E6%95%B4%E8%A1%A8.docx
2017年收件中藥檢測報告合法醫藥機構中藥未檢出西藥、重金屬汞符合標準來源不明中藥檢出西藥、重金屬汞摘要
2017年,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檢驗「中藥安全性(檢測項目為有無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64件委託檢測中藥。
來自合法管道(中醫診所(醫院))、中(蔘)藥行):檢測有無西藥的23件樣品都未檢出,40件檢測重金屬的樣品也都符合規定。
其他或不明來源的管道:30件檢測西藥的樣品有6件檢出含有西藥;檢測重金屬的57件樣品有2件汞含量超過1,000ppm(毫克/公斤),已違反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中藥之總重金屬含量不得高於30ppm」的規定。
消基會再次呼籲若消費者要購買中藥,最好還是要到合格的中醫診所或中藥行,才會有保障。
前言
在台灣如果生病需要治療時,除了到西醫診所之外,傳統的中醫診所也是許多人的選擇之一。
理論上中醫師會經過「望聞問切」的程序,了解其病因後才會開立處方,有些中老年人較喜歡「水藥」,但水藥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煎煮後才能服用,對許多人來說不僅耗時且攜帶不方便,加上又有中藥的苦澀味,因此「濃縮劑型」中藥就因此產生。
中藥劑型可分為丸劑、散劑、膏劑、丹劑等,GMP中藥廠會將合格的中藥材經過洗淨、炮製等標準化過程,在出廠前經過「品質管制」與「完整包裝」,不僅衛生安全,也能替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但中藥的療效往往比西藥緩和,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見到療效,因此有些不肖業者會添加西藥於中藥製劑中,讓藥品能夠快速達到療效,這些添加西藥的藥品不僅劑量不明,加上已在服用西藥的慢性病患,可能會產生加成或抗拮的作用,而影響身體健康,因此在國內的法令是不允許中藥製劑中添加西藥成分。
中藥材可分為植物、動物和礦物等三大類,由於天然野生植物相當稀少加上需求量變大,現在多半採人工種植的方式,若土地受到汙染,中藥材就可能會受到重金屬汙染,還有有些礦物類本身就含有重金屬如硃砂(含汞)、雄黃(含砷)及無名異(含錳)等,這類成分製成的方劑若應用不當,往往會引起重金屬中毒反應,國內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對中藥製劑也已制定重金屬的限量標準。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健康,消基會每年均接受消費者委託「中藥安全性(檢測項目為有無西藥及重金屬)檢測」,讓消費者為自己或親友服用的中藥把關。
為了提醒注意用藥安全,特別將2017年度的檢測結果進行以下的統計及分析。
採樣(統計時段)
2017年度消基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中藥含異常物質(西藥及重金屬)」檢測,共計有64件中藥申請。
其中來自合法管道檢測有無西藥有23件,檢測重金屬共有40件(檢測鉛有15件、檢測汞及鎘的分別有12件及13件)。
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檢測有無西藥的有30件,檢測重金屬的有57件(檢測鉛及鎘各有20件,汞有17件)。
(1件藥品可同時申請1種以上的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檢測結果(請見表2至5)
1.有無西藥
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來源分析(請見表3),共有23件來自合法醫療機構(中醫診所、中醫院、中藥行及蔘藥行),都未檢出含有西藥。
其他或不明來源的30件樣品中共有6件檢出西藥,其中有4件來自「託人購買」,還有來自「親友贈送」及「中國大陸」則各有1件。
若依委託者所填寫的藥品作用類別分析(委託者可多重選項),6件檢出西藥的樣品中有3件宣稱具有「風濕鎮痛類」,其次為「止痛類」、「跌打損傷類」及「治尿酸痛風類」,各有2件檢出含有西藥,此外「補腎滋養」及「其他—治療坐骨神經疼痛」的樣品則各有1件檢出西藥。
(詳見表4)
此次共有8種西藥成分被檢出(詳見表5),最常被檢出的西藥為「匹洛西卡(PIROXICAM,消炎鎮痛劑)」,其次為「咖啡因(CAFFEINE,中樞神經興奮劑)」。
中藥中有西藥成分已經違反《藥事法》第20條規定,「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可依同法《藥事法》第83條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2.重金屬檢測
申請檢測重金屬(鉛鎘汞)中,40件來自合法管道(中醫診所(醫院)、中(蔘)藥行及西藥房等)都符合「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中「複方製劑及單味製劑之總重金屬限量低於30ppm以下」的規定。
但若是參照該規定的「(藥典)基準方其重金屬──鎘及汞的限量須低於0.5ppm以下,而鉛及砷的限量則須低於10及3ppm以下」,就有1件購自「中藥行」治「健胃止瀉類」檢出超過0.5ppm以上的汞。
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的樣品有57件檢測重金屬,其中有2件檢出高達1,000毫克/公斤(ppm)的汞(請見表2),這2件分別為「託人購買」治療「養肝類」及「其他」治療「其他-治中風類」。
重金屬在環境中雖然無法避免,但若食用到含有汞的食物或藥品,大部分都會排出體外,但長期下來經由胃腸的蠕動也會被吸收蓄積而導致慢性中毒,特別是於腎臟和中樞神經系統,而造成病變,有的會刺激皮膚及黏膜而產生局部症狀。
中藥含過量的重金屬已經屬於「劣藥」,依《藥事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汙穢或異物者。
」,可依同法第90條「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有2件被驗出重金屬含量偏高之檢品其來源都未明確,因此建議消費者應多向合格之醫療院所及藥局購買,以保障用藥安全。
結論
縱觀檢驗結果,去(2017)年本會接受消費者委託送檢的樣品有無西藥檢驗,雖然收件數量不多,但來自其他或不明來源管道者,不合格率仍有20%左右。
若依送檢樣品來源來分析,來自合法「中醫診所、中醫院」及「中、蔘藥行」的樣品都未檢出西藥,但來自來源不明或非專業人員取得的樣品(如託人購買、國外等)和其他類的30件樣品中,就有6件檢出含有西藥,特別「託人購買」為多,顯示國人還是會依賴非專業醫療人士的介紹服用中藥。
在食藥署「食品及中藥摻加西藥檢驗不合格」的網站中,檢視去年不合格的樣品,仍以宣稱具有「壯陽」或「減肥」效果的藥品或食品較常檢出西藥,因此建議消費者到國外旅遊時應不要隨意購買藥品,以免對身體造成危害。
和前(2016)年一樣,去年也有2件中藥的重金屬汞不符合規定,檢出的汞含量都大於1,000毫克/公斤以上,推估可能含有「硃砂」為成分之一。
硃砂在藥理上具有「鎮心安神、解熱清毒」的功效,但其成分為硫化汞,即使經過水飛炮製的過程,長期服用還是會導致重金屬累積,國內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早於2005年就公告「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而中國大陸的《藥典》對硃砂的規範則是「不宜大量服用,也不宜少量久服。
孕婦及肝腎功能者禁用。
」,但本次卻有1件宣稱「養肝類」的中藥檢出過量的汞,不僅傷身,也無法達到保健的效果。
藥品主要的目的為具有預防、減輕或消除病狀之發作,恢復或增強正常生理機能的功用,但無論是中藥或西藥也都是有副作用,只要不當使用,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
雖然中藥的療效較為緩慢,但中藥也不是食品,即使是感冒症狀,醫師也會針對不同的患者開立不同處方的藥方和劑量,更不應隨意贈送給親朋好友,畢竟每個人的體質都不相同。
並且也要切記來源不明的中藥最好不要服用,也不要推薦藥品給別人,更不要相信神奇療效的藥品。
消費者如果要服用中藥,一定要先向合格中醫師詢問,購買合法GMP中藥廠出品、且具有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的藥品,才對身體健康有保障。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7月號頁48~5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家用手套測試報告7件PVC樣品檢出塑化劑替代品摘要1.採樣:本次手套測試樣品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包括9件可用於接觸食品。
2.標示調查:4件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3.價格調查:20件樣品價格最高為190元,最低為16元,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
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25個品項):20件均未檢出。
5.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含量檢測(1個品項):7件PVC樣品均檢出。
前言 戴「手套」除了保暖及美觀外,更多時候是為了保護雙手,消費者在從事家事、工作、特別是飲食的時候經常會使用到;外食族購買食物時,販售業者手上的手套是否適合接觸食物,也讓人感到疑慮,而市面上手套的種類也非常多樣化,為了因應不同的用途及穿戴場合而設計,除了材質的考量,穿戴的舒適度、耐用性等,還有使用後的清潔問題。
觀察市售手套,除了材質較厚實,可重複使用的乳膠(Latex)和丁腈(Nitrile)類手套,另外一部分就是比較輕薄,價格較低,用過即可拋棄的塑膠手套,這些拋棄式的手套,材質種類有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等,一般消費者很難了解其中的差異及適合用途。
乳膠因為具有低穿透率、富彈性、穿戴舒適等優點,且棄置後可以被生物分解,是比較環保的產品,但是有些人使用乳膠手套後,會引起過敏反應,主要是因為接觸到乳膠中的某些蛋白質。
因此,部分消費者會選購乳膠以外材質的手套替代,如由合成橡膠製成且對化學品防護更佳的丁腈、聚氯乙烯、聚乙烯等材質的手套。
PVC材質因較不具彈性,必須在製造過程中添加塑化劑才能製作成手套,結構相對鬆散,細菌和病毒的滲透率較高,且可能滲漏,用於食品處理時,屏障效率低;塑化劑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發育中的學童,若攝入過量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可能造成發育異常,日本早於2001年禁止PVC手套用於食品服務中,美國加州的手套專業供應商EagleProtect也於今(2018)年初停止銷售PVC手套,消費者不可不重視。
為了解這些市售家用手套是否安全,本調查針對市售家用手套進行塑化劑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檢測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共計20件,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商品標示部分,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類家用手套產品,未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
7件PVC樣品均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異辛酯)。
建議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商品,而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16~190元之間,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最高者為20號「愛詩庭工作手套」。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本次調查20件樣品中,有9件樣品品名或用途(適用)標示「可適用於接觸食品」,其中有4件樣品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7號「名仕100入手扒雞手套(盒裝)」、8號「依凡H312手扒雞手套」及9號「“三花牌”PE檢診手套(未滅菌)」。
其餘11件樣品未標示可使用於接觸食品,屬於「一般商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和替代品含量測試 使用含塑化劑的手套接觸食物,塑化劑便可能遷移至食物,至於遷移量含量的高低,則需要視食物接觸手套的化學成分、食物類別、接觸時間和溫度而定。
另外,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塑化劑遷移到油性食物的含量比遷移到非油性食物的含量為高,而接觸時間愈長、溫度愈高,遷移量就愈多。
本次塑化劑測試為針對手套樣品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phthalate,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phthalate,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phthalate,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phthalate,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phthalate,DEP)8種塑化劑進行測試,可接觸食品的樣品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另非使用於接觸食品的樣品(用途為居家清潔、園藝、油漆等),依照CNS6632「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DEHP、DBP、BBP、DIDP、DINP、DNOP,6種塑化劑及其總合不得超過0.1%。
本次測試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測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
進一步再測試25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AccuStandardCustomPhthalateStandard,S-26292-0.2X-R1)含量仍均未檢出。
使用攜帶式X射線螢光光譜儀(portableXRF)檢測樣品的氯(Cl)含量,再使用攜帶式拉曼光譜儀(portableRaman)比對樣品和PVC標準片的拉曼光譜圖,確定樣品編號3、4、11、12、13、15及16等7件樣品均為PVC材質。
檢測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terephthalate,DEHT;又稱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ioctylterephthalate,DOTP,均檢測出DEHT,含量介於11.0~33.0%。
結論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4月間至超市、賣場及餐飲業等,抽驗13件PE材質手套(俗稱手扒雞手套),結果發現有4件因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規定,已要求販售業者下架不得販售,且確認違規後,將依法處3~300萬元不等罰鍰。
檢視本次的調查發現,亦有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的家事手套,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可見市面上使用於可接觸食品的手套商品耐熱溫度的標示不夠落實,商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時的首要參考資訊,尤其可以接觸食品的器具,攸關消費者使用的安全,呼籲業者應依據相關規定確實標示,主管機關應加強抽驗。
在標示用途上,《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本次20件樣品,以圖形或文字方式進行標示,然而有3件樣品標示用途以「保護雙手」、「生活用品」及「餐飲業」較為籠統的用詞,消費者可能拿來使用於接觸食物,建議業者應使用較明確的用語。
2016年間行政院消保處抽驗市售19件家庭用塑膠手套,有7件塑化劑超過0.1%。
本次測試20件樣品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則均未檢出,而其中1件編號4號「御廚靈顆粒加長手套/3雙入」樣品,於2016年消保處抽驗塑化劑結果超過標準250倍,在本次測試為未檢出,顯見市售塑膠手套品質有獲得改善。
然而現有標準方法僅檢測8種塑化劑,未能完全涵蓋環保署公告的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068和080的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者,共有編號3、4、11、12、13、15、16等7件,然而僅有編號11和13有標示塑化劑品名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消費者無從得知購買之PVC手套是否含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或替代品。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羅達(Zoda)教授於今年3月在環境國際期刊發表「2005-2014年全國健康與營養調查美國一般族群中累計鄰苯二甲酸酯類暴露的膳食來源」,指出鄰苯二甲酸酯暴露與外出就餐對所有年齡組都有顯著影響,但青少年的關聯程度最高;且在家庭以外購買速食和其他食品的高消費青少年,其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含量比僅在家中食用的人高55%。
該文中提及由於速食生產的複雜性和可變性,難以確定鄰苯二甲酸酯的來源,因此引用日本Tsumura等人於2001年發表的研究成果,準備和包裝膳食期間使用的拋棄式PVC手套,是膳食攝入DEHP的主要來源。
該文也表示受限於資料來源,不能推斷食用速食和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代謝物之間的因果關係。
美國環保署關注鄰苯二甲酸酯,因為它們具有毒性且有普遍存在人體和環境暴露的證據,2012年發布「鄰苯二甲酸酯行動方案」,提及塑化PVC中的鄰苯二甲酸酯有各種各樣可能的替代品,包括用於各種兒童產品的DEHT(orDOTP),文中也提到將探討鄰苯二甲酸酯替代品帶來的潛在風險和成本。
2016年瑞典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的人體暴露、危害和風險」文中,指出迄今仍欠缺替代品的人體暴露數據,僅有人體暴露DEHT和DINCH(二異壬酯)的明確證據,顯示出人體DEHT和DINCH負擔的增加趨勢。
全面性風險評估的關鍵數據缺口,包括進一步改善暴露評估,以便考慮如嬰兒、幼兒、和兒童的高風險族群。
同一年韓國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及其替代品的雌激素和雄激素的潛力」文中,表示“DEHT”係化學計量學相當於DEHP,已被證明具有生殖和發育毒性潛力。
本次調查首次發現國內PVC手套產品皆含有DEHT,顯示國內全面轉型使用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其潛在的風險急待探討。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給業者的呼籲1.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首要資訊,接觸食品的塑膠器具應標示耐熱溫度,避免消費者使用在超過手套可耐受的溫度範圍,而發生危害,業者應本於企業責任落實相關標示規定。
2.PVC材質產品使用塑化劑替代品的量介於10~40%,理應屬於主要成分或材料,應該清楚標示塑化劑品名。
樣品編號11和13的標示可以作為參考。
樣品編號1和20的材質標示不夠專一,無法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3.部分樣品未標示用途。
手套製品為家庭常用商品,用途多元,建議業者在產品用途上應標示清楚,避免消費者誤用。
4.食品業者(包括食品製造和餐飲服務)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避免使用PVC材質手套。
給政府的呼籲1.手套商品用途多元,產品製造內容物也不斷推陳出新,其成分安全性有待政府把關,如此才能保護消費者。
尤其應訂定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提供高風險(或高關注)化學品的清單,特別是毒化物,作為相關主管機關(如食品和商品等)訂定管理標準和檢測方法的科學依據。
定期調查國內新興塑化劑(包括替代品)的流布和使用情形,尤其在食品級產品,以免目前未知的風險,未來衍生成影響國人健康的事件。
2.由本次測試發現,手套商品標示不夠落實,建議應加強督導查察,以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3.手套用途標示若非可使用於接觸食品,應標示較為明確的用語,例如「禁用於接觸食品」或同等用語,讓消費者可以一目了然,避免誤用。
4.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的用於接觸食品的商品,應規定標示使用之塑化劑品名。
給消費者的建議1.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樣品。
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
2.使用手套應參照標示上的用途,避免將非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使用於食品接觸上。
3.使用手套接觸食品,應依標示溫度使用,以避免發生危害。
4.使用過塑膠手套應立即以肥皂清潔雙手,避免有害物質殘留在雙手上。
5.避免幼童使用塑膠手套,以免發生啃咬誤食。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6月號頁50~5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遠離酒的吸引力比照歐盟,訂定0.05%酒精濃度限量標準遠離酒的吸引力
比照歐盟,訂定0.05%酒精濃度限量標準
今天初夏,全家便利超商和酒商金色三麥推出「不醉大人味啤酒霜淇淋」,標榜「地表最涼抗暑冰器!」,並聲稱是酒精濃度低於0.5%,屬於食品的霜淇淋,促銷期間更推出,購買全家霜淇淋,就能獲得一張免費的金色三麥啤酒兌換券,此舉讓許多重視健康和良好生活習慣的家長無不急得跳腳。
家長的擔憂,是其來有自的。
根據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院長陳為堅指出,台灣人飲酒盛行率(12-64歲),由2005的45.4%,到2014年竟激增到58.8%,尤其青少年飲酒問題日益嚴重。
根據2004~2006年調查,高中生飲酒人數從13.51%上升到26.08%,青少年接觸酒精,將阻礙其大腦與神經發展,也將衍生如翹家、吸毒、酒駕等社會問題。
再針對2630位國小學生(10-12歲)調查,高達36%的學童已喝過酒,其中20.8%曾經自行買過酒,調查中發現,學校周圍便利商店密度愈高,中學生半年內有喝酒的機率愈大,便利商店成了主要買酒來源(將近70%)。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14年發布《酒精與健康全球狀況報告》中顯示,2012年全球因酒精濫用造成330萬人死亡,超過愛滋病、肺結核、暴力事件死亡人數的總和,平均每10秒鐘就有一人因飲酒死亡。
習慣性飲酒不僅造成酒精依賴,也會增加罹患超過200種疾病的風險,包括肝硬化與許多癌症;此外酒精濫用也會引起暴力與傷害。
根據世界醫學期刋Lancet在2010的一篇論文指出,若將物質使用(包括:合法的物質,如酒精;與非法的物質,如海洛因)所造成的傷害,使用酒精對自己和對他的傷害分數(72分)遠大於海洛因(65分),更遠大於菸草(26分)之所害。
歐盟對於酒精管理 具體而嚴格
而在含酒精食品(飲料)的管理上,台灣0.5%以上稱為含酒精飲料,0.5%以下是食品。
日本以1%為界線,以上稱為含酒精飲料,1%以下就必須標示在食品添加物裡(按含量多寡排序),也特別訂定「未成年者飲酒禁止法」管理未成年飲酒問題。
歐盟則以1.2%為界,1.2~0.05%者,稱為低酒精飲料,酒精已經被分離掉的產品,酒精濃度不超過0.05%者,才能稱為無酒精飲料。
加以,日本曾經發生一起1歲半的幼兒吃了含0.1%酒精的洋果子,而發生急性酒精中毒事件,所以,對於幼兒或青少年來說,含有「酒精」的食品或飲料,就算是0.1%,可能的危害還是存在的。
兒福法明訂任何人不得供應酒類食品給兒少 啤酒兌換券算不算?!
消基會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就已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所以,超商業者雖然販售「不醉大人味啤酒霜淇淋」,但還以免費的金色三麥啤酒兌換券為誘因,導引青少年接近啤酒,這還是富有爭議性的。
酒精成癮的關鍵 愈能延後接觸的年紀,愈有幫助
雖然低酒精或超低酒精與喝酒成癮的關連並未建立,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超過80﹪的成人吸菸者第一次吸菸的年齡都在18歲以前。
同時,吸菸年齡越早,日後對尼古丁也越容易成癮。
若能有效遏止青少年吸菸,就能有效降低吸菸率,提高菸害防制的成效。
以此推判,酒精成癮的關鍵,也就是愈能延後青少年接觸酒精類食(飲)品,對防制酒精成癮問題愈有幫助。
以消基會每年都會針對進行「超商、檳榔攤和一般雜貨店18歲喬裝購菸行為調查」的菸害防制工作經驗發現,二十二縣市執法合格率僅有68.0%,其中1.未確認身分就販售菸品為27.4%、2.有確認身分仍販售菸品4.5%、3.有確認身分並拒絕販售菸品31.4%、4.直接拒絕販售菸品36.7%。
再以販售地點分析:連鎖便利商店總合格率為88.2%、檳榔攤83.9%、連鎖超市或大賣場78.6%、一般商店59.2%。
菸害防制的成果是在有專法管理下,18歲以下青少年仍未能達到百分之百的安全防護力,目前國內沒有類似日本訂定專法--「未成年者飲酒禁止法」,青少年可能的酒癮問題,實在令人擔心,也難怪超商堂而皇之的販售含酒味冰淇淋,並用啤酒兌換券進行促銷,已經令酒駕防制的非營利組織、公共衛生教授和醫師們大為擔心。
消基會表示,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一樣大力反對業者販售任何含有酒精成分的食(飲)品給未成年的青少年,且不得以含酒精飲料(如啤酒)兌換券作為促銷手法;消基會更呼籲比照歐盟,下修酒精含量標準,訂定0.05%為標準,嚴格保護青少年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條款 100%不符合規定即時通訊(InstantMessaging)是一種透過網路進行通訊的系統,能以網站、電腦軟體、手機App提供服務,讓兩人或者多人以上的使用者傳遞文字訊息、檔案、照片,甚至是視訊互動、語音交流等。
在台灣,早期最有名的即時通訊軟體為Yahoo奇摩即時通(YahooMessenger)與微軟的MSN,是多數七、八年級學生時代的共同回憶。
但從1998年推出營運至今20年的Yahoo奇摩即時通,卻在今年宣布7月17日將永久終止服務,使用者在期限前皆可正常登入即時通,並將聊天紀錄下載備份。
Yahoo未說明關閉理由,但隨著2007年智慧型手機開始流行,傳統依賴電腦的即時通與MSN,逐漸被崛起的FaceBookMessenger、Skype、Line、微信等行動通訊軟體取代。
如今在即時通與MSN上,幾乎已找不到上線的使用者了。
曾經叱吒風雲一時的Yahoo即時通,終究也面臨黯然熄燈的命運。
而這批新的行動即時通訊軟體,大幅改變了這代人的社交生活與消費交易習慣,新的各種消費亂象隨之衍生,像是消費者購買通訊軟體貼圖誤刪或消失、帳號遭盜用被業者片面停權,或是找不到客服可以申訴問題。
因此,經濟部於106年9月25日公告《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考量業者對於新法令認知並調整服務契約內容的時間,因此緩衝到107年5月1日才正式實施。
規範重點包含「消費資訊揭露」、「契約條款公平」、「帳號使用管理」、「系統安全維護」、「個人資料保護」等五大面向,為國內首次針對即時通訊服務軟體服務內容所訂定之規範。
爰此,消基會以《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調查國人常用的6款即時通訊軟體,並於其官方網頁上檢視服務條款是否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之內容,調查區間為107年6月22日至107年6月23日,再因「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事項眾多,本會從寬僅就其中最攸關消費者權益的四項: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帳號被刪除之退款機制、履約保障機制、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檢視業者是否都有依法在官方網站公告。
一、規定推出近一年 即時通訊軟體合格率0
本次調查選擇6款現今國人較常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分別為編號1「Line」、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編號4「PChomeIM」、編號5「M+Messenger」、編號6「RC語音」。
結果發現,所有受調查業者均有輕重不一之違規處,列舉如下:
在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的部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需載明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網址、營業所所在地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客服聯絡方式。
編號2「WhatsApp」只有公司地址與名稱;編號3「WeChat」只有在隱私政策裡提供電子信箱與郵寄地址;編號4「PChomeIM」僅提供網頁內建的客服信箱服務;編號5「M+Messenger」除了提供M+線上客服諮詢,也有網頁內建客服信箱服務,雖然在客服管道上做的很好,但也同樣並未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之資訊;編號6「RC語音」除了提供非常完整的客服申訴管道,也有公告在台灣的公司名稱與地址,僅疏漏了代表人與電話,與前四款相較之下違規較輕,而編號1「Line」則是有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
在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經企業經營者終止提供本服務時,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編號4「PChomeIM」、編號5「M+Messenger」皆未在服務條款中提到退款方式,呼籲業者應盡速補上退款機制,以供消費者參考。
而編號1「Line」在服務條款中公告:「如用戶之LINE帳號遭刪除,本公司應於收到用戶之退款要求並完成本公司所要求之個人資料驗證程序後三十日內,選擇以匯款、信用卡、匯票或以掛號郵寄支票之方式,就該LINE帳號中剩餘未使用之電子虛擬貨幣退款予用戶。
」與編號6「RC語音」:「甲方得於開始使用語音軟體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解除契約的費用。
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退費依照本服務條款第16條之規定。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通路成本後,於30日內應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等方式,退還甲方儲值剩餘之費用。
」二者皆遵照「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
在履約保障機制的部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企業經營者需提供消費者下列履約保障機制:1.□已交付___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企業經營者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2.□已由_________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3.□其他___________(經經濟部同意)。
並揭示於明顯處,但除了編號1「Line」有如實公告外,其餘5款即時通訊軟體皆沒有相關文字說明。
對於企業經營者暫停服務之處理方式,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由外,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或推播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而在本次調查中,僅編號1「Line」有提到「如本公司因技術維護之必要(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他緊急事故除外),而計畫暫停全部或部份本聊天服務時,本公司應於暫停服務七日前通知用戶。
」,其餘5款即時通訊軟體業者都沒有公告會於幾日前通知使用者。
二、業者可隨時更改服務條款內容 不利消費者
本會曾於104年10月1日召開過「LINE軟體問題多 漠視消費者權益」記者會,記者會中針對當時LINE的服務條款中有許多免責的聲明,本會曾提出呼籲希望主管機關可以重視並建請業者改善。
而今,隨著即時通訊軟體定型化契約推出,本會再次檢視業者對於條款變更的說明部分,結果發現編號1「Line」依舊沒有改變,「於本公司判斷有必要時,得在不事先通知用戶的情形下隨時變更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
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自公布在本公司經營網站內的適當處時起生效。
如用戶於本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用戶已有效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變更後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
由於本公司不會個別通知用戶相關變更內容,故請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隨時參閱最新版本的本條款及其所適用的個別使用條款。
」
編號4「PChomeIM」:「網路家庭得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下的任何授權,並禁止使用者使用任何已經取得並完成安裝的PChomeIM軟體,且此等決定於網路家庭發佈後立即生效。
」
編號5「M+Messenger」:「公告者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使用條款之內容,並隨時透過M+Messenger網站(www.mplusapp.com)公告之,於公告時起即生效力。
若您於本使用條款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同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
編號6「RC語音」:「為保障使用者(以下簡稱甲方)使用本平臺(以下簡稱乙方)提供之「RC」軟體」(以下簡稱本軟體)線上語音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軟體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RC」服務條款(下稱本服務條款)。
另外,乙方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甲方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
甲方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甲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
這些自定條款,讓業者擁有隨時變更服務條款及個別使用條款的權利,並要求消費者全部被動接受,即使可認係雙方約定之方式,亦不符消保法第12條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且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九條契約或服務內容變更所訂:「企業經營者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時,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無效。
」因此,編號1「Line」、編號4「PChomeIM」、編號5「M+Messenger」、編號6「RC語音」4家業者雖有公告,但卻不會進行通知使用者的動作,其契約或服務內容之變更應屬無效。
編號1「Line」與編號4「PChomeIM」甚至還表示,得在未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本合約下的任何授權。
此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
」消費者若是因為帳號被盜而被業者停權,消費者就拿不回對話紀錄,或因此蒙受其他損失,條款顯然嚴重侵害到消費者的權益,呼籲業者應盡速修訂。
編號2「WhatsApp」未有相關說明。
而編號3「WeChat」的規範則有符合定型化契約,「我們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對本條款(以及任何適用的附加條款)進行更改(例如,以反映對WeChat的技術改進和更改(例如,解決安全威脅)或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例如,以反映適用消費者權利)),所以請定期回來查看本條款。
如果我們認為此類更改具有合理實質性,我們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這些變更生效之前(透過http://www.wechat.com,與您直接溝通,在本頁面或相關附加條款或政策的相關頁面上,或其他方式)向您通知。
在對本條款做出任何更改後,如果繼續使用WeChat,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修訂條款的約束。
」
三、結論
因此,針對本次調查6款即時通訊軟體,全部各有未完全符合《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綜上所述,消基會特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
主管機關應積極或不定期派員隨機查核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並輔導對違反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企業經營者盡速改正。
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消費者退款機制的部分,目前僅規範消費者帳號經刪除並被企業終止提供服務時的退費方式,並未針對業者在即時通訊軟體中提供的各種付費服務與付費貼圖,消費者該如何在發生糾紛時申請退費。
本會認為,政府僅規範貼圖、帳號誤刪有提醒警示機制並不周全,也應盡速把退費方式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以維消費者權益。
對業者
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新聞稿中,有提到此次規範適用對象,包含在台灣提供即時通訊軟體服務之國內外業者。
本會調查6家業者在台灣是否設有分公司或營業處,結果發現屬於境外公司的編號1「Line」(LINETaiwan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編號6「RC語音」(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均設有分公司,而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屬國外業者,但未在台灣設有分公司與辦事處。
編號4「PChomeIM」(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M+Messenger」(台灣大哥大)則是台灣開發,屬於國內業者。
本會呼籲業者應善盡管理責任,不論境內外業者都應遵照我國經濟部所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創造友善消費環境。
業者既在台灣提供服務,即應將契約服務內容公告在網頁明顯處,並以中文表述,方便消費者閱讀。
對消費者
消費者現階段在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時,應盡量選擇國內設有分公司的企業,以免發生糾紛求助無門。
通訊軟體使用目的在於增進彼此互動及交流,因此不宜過度使用儲值功能,避免萬一系統問題或帳號遭盜用而損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即時通訊軟體調查表格美容醫學違規廣告層出不窮網路購物平台無視醫療法
微整形正夯,據國際美容整形外科學會(ISAPS)統計,105年在台灣執行的整形手術就有387,815件,使台灣成了全球第13名整形大國。
美容醫學產業的普遍,使相關的醫療糾紛也接踵而至;依據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每年受理近千件民眾醫療相關陳情案件中,每10件約有1.3件與美容醫學相關,而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數(含皮膚科、整形外科及植髮等)105年共計116件,106年共計133件,其中因購買美容醫學療程而衍生的費用爭議案件佔59%(105年63件、106年85件)。
隨著美容醫學技術的進步,越來越多人踏進美容醫學診所保養自己,不論是非侵入式的保養、一般微整或動刀整形等;尤其僅需打針或埋線就可達到過去開刀效果的微整形,更是受到各年齡層的歡迎。
美容醫學盛行帶來的還有令人憂心的醫療品質及不斷產生的醫療爭議;本會近二年已接獲246件與美容醫學相關的申訴案件,其中多為促銷時衝動購買療程導致無法退款、業者無預警倒閉、購物台購買美容券衍生之問題。
但依衛福部於103年公告所示,「美容醫學」係指由醫師透過醫學技術,行侵入性或低侵入性之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的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屬「醫療行為」之範疇。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上也告知:「美容醫學指非因受傷或疾病上之治療所需之醫療行為,多為保持、改善體態、感官之健美與滿足身體意象的投射所施行之醫療。
主要可分為三大類: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美容醫學針劑注射及美容醫學手術。
」;並於今年1月的「春節新氣象美醫小心選」新聞稿中提及:「各種整形、微整形醫美療程皆是醫療行為,並非購買商品消費行為,『不滿意退費』的一般商品消費行為並無法在醫療行為一體適用,其就診程序與一般就醫流程相同,應由醫師親自診察後由醫事人員執行療程」。
由此可知,行政機關一致認為美容醫學應遵循「醫療法」之相關規範。
消基會去年接獲民眾申訴表示因在臉書上看見台南某診所推出多項優惠活動而前去體驗,現場經業者推銷購買72,000元的消脂針及6萬元的雷射課程,並聽從業者鼓吹簽訂分期信貸契約,業者現場也贈送價值48,800元的保養品予消費者;但消費者返家思量後認為該筆費用太大,且診所並未解釋分期信貸利率問題,便於次日向診所要求退費;業者則告知未使用的課程皆可退費,但贈品已拆封無法退費,仍要求消費者吸收48,800元,後經本會居中協調雙方雖已協議和解,但業者卻已觸犯「醫療法」第61條「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鑒於美容醫學診所行銷手法氾濫,為了解坊間美容醫學診所是否有不當促銷招攬客人的手法,本會於5月底起隨機挑選全台有經營臉書粉絲專頁,且有在專頁上揭示各療程價錢的美容醫學診所共15間,查看業者在今年的廣告貼文中,是否不當促銷之行為。
樣本情形與調查標準
本次隨機調查15間美容醫學診所,分別為:編號1「妮蔻時尚診所」、編號2「漾診所」、編號3「膚適美診所」、編號4「汐止醫美-伊美時尚診所」、編號5「臻美美學診所」、編號6「Miss.Beauty(綺色佳)」、編號7「微美時尚診所」、編號8「恩采美學診所」、編號9「萊醫時尚美學診所」、編號10「童顏BeautyDesinger」、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編號12「美仕媞時尚醫美診所」、編號13「久明診所」、編號14「依美琦時尚診所」、編號15「優儷芙診所-士林醫美」。
(業者名稱依臉書粉絲專頁名稱顯示)
調查內容為:檢視業者今年在臉書的貼文內容,查看是否有不當促銷之行為或違反現行法規之處,譬如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醫療服務、消費滿額可打折或宣傳優惠付款方法等。
調查結果
美容醫學診所大調查86%業者廣告宣稱違反醫療法規定。
顏值經濟繁榮,使美容醫學行業發展迅速,光在台北市衛生局網站上就可查到172間美容醫學診所,可見各家業者競爭激烈;而美容醫學診所為了搶客源,經常推出不同的優惠專案或廣告吸引消費者,因此「醫療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避免業者為了招攬生意而推出不實廣告或將其他醫療服務作為贈品吸引民眾前往消費。
消基會調查15間業者中發現,今年未在臉書粉絲專頁上推出優惠方案的業者僅編號3「膚適美診所」及編號7「微美時尚診所」2間;其餘13間業者皆有推出折扣方案、優惠活動或限定活動日期,與現行主管機關規定不符。
而編號3「膚適美診所」除了未推出優惠活動外,更強調「單次做單次付,不預收不預售」,並將各種療程的價位公開揭露在網站上,使民眾一目了然。
編號7「微美時尚診所」則是無公告優惠方案,且每一項療程的價位從年初至今都相同,說明並未有促銷活動。
依據衛福部民國94年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函文所示:「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故醫療診所刊載之廣告內容如有宣稱折扣、優惠、買一送一等,皆違反「醫療法」第61條,可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檢視本次調查結果,編號1「妮蔻時尚診所」推出的「童顏針+喬雅登玻尿酸$35000送肉毒(任選區域-抬頭紋、皺眉、魚尾紋、法令紋)」、編號6「Miss.Beauty(綺色佳)」的「感恩母親節活動:眼週450發(買一送一)$7萬」、編號8「恩采美學診所」的「買膠原蛋白針2ccNT.27200(原價:NT.37000),給德國肉毒25u、手部基礎保養4堂、雷射腋下除毛2堂。
只有20組!」、編號9「萊醫時尚美學診所」的「A區:全臉6D面雕/全面緊緻術/Q彈Babyface(擇一29999);B區:拜爾康修護*10/草本酸靚顏*10/排毒針*10/V臉儀*1/腋下除毛*6/淨膚雷射*5…等,選A區可B區任選一」和編號14「依美琦時尚診所」的「靚顏活氧泡泡電波,打造專屬您的美膚膠囊:10堂,贈15堂$39990:5堂,贈5堂$19990」,皆是屬於「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醫療服務之情形」。
編號2「漾診所」的「醫美舊同學歡喜5月回娘家,水樣樣好禮三選一:護手保濕蜜臘課程乙堂/黃金緊緻眼膜三片一組/周天禪精油頭部舒壓乙堂」及編號10「童顏BeautyDesinger」的「皮秒雷射單區(中臉)3999、雙區(中+上臉)7000、全臉(上中下臉)8888,凡購買全臉即享術後的冰晶導入+蝸牛面膜」則是「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及醫療服務之情形」。
另編號4「汐止醫美-伊美時尚診所」推出的「每周二、五限定:40K高聲波聚焦爆脂,美療價:1200/1部位(原價5000)、完美女王機RF電波射頻-臉部緊實拉提,美療價:999/次(原價3000)、正負極微型生物電流-6D眼雕,美療價:999/次(原價2500)」、編號5「臻美美學診所」的「精雕好命臉,水微晶1cc$7000 週二/週三/週五限定優惠」、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的「皮秒全臉+頸部(限發數800發)*3堂/活膚胜肽修護*3堂/膠原定型*3堂,只要$6600!」及編號12「美仕媞時尚醫美診所」的「母女同行:光感絲絨雷射*2+活泉保濕護理*2,NOW下殺!2+2堂(原10000),超限時$3588!」皆為「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折扣之情形」。
而就編號4「汐止醫美-伊美時尚診所」公告的「2萬折500、3萬折500+保濕+眼周拉提1堂;4萬折1000+玫瑰保濕+眼周拉提1堂」與編號15「優儷芙診所-士林醫美」的「會員儲值:3萬贈4000;6萬贈9500;9萬贈13000」方案,因該頁面皆未說明此折扣為折抵現金還是兌換同質商品或療程,為避免相關醫療爭議產生,本會提醒消費者,如看到相似之優惠方案,務必在療程前或繳費前向業者問清楚其折抵方式,避免產生醫療爭議或空歡喜一場。
此次調查中,竟有高達86%的業者揭示之療程內容違反現行法規規定,比例甚高。
誘人的美容醫學廣告,配上業者各種「限時優惠」、「活動只到本周」、「購買多項療程還會打折」等話術,易使消費者失心瘋購買,卻忽略了廣告中不足甚至錯誤的資訊,以及了解自身是否適合該療程,及療程所帶來的風險等;消基會提醒,進行手術前應先向醫師諮詢,才能正確評估是否要執行手術,勿被業者的促銷手法沖昏頭。
此外,若是購買整套課程,應先詢問清楚課程單價、中途停止課程解約辦法等問題,以避免不得已需停止課程時,才發現無法退費或僅得更換同等值療程等問題,造成退費無門之窘境。
購物網站無視醫療法五年後仍在販售美容醫學療程
低價促銷販售的美容醫學課程,總能吸引許多愛美的民眾爭相購買,但根據「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台北市衛生局自101年4月起,便開始執行團購網醫療廣告淨化運動,由專人專責監測網站上違規之醫療廣告。
消基會也曾於102年抽查各大網路購物平台,發現「東森購物網」、「森森購物網」、「momo富邦購物網」3間購物平台有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之情形。
本會此次也特別調查此3間網路購物平台,看是否仍有販售美容醫學相關療程。
調查發現,「東森購物網」、「森森購物網」及「momo富邦購物網」仍有在販售美容醫學療程,以每個購物平台抽樣2項療程為例,本次抽查6項療程如下:編號A「東森購物網-維多利亞電波拉皮超級繃繃專案;市價:$84,000優惠價:$9,800」、編號B「東森購物網-伊莉莎白美國皮秒超潤白限定專案;市價:$216,000優惠價:$9,700」、編號C「MOMO購物網-奧司卡正宗皮秒雷射去斑無瑕美肌課程;促銷價6,600元折扣後價格6,500元」、編號D「MOMO購物網-比佛利雷射機王光皮秒百萬口碑回饋檔;促銷價9,450元折扣後價格9,350元」、編號E「森森購物網-伊莉莎白音波拉皮回饋專案;森活價:$6,715網路下單價:$6,615」、編號F「森森購物網-秀傳專利口內無痛拉皮VVIP專案;森活價:$16,800網路下單價:$16,700」。
其中東森購物網將市價與優惠價同時列表造成明顯價差,更是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的主因,但這樣削價競爭,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品質是否也因此被打了折扣,也令人堪慮。
消基會在檢視購物平台時也察覺,僅編號F「森森購物網-秀傳專利口內無痛拉皮VVIP專案」有在網頁上清楚標示可使用此療程之診所地址;其他像編號A、編號B及編號E則標示該療程可至哪些縣市區域使用,卻未清楚告知美容醫學診所名稱,且服務據點僅有「台北忠孝據點-台北市大安區」、「台中大道據點-台中市西區」等,並未有詳細地址,另隸屬MOMO購物網的編號C及編號D專案,其網頁上診所內部的照片雖看起來溫馨亮麗,卻也未清楚告知消費者該療程施作之診所資訊,讓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先查詢診所評價、是否為合法開業之診所等,必須得先購買此專案,待收到票卷後才能得知此療程該至哪一間診所施行;甚至要至打電話向客服人員預約時才能得知診所確切地址‧倘若該地區無配合之診所,則只能摸摸鼻子在猶豫期內退貨,似有造成民眾困擾之虞。
以上非醫療機構的購物網站販售美容醫學課程/諮詢券之情形,似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可依「醫療法」第104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
本次調查中,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於臉書專業上推出「冷凍溶脂炫富腰每部位/$799」方案,但依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所示,冷凍溶脂經查非屬醫學專用名詞,應為翻譯名詞,且查其仿單皆未提及『溶脂』效能,故已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而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位於台南市,本會同仁另致電詢問台南市衛生局,專員表示各醫療機構使用之醫療器材皆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字號,有些器材需得一併提供中文仿單,且依據衛福部於100年公告內容略以:「…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其可宣稱之效能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者為限…」所示,就算該療程名稱為「冷凍溶脂」,也無法直接判定是否違法,仍須提供該療程操作之儀器許可證字號或儀器名稱等才能確認,但追問近幾年是否有看過仿單中有「溶脂」一詞的醫療器材,專員則表示未見過。
而在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臉書上,無法看到使用儀器名稱、圖片等,故本會同仁另至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中搜尋「溶脂/Lipolysis」相關之醫療器材,也是查無資料。
依上述所示,應無法得知編號11「凱瑞優時尚醫美診所」使用之儀器名稱、許可證字號等相關資訊,故無法直接認定該業者是否違法,而這樣不透明化的療程資訊,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務必要在手術前確認業者所使用之醫療器材是否合法,療程過程為何或要求業者提供合格申請書;如本次調查編號13「久明診所」推出的「立塑聚焦減脂」療程,該業者便在官網上清楚標示該療程使用儀器之許可證字號、儀器圖片、療程原理、所需時程、施作療程示意圖及療程前後須知等,使消費者可在預約施作前,先了解該療程是否適合自己。
消基會呼籲,民眾於醫療院所就診時可先詢問醫師,該診所使用的醫療器材是否具有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並檢視醫療器材之標籤、仿單及包裝之標示內容,是否包括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等資訊,確認產品之合法性,以保障自身權益;也呼籲業者應隨時注意主管機關之規定,應以「減脂」取代「溶脂」,勿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目光而過度誇大療程功能,造成自身有違反醫療法之虞,反而得不償失。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
對政府
時代變遷,行銷手法不斷更新,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正視「美容醫學」醫療爭議問題,並加強查察美容醫學診所的官網、臉書粉絲專頁、LINE官方帳號等,對違反醫療法之業者應依法限期改正或裁罰並追蹤後續改善狀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現行許多電視購物頻道、購物網站平台等非醫療機構,皆有再販售美容醫學之療程或諮詢券,而為吸引消費者更直接將雷射、醫學美容儀器在購物節目上示範推銷,完全無視「醫療法」之規範。
呼籲各地主管機關不僅應依法落實取締各地區美容醫學診所公開宣稱之違法醫療廣告形式與內容,且應要求業者詳盡告知相關的資訊,以免造成爭議並損害消費者的健康。
本會曾於102年抽查各大網路購物平台是否有販售「醫療機構相關療程及諮詢券」之情形,事隔5年重啟調查,發現業者仍持續銷售美容醫學之療程或諮詢券,完全無視醫療法之規範;本會呼籲各地主管機關應加強查察各大網路平台,包含購物網站、拍賣、團購網等,避免業者繼續銷售,使醫療爭議頻傳,造成業者及通路商互相推卸,令消費者權益受損。
對業者
業者應清楚明白提供醫療行為必要的風險資訊,且當病人提出疑慮或問題時,也應給予專業諮詢、建議,不應為了招攬目的而不當推銷或隱匿。
美容醫學診所屬醫療機構,其各項療程皆應由醫師親自諮詢診斷,而非由護理人員接洽消費者甚至為消費者進行施針等實際操作。
不論是銀貨兩訖的單次診療或多次診療之課程,業者向消費者推銷時,應清楚告知消費者費用等相關資訊,而不是等到消費者欲中途解約時才說明當初是優惠價,解約扣除的金額立即翻倍漲。
此外,由於每個人的體質、膚質等問題,對於各項美容手術後的效果可能不盡相同,業者應事先清楚告知,讓消費者有所評估,而不是為了賺錢就誇大其辭,最後卻變成廣告不實。
對消費者
消費者要進行手術前應清楚與業者或醫師溝通,才能正確評估是否要執行手術。
勿因為業者推出低價促銷活動而衝動付款,可先至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https://ez2o.co/0Np6T)中查詢該業者是否有登記、開業狀態、診別科療及醫事人數等,避免碰到無良業者。
確定進行療程前,可參考衛生局公布的六要三不原則:「六要」:(一)要檢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二)要檢視醫師執業執照。
(三)要充分與醫師溝通想要改善的部位。
(四)要由醫事人員親自執行療程及確實瞭解療程效果。
(五)要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六)要要求開立收據。
「三不」:(一)不要相信「全國第一」、「全球獨創」等誇大用語。
(二)不要參加贈品、折扣、團購等不當招攬活動。
(三)不要預付訂金,預購療程。
若遇到醫療爭議,可循申訴管道,向就醫診所當地的衛生局或本會申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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